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5.12.23
  • 實施時間:1986.07.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培養目標和基本學制,第三章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主要途徑,第四章 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和審批,第五章 學生考核和證書頒發,第六章 畢業生的錄用、待遇和升學,第七章 教 師,第八章 教學、教材和實驗實習場地,第九章 經 費,第十章 領導和管理,第十一章 獎勵和懲罰,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職業技術教育是我國教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教育體制改革的一個重點。為加速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術教育包括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育和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
重點發展高中階段的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有計畫地發展初等、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逐步建立起具有我省特點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第三條 職業技術教育要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把學生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各級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有一定專業知識、技能的城鄉勞動者。
第四條 根據人才和勞動力需求預測,編制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按照“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改革勞動就業制度,變招工為招生。
第五條 本省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二章 培養目標和基本學制

第六條 職業國中培養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城鄉勞動者。招收國小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
第七條 職業高中(含農業高中,以下同)、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分別培養技術工人、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城鄉勞動者。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
第八條 高等職業技術院校培養高級技術人員和相應級別的專業人員,優先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以及有本專業實踐經驗、成績合格的在職人員,也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專科學制二至三年,本科學制四年。
第九條 各種職業技術培訓,招收對象、文化程度和培養期限,根據需要確定。

第三章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主要途徑

第十條 調整中等教育結構,有計畫地改一批普通高中為職業高中,或在普通中學增設職業班。同時,新建一些職業高中。
第十一條 業務部門、廠礦企業自辦或聯辦職業技術學校;或委託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
第十二條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要挖掘潛力,擴大招生。
第十三條 地區和省轄市可自辦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第十四條 地區、市、縣、自治縣可建立就業訓練中心。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城鎮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舉辦各類職業技術培訓班。職業技術學校也可舉辦短期培訓班。
第十五條 鼓勵和組織各種社會力量、知名人士或其他個人依法興辦職業技術教育。

第四章 職業技術學校的開辦和審批

第十六條 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具有校舍、經費、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和實習場地,有適應教學需要的教師和一定管理水平的幹部,有適用的教材和切實可行的教學計畫。
開辦職業技術培訓班,要有適合的教師,適用的教材,必需的教學場地和設備。
第十七條 開辦職業國中由所在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開辦職業高中,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開辦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由省人民政府批准;開辦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開辦以城鎮待業青年為對象的職業技術培訓班,由市、縣、自治縣勞動人事部門審批;職業技術學校開辦短期培訓班,由市、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以上審批許可權的規定也適用於集體、個人辦的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班。
第十八條 申請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班,要向主管部門報送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學校規模、專業設定、招生對象、學制和辦學條件。經審查批准後,發給開辦證書。

第五章 學生考核和證書頒發

第十九條 省、市、縣、自治縣的教育行政、勞動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專業技術考核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非通用專業的技術考核標準;定期對所屬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水平進行評估;指導和監督專業技術考核和證書頒發工作。
第二十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考試和考核,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各種職業技術培訓,在縣以上勞動人事、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進行考核,合格者分別由勞動人事、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結業證書和相應等級的技術合格證書。

第六章 畢業生的錄用、待遇和升學

第二十二條 全民和集體廠礦企業事業單位(不含街道企業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網點)招工用人,必須從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和具有相當中等專業學校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不足部分從經過職業技術培訓、並取得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礦山井下、森林開發、地質勘探和鹽業四大行業按國家規定招收的本部門職工(含退休職工)子女,也必須經過職業技術培訓,再上工作崗位。
第二十三條 鄉鎮企業事業單位招工用人,要優先從對口或相近專業的職業國中、職業高中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二十四條 職業高中畢業生,被全民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後,其工資待遇與技工學校畢業生相同;某些專業的畢業生,允許錄用為幹部,錄用後其工資待遇與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相同。
第二十五條 高等院校舉辦的專業師資班和農林高等院校招生,要確定一定比例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

第七章 教 師

第二十六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制定職業技術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建立健全職業技術教育的師資培養、培訓系統,建設一支與職業技術教育相適應的又紅又專的師資隊伍。
第二十七條 初等職業技術學校,文化課教師要達到同級普通國中文化課教師水平;專業課教師應具有高等專科學校畢業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學歷;實習指導教師可以由有實踐經驗的技術工人擔任。
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文化課教師要達到普通高中文化課教師水平。專業課、專業基礎課教師一般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及以上程度或同等學歷,部分教師應具有相當工程師、農藝師技術水平;實踐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好的教師,其學歷要求可以放寬。實習指導教師一般要達到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及以上程度,操作技能達到技術員或中級技術工人水平。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應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及以上學歷,或具有相當工程師及以上技術水平。
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教師都應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對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教師發給教師資格證書;未取得資格證書的,由主管部門分期分批組織培訓,限期達到規定要求。
第二十九條 職業技術學校的師資,主要依靠各類高等院校培養。要有計畫地改辦和新建職業技術師範院校;高等師範院校和省屬有關高等院校應有計畫地增設相關或相近專業的職業技術師範系、專業、班。
職業技術師範院校或高等院校開辦的職業技術師範系、專業、班,既可從全國高等院校招生中統一錄取,也可以由各類職業技術學校選送德才兼優的學生,經過考核,擇優錄取。對條件艱苦地區實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職業技術師範學生同普通師範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廠礦企業事業單位,應通過多種渠道積極調配、選派、聘請科技人員和有實踐經驗的技術工人、能工巧匠擔任職業技術學校的專、兼職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同時,每年從應屆高等院校畢業生總數中確定一定比例對口分配到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三十一條 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對職業技術學校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文化課教師的培訓由高等師範院校、教育學院和綜合大學以及有關高等院校承擔。專業課、專業基礎課和實習指導教師的業務進修、技能培訓,由職業技術師範院校及有關高等院校、廠礦企業、科研單位負責。他們的教育學、教學法和文化基礎知識的提高,由高等師範院校、教育學院承擔。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適當措施,不斷提高職業技術學校教師的社會地位和生活待遇。

第八章 教學、教材和實驗實習場地

第三十三條 職業技術學校要貫徹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搞好政治課、文化課和專業課的教學,搞好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加強職業技能的訓練,加強就業的指導與諮詢,增強學生廣泛就業的適應能力。
第三十四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職業技術教育的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和教材建設,負責教學大綱、教學計畫的審定;負責教材的編寫和審查各地引進、自編的教材。
第三十五條 職業技術學校要逐步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教學、實驗、科研、生產實習基地。農業中學的實習基地由縣、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提供。業務部門、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與教育部門聯辦的職業技術學校的實習場地和儀器設備主要由業務部門、廠礦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相同或相近專業比較集中的地方要建立職業技術教育生產實習中心。

第九章 經 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做為智力投資的一個重點,在教育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中單列項目,使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第三十七條 教育部門辦的職業中學的經費由教育部門提供;教育部門與業務部門、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的經費共同負擔;業務部門、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舉辦的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班,所需經費自行解決。
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委託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應按規定繳納代培費,學校所得收入主要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提倡結合教學開展勤工儉學、技術服務和生產科研等活動,所得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八條 廠礦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費,可用於發展職業技術教育。

第十章 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職業技術教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負責職業技術教育的全面規劃和巨觀管理,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地區行署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確定職業技術學校的布局和專業設定,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各級業務部門和大中型廠礦企業,負責制定本行業、本單位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規劃,管理和辦好所屬學校。
第四十條 逐步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學校在保證教育質量的前提下,有權接受委託培養學生和招收自費生。擴大學校在人事、經費、基建、教學工作等方面的許可權。
高等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十一章 獎勵和懲罰

第四十一條 對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責令賠償損失,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侵犯辦學單位或用人單位正當權益者;
2.無正當理由,不按本條例規定錄用對口或相近專業的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或取得縣級以上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者;
3.聯合辦學單位其中一方擅自中止契約或不履行所承擔義務者;
4.未經批准,擅自舉辦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班,濫發學歷或專業技術合格證書者;
5.以舉辦職業技術教育為名,欺騙民眾,非法牟利者。
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分別由縣以上教育行政、勞動人事部門決定。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逾期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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