電信監管

電信監管是指電信監管機構代表國家 依法管理電信活動和市場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信監管 
  • 類型:經濟術語
內容,特徵,作用,

內容

政府基於電信業經濟上的自然壟斷性政治上的安全性和技術上的互聯性,依法通過法律經濟以及行政手段電信市場結構以及企業行為進行的直接干預活動,目的在於提高電信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保障使用者對電信基礎設施的公平利用、保障公眾對電信服務需要的滿足。實施電信監管的主體是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其他具有法定監管權的公共機構。電信監管的客體是電信企業和企業行為。電信監管手段主要包括市場進入監管、價格監管、服務質量監管和互聯互通監管等方式。“體制”指的是有關組織形式的制度,限於上下之問有層級關係的不同主體。
電信監管是國家對電信行業依法進行的監督管理。電信監管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政府管理部門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國家、電信企業及消費者之間的關係,是代表國家對電信活動和市場行為依法進行的管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實行了各種類型的電信監管,如:電信價格監管、電信資源監管、互聯互通監管、普遍服務監管等等。

特徵

電信監管機構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授權,為了穩定電信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電信業經營者的市場經營行為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我國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電信業日益走上市場化改革的道路,電信監管機制也日趨完善。然而,隨著電信市場的發展,我國的電信業經營活動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現行電信政府監管制度已經難以適應電信市場的發展需求。在中國,電信監管的領域十分廣泛,包括市場準入互聯互通價格控制、普遍服務、資源管理服務質量甚至通信建設、從業人員準入等諸多方面,對電信企業和電信產業產生了重要影響。
電信業政府監管具有以下特徵:
1.電信監管主體的法定性,即政府監管機關。其監管權來源於國家依法授權,是國家行政權力在電信領域的運用和行使,具有強制性的特點。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直接體現國家管理職能及其活動。電信監管與電信企業經營管理是不同的,電信企業經營管理體現的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電信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屬於企業行為。而電信監管是以通信行政管理機關為主體,代表國家對電信領域的社會活動和電信市場所進行的管理,是政府行政行為
2.電信監管的客體的特定性,即電信企業及其企業行為。
3.電信監管手段的多樣性。主要包括市場準入監管、服務質量監管、互聯互通監管及價格監管。
4.電信監管的一般方法即針對電信企業的具體行為制定普適性的法律法規,並據以對電信企業實行行政監管、檢查、監督,以及對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電信企業予以行政處罰等。
5.管理對象是圍繞電信活動和相關市場行為的特定主體。包括利用電信網路從事運營業務活動的各類電信企業、專用網單位,及使用電信服務的各種用戶等。
6.從維護國家電信網的統一性、完整性和先進性出發,確保國內和國際通信暢通,對電信全程全網必須統籌規劃、統一技術標準、規範市場行為,因而電信監管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徵。

作用

電信業政府監管法治化的意義法治,從靜態上看,指的是法的價值理念及相關制度設計的綜合體現。這種體現既有形式方面的規定性,也有內容方面的規定性,並且其內容方面是根本的。內容方面應該體現人民主權、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程式正義等理念。從動態上看,法治指的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電信業政府監管法治化,指的是法的價值理念在電信業監管制度設計中的綜合體現,並且這種制度得到好的實現。這主要包括完善的電信立法、健全的監管體制、合理的監管權行使以及有效的對監管權的制約。電信業政府監管法治化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實現公平、平等、正義的社會所需。實現電信業政府監管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一,有利於電信立法的科學性和完整性。要實現監管法治化,首先就要求制定內容詳實、規定合理的電信立法。完善的電信立法是電信業政府監管法治化的前提。為了適應電信改革開放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進行有效的政府監管。保障電信網路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電信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電信業務的對外開放,需要政府監管機構依法維護有效的競爭秩序。有利於建立高效、運轉良好的監管體制。監管法治化的關鍵是要有好的電信執法機構保證制定的法律得到好的執行。這一方面需要使監管機構得到明確的、充足的法律授權,另一方面也要在體制設計上使電信監管機構執行有力。
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利益。隨著電信市場壟斷被打破,極大地促進了電信事業的發展,電信服務得到明顯改善。但同時也出現許多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這些問題必須通過政府監管機構依法予以規範解決。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利益,是電信監管機構要同時兼顧的兩個方面,也是電信監管的宗旨。因此要求電信監管機構一方面要保護電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執法強化電信運營企業在電信服務中的義務和責任,保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有利於最佳化電信業的進入監管、價格監管、互聯監管和普遍服務監管規則。電信業是個技術性比較強的行業,隨羞科學技術的進步,電信業一些原本具有的特徵會隨之發生變化。這就決定了對電信業的監管規則也要不斷調整,進行最佳化,以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第五,有利於加強對監管權的制約。監管機構的權威也來自於它自身的守法。洛克闡明過這樣的法治理念:政府權威或掌權者必須宣誓效忠於法律,以依法行使權力並取得要求他人服從權利。梭倫改革的精神導向就是:人民服從治理的人。而治理的人服從法律。電信業政府監管權力具有準立法性、執法性和準司法性的特點,這就需要一方面在電信立法中對電信監管機構的職責和監管權範圍進行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又要對監管機構的監管程式進行明確規定,促進電信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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