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0月21日
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培養初、中級人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職業技術教育,是指職業國中、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等學校教育,以及城鎮就業培訓和農村各種職業技術培訓。
第三條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應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的原則,確立為振興經濟、發展生產服務,為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的辦學思想。
第四條 職業技術教育應當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同社會實踐相結合,把學生培養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優良的職業道德、一定的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的社會主義建設者。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技術教育作為一項重要職責,統籌協調,加強領導。
第六條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應當把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結合起來。勞動用工必須貫徹“先培訓,後就業”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章 領導管理體制
第七條 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規章制度;會同計畫、勞動、人事等部門開展人才需求預測,編制實施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有關部門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第九條 各級勞動主管部門管理職業技術教育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國家有關職業技術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工學校和就業培訓,編制技工學校和就業培訓的規劃、計畫;會同人事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先培訓,後就業”,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具體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指導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和就業培訓結業學員的就業。
第十條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在同級教育、勞動和人事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業的職業技術教育工作,管理所屬的職業技術學校和短期職業技術培訓。
第三章 培養目標和基本學制
第十一條 職業國中是實施義務教育的一種形式,培養具有相當國中文化,有一定的專業基礎知識、職業技能和實用技術的人員。招收國小畢業生,學制一般三至四年。
第十二條 職業高中培養初、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和城鄉其他從業人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一般二至三年。
第十三條 技工學校培養中、初級技術工人。培養中級技術工人的,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少數工種(專業)經省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學制二年;個別工種(專業)確需招收高中畢業生的,經省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學制一至二年。培養初級技術工人的,經省勞動主管部門批准,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二年。
第十四條 中等專業學校培養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少數專業經省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
第十五條 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不同的培養目標,確定招生對象和學制。
第十六條 城鎮就業培訓和農村各種職業技術培訓,其培訓對象、時間、內容和要求,由舉辦單位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辦學途徑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畫、有步驟地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在首先辦好現有職業技術學校的同時,根據需要可以新辦職業技術學校,也可以將有的普通中學改辦為職業技術學校,或者在普通中學開設職業班。
各部門、各單位可以自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技術學校(班)。
第十八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生產、生活需要,統籌設定職業技術培訓組織,積極開辦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組織農業、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多種形式的農村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 大中型企業,應當根據需要舉辦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有條件的可以舉辦職業技術學校教育。
第二十條 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依法舉辦職業技術教育。
第二十一條 要重視利用廣播、電視等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第五章 開辦與審批
第二十二條 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具備與辦學性質、規模、培養目標相適應的校舍、師資、經費、教學設備、實驗實習場地等基本辦學條件。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舉辦其他職業技術培訓應當具備的條件,由審批單位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立、調整、撤銷,應當按規定申報審批和備案。中等專業學校及技工學校,由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權部門批准;職業高中由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報地區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職業國中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設立、調整、撤銷職業班,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報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職業技術培訓班的開辦和撤銷,由辦學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批。
聯辦的職業技術培訓班,在辦學單位簽訂協定後,由主辦一方向其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開辦或者撤銷職業技術培訓班,根據其培訓內容,按照隸屬關係由相應的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的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和短期實用技術培訓的開辦與審批,由縣、鄉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章 教學和實驗、實習
第二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校應當以教學為中心,堅持教學、生產、科技推廣和服務相結合,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好文化基礎課和專業理論課,注重職業技能訓練,增強學生就業的適應能力。職業技術培訓應當堅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用、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 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應當建立與專業或者工種相適應的實驗、實習基地。縣和縣以下開辦的職業技術學校的實驗、實習基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其他職業技術學校的實驗、實習基地,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聯辦單位提供。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職業技術學校的實驗、實習應當積極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管理和指導,加強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落實職業技術教育的師資培養和培訓規劃,建設一支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業務素質、善於教書育人的專兼結合的教師隊伍。
職業技術學校應當逐步推行教師職務聘任制。
第二十九條 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職業國中的文化、專業課教師,應當具有專科學歷或者同等學歷;實習指導教師可以是有實踐經驗的中級技術工人或者能工巧匠。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文化、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教師,一般應當具有本科學歷或者同等學歷,其中某些技藝性較強的專業教師,可以為專科學歷;從事教學工作多年,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好的教師,其學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實習指導教師,一般應當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上的學歷。
學歷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應當通過進修和培訓,限期達到規定要求。
第三十條 各類高等院校有義務為職業技術教育培養師資。有關高等院校應當根據需要有計畫地設定職業技術教育師範班,納入高校招生計畫,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培養。職業技術教育師資班的學生,在校期間享受同級普通師範生待遇。
普通高等師範院校,在為職業技術教育培養文化課教師的同時,應當根據學校師資、設備等條件,逐步增設職業技術教育師資班。
第三十一條 各級計畫、人事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分配一定數量的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到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選派、調配、聘請科技人員和有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經濟管理人員、能工巧匠,擔任職業技術教育的專、兼職教師。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高職業技術學校專、兼職教師的地位和待遇,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環境,提供學習、進修的條件。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教育經費,通過由地方各級財政安排、辦學主管部門和單位自籌、社會資助等多種渠道籌集。各種短期職業技術培訓所需經費,主要由舉辦單位自行籌措。
職業技術教育的基建投資,由各級計畫、財政、教育、勞動等有關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用於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應當逐年增長,並使按職業技術學校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地方各級財政應當繼續採取專項補助辦法,扶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各級財政、教育、勞動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從當地的實際出發,按照高於普通中學定額標準的原則,分別確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每生平均經費綜合定額標準,並按定額標準安排經費。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校可以建立校辦工廠、農場或者其他企業,開展勤工儉學、技術服務、生產科研以及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等活動。勤工儉學和校辦企業的收益,除用於擴大再生產外,主要應當用於改善學校的辦學條件。
校辦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免稅、減稅待遇。
第三十六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應當按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個人捐資助學、集資辦學、設立職業技術教育基金。
第九章 學生的畢業、使用和待遇
第三十八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業期滿,經考試考核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參加各種短期職業技術培訓的學員,經舉辦單位組織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對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和經短期職業技術培訓結業的學員,需要進行技術等級認定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組織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
第三十九條 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的使用按國家規定執行;其他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和就業培訓結業的學員,按有關規定由全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擇優錄用、聘用或者自謀職業。
城鄉用人單位錄用或者聘用人員,應當從對口的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和經過培訓的學員中,按規定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第四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和就業培訓結業的學員,回農村參加生產或者自謀職業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優先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 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錄用或者聘用,其工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業國中畢業生和就業培訓結業的學員被錄用或者聘用,按新招工人待遇執行。
第十章 少數民族地區職業技術教育
第四十二條 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重視初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其辦學條件可以由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文化發展狀況適當放寬。
第四十三條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學生,有條件的應當開辦民族班。
少數民族地區的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招收少數民族學員時,入學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少數民族地區舉辦的技工學校,經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權部門批准,可以招收農村的少數民族學生。
第四十四條 各級教育、計畫、財政、勞動和人事等主管部門,應當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建立民族職業技術教育發展基金,並在師資、教學設備等方面優先給予安排。
第十一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重視發展職業技術教育,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在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二)積極為職業技術學校輸送、培養師資,提供、資助經費和設備,開展職業技術教育科學研究,作出顯著成績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三)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職守,為提高職業技術學校的教育質量,作出顯著成績的校長、教師和學校的其他工作人員;
(四)經檢查評估,辦學水平高、社會效益好的職業技術學校、農民文化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組織。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隸屬關係,由有管轄權的教育、勞動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處罰或者其他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辦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和舉辦職業技術培訓的,責令其停辦,沒收非法所得,並可以視其情節處以罰款;所發畢業、結業證和技術等級證書等,不予承認。
(二)未經批准擅自撤銷職業技術學校、職業班或者擅自中止職業技術培訓的,責令其恢復,並可以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按規定上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七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上一級教育、勞動主管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備和其他財產,擾亂教學秩序,侮辱、毆打教師,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地區行政公署,州、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實施措施。
第五十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