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是為了規範臨時用地管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加強土地要素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2024年5月,《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自然資源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5月,《雲南省臨時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法律法規】 為規範臨時用地管理,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切實加強土地要素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行政轄區內臨時用地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定義】 本實施辦法所稱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使用後可恢復(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並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後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第四條【監管原則】 臨時用地應當遵循保護耕地、節約集約、依法使用、嚴格復墾的原則。加強臨時用地項目選址、審查審批、復墾還地、地類變更、違法查處等協同配合,建立健全臨時用地監管機制。
第二章 臨時用地使用範圍、選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第五條【使用範圍】 臨時用地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於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於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二)礦產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鑽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鑽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的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後勤設施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第六條【選址要求】 臨時用地選址應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用地規模,優先使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儘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和各類自然保護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一)臨時用地地類認定以最新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現狀地類為準,涉及違法用地以違法占用前的國土變更調查現狀地類為準。
(二)臨時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所必須的臨時用地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環境保護、林草等部門開展審查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三)臨時用地應當根據使用用途、建設內容等實際需求,科學合理確定用地規模。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外,一般項目臨時用地申報總面積超過主體項目總用地面積30%的,由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臨時用地審批許可權組織開展節地評價。臨時用地可優先選址在報征的主體工程用地紅線範圍內,並嚴格按臨時用地管理要求使用,不得搭車先行開展主體工程建設。
(四)直接服務於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需臨時使用土地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耕地的業主單位應簽訂承諾書,明確土地復墾責任和復墾時限,確保能夠恢複種植條件。
(五)臨時用地選址應儘量避讓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實難以避讓的,應按規定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並在開展建設活動中落實防治措施。
(六)臨時用地選址應儘量避讓探礦、採礦區,確實無法避讓的,應當取得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同意。
(七)臨時用地選址不得影響公共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第七條【使用期限】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臨時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占用耕地以外的臨時用地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不改變用途和範圍,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雙方必須明確土地復墾方案約定事項的履行主體及還地主體,妥善處理土地復墾費用,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城鎮開發邊界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期限應當與臨時用地期限相銜接。
第三章 臨時用地審批
第八條【審批許可權】 臨時用地占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或生態保護紅線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占用其他地類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臨時用地審批權不得下放或委託相關部門審批。
臨時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依法辦理臨時使用林地、草原審批手續,不再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林草部門要加強協調,探索建立林地、草地、耕地等混合用地聯審聯批機制。
第九條【申請人】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為項目依據檔案明確的項目業主,交通、水利、能源等項目業主委託施工單位承擔臨時用地申請具體工作的,應出具委託書,並依法對委託人履行監管職責。使用臨時用地應按申請層級向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報資料】 申請臨時用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臨時用地申請書、申請人法人身份證明材料或委託書。
(二)臨時使用土地契約及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檔案或者礦產、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批准檔案、勘查許可證等項目依據檔案。
(四)經批准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土地復墾費用三方監管協定。
(五)經驗收的勘測定界相關材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
(六)項目選址意見書、執法監察現場踏勘報告表。
(七)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專家意見以及工作承諾書。
(八)位於探礦、採礦區的,應提供探礦權人或採礦權人意見。(九)直接服務於鐵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場、拌合站占用耕地的,提供業主單位應簽訂承諾書。
(十)臨時用地超規模使用的,應提供節地論證材料。
(十一)臨時用地使用林地、道路、水利以及各類保護區範圍內土地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條【契約要求】 臨時用地申請人應根據土地權屬,與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涉及農村承包土地的,需附承包經營權人意見。臨時使用土地契約應明確臨時用地的地點、四至範圍、面積和現狀地類,以及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還地標準、補償費用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臨時用地經批准後申請人應按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用,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動工使用。
第十二條【審批時限】 臨時用地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要求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不含補正時間)。對臨時用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退件。
第十三條【費用繳納】 臨時用地申請審查通過後,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通知申請人預存土地復墾費,申請人持繳款憑證領取臨時用地批覆。臨時用地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下達臨時用地批覆時,同時下達《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繳稅通知書》,並在臨時用地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抄送同級稅務部門。申請人在收到《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繳稅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 臨時用地批准後,按審批層級,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臨時用地批准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用地主體,審批單位,批准面積、用途、使用期限、監督單位及違法違規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五條【審批備案】 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臨時用地批准後10個工作日內,將臨時用地的批准檔案、契約及四至坐標、土地利用現狀照片影像資料信息等上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備案。
第十六條【規劃許可】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臨時用地,可一併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具備條件的還可同時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特殊情形】 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使用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權利人,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於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章 臨時用地復墾還地、地類變更
第十八條【復墾主體】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義務人是經批准的項目業主單位,其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不因委託他人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而轉移。
第十九條【復墾方案】 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人應根據踏勘選址意見,編制臨時用地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臨時用地確實難以避讓耕地或永久基本農田,用地單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開展耕作層剝離等工程技術措施,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確保耕地質量不下降、面積不減少,農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用地一併納入臨時用地申請範圍。土地復墾方案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出具土地復墾方案審查意見書。臨時用地位於項目建設用地報批時已批准土地復墾方案範圍內的,不再重複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或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
第二十條【復墾要求】 臨時用地期滿前兩個月,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發函提醒臨時用地使用人到期及時開展土地復墾,使用耕地的應當復墾為耕地,確保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應當恢復為農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符合條件的鼓勵復墾為耕地。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涉及的鑽井及配套設施臨時用地,勘探結束轉入生產使用的,應及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轉入生產的,油氣企業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第二十一條【規稅費管理】 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土地復墾方案確定金額一次性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管理使用。土地復墾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耕地等農用地復墾恢復原狀的,根據復墾驗收意見依規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土地復墾義務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在申請新的臨時用地時,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復墾期限】 臨時用地復墾義務人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因氣候、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長復墾期限的,應在復墾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超過一年,並不得再次續延。
第二十三條【驗收還地】 臨時用地的復墾和驗收應當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經復墾驗收後,臨時用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土地使用契約約定及時將土地歸還權利人,並簽訂還地協定。
第二十四條【復墾備案】 臨時用地完成復墾還地後,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復墾驗收檔案、地塊坐標、面積、地類、還地協定、以及土地復墾的實地照片信息等傳至自然資源部臨時用地信息系統和省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動態監管平台備案。
第二十五條【變更調查】 臨時用地復墾驗收後,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日常變更機制或年度國土變更調查要求,及時通過當年國土變更調查,完成地類變更,確保實地與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一致。
第五章 臨時用地監管
第二十六條【監管職責】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臨時用地選址、審批、使用和復墾還地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強化日常巡查力度,落實全程監管職責。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將臨時用地審批、復墾還地情況在部臨時用地系統中備案,確保圖數一致。省自然資源廳按季度對各州(市)已備案的臨時用地以不低於30%的數量,對使用、復墾還地等情況進行抽查,重點抽查占用耕地項目,抽查結果向州(市)人民政府通報,限期整改。對臨時用地問題突出的州(市)、縣(市、區),責令暫停審批除省級以上交通、能源、水利、民生等重大建設項目以外的臨時用地。對年度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復墾規模達到應復墾規模20%以上的,暫停其審批新的臨時用地,並根據整改情況恢複審批。
第二十七條【部門協同】 建立健全臨時用地監督管理機制,結合耕地保護、生態修復、土地執法、變更調查等工作,強化臨時用地全流程監督管理。臨時用地占用耕地的,按照“批覆多少、恢復多少、變更多少”的要求,納入土地復墾及國土變更調查管理,及時完成復墾還地和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嚴禁轉讓、出租和抵押,涉及未批先建、超批准範圍使用、擅自改變用途、修建永久建(構)築物、逾期未復墾等違法違規行為,納入土地執法監察管理,依法依規查處整改。屬於違法用地的,在違法行為處置到位前,先行凍結補充耕地指標。加強與農業農村、林草、水利、生態環境和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臨時用地在選址踏勘、審查審批、復墾驗收、違法查處等環節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生態保護紅線、破壞農田水利、影響生態環境等情形的,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移交處理。
第二十八條【責任追究】 對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臨時用地審批和監管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313號)和《雲南省自然資源廳關於轉發自然資源部規範臨時用地管理檔案的通知》(雲自然資利用〔2021〕888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施行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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