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發布日期】 1995-07-19
【生效日期】 1995-07-19 現發布《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
內容
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印製、領購、使用、發放、保管及銷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管理,在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對開具的收款憑證。收費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審計、物價、稅務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縣以上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省財政部門負責收費票據的制定、發放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和省級以上財政、物價部門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
行政機關和代行行政職能的單位收取的各種基金、專項資金、附加和無償社會集資;註冊登記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
從事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取得的經營性收入和罰沒收入,不得使用本規定所稱的收費票據。
第六條 收費票據必須套印“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印章的式樣和印色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禁止偽造“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
第七條 收費票據分為統一(通用)收費票據和專用收費票據兩類。統一收費票據是指能夠滿足一般收費需要,具有通用性的票據。專用收費票據是指按統一收費票據不能滿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據,包括定額專用收費票據和非定額專用收費票據。
統一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單位和中央駐滇單位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地、州、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收費票據的印製工作,並負責本地區單位及中央、省駐當地單位收費票據的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財政部門統一向上一級財政部門領購收費票據,並負責當地有關單位收費票據的發放、銷毀和監督管理工作。
統一收費票據由省及地、州、市兩級財政部門制發;專用收費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制發或者委託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發,由省財政部門監印。
地、州、市、縣需要的專用收費票據,由地、州、市財政部門向省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領購。
第九條 收費票據必須由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製。禁止私自印製、偽造、變造收費票據。
承印收費票據的印刷企業,必須根據財政部門的委託書以及票據式樣、規格、字號、數量印製。印製完畢後,所使用的“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印模由財政部門及時收回或者監督銷毀。
第十條 中央駐滇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統一制發的收費票據的,應當由該單位報省財政部門備案。中央主管部門規定了收費票據格式和內容,並明確由省級財政部門制發的,其駐滇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報省財政部門登記、編號後,套印“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在省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製。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向上級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有關主管部門領購收費票據時,應當由雙方當面清點相符後,填寫“收費票據領購單”,各持一份和有關單據一同記帳。
第十二條 領購收費票據的單位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檔案,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核發《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領購證》。
領購收費票據的單位應當由本單位財務人員向財政部門統一辦理領購手續。每次領購收費票據時,應當持“收費票據領購證”,填報“收費票據領購申請表”,經財政部門審核後予以辦理。審核時發現單位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未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的,不予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
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可以按規定收取工本費,但不得收取手續費。
單位設立的符合規定的非獨立核算的收費站(點)使用的收費票據,到本單位財務部門領取。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收費票據的內部管理制度,設定收費票據分類帳,實行專人、專帳、專庫(櫃)管理,嚴格發放、領用、結存和核銷手續,定期與庫存收費票據數量相核對,並做好防火、防盜、防霉、防蟲工作,確保收費票據的安全完整。
單位在啟用整本收費票據之前,應當檢查有無缺聯、缺號,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送交領購收費票據的財政部門處理。
單位在使用收費票據時,應當逐項正確填寫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收費票據不準塗改、挖補;不準撕毀或者擅自銷毀;不準轉讓和相互借用;不準跳號和拆本使用;不準隔頁填寫。對填寫錯誤的收費票據應當加蓋作廢章,全聯保存。
遺失收費票據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告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 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在每本收費票據用完後,必須在封面上如實填寫收費時間、收費金額和收費票據的起止編號,並加蓋經手人印章後,連同存根報檢聯一併交單位財務部門審核。
單位財務人員在下次領購收費票據時,應當在“收費票據領購證”上如實填寫收費票據使用、結存、收費金額、交財政專戶儲存金額以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金額等情況,並將已使用的收費票據存根送交財政部門審驗核銷。
已使用的收費票據存根保存期為5年,到期列冊報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予以銷毀。
第十五條 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發生變更、轉業、合併、撤銷時,對結存未用的收費票據應當連同“收費票據領購證”,向財政部門辦理繳銷或者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收費票據的稽查工作,配備稽查人員,建立稽查制度。印製、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隱瞞。收費票據稽查人員進行稽查時,應當出示《票據稽查證》。
《票據稽查證》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財政部門對舉報者應當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財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收繳或者停止領購收費票據、責令退還所收款額或者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規定印製收費票據的;
(二)偽造“雲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章”的;
(三)偽造、變造、轉讓、轉借、買賣、塗改、撕毀收費票據的;
(四)遺失收費票據不報的;
(五)超出規定範圍和收費標準使用收費票據的;
(六)無票據或者不使用規定的收費票據收費的;
(七)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的;
(八)其他不按規定取得、使用和保管收費票據的。
財政部門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其非法所得時,應當使用統一的罰沒票據,罰沒收入按規定及時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政部門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票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故意刁難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