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of employment training in Hebei
  • 發布單位河北省
  • 發布文號:冀政[1986]102
  • 發布日期:1986-09-01
法規標題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修正案,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對象與渠道,第三章 內容與期限,第五章 教師與教材,第六章 經費,第七章 機構與職責,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第九章 附則,

法規標題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修正案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發文字號】令1998年第212號
【生效日期】1986-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就業訓練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就業訓練,提高勞動者素質,實現充分就業,根據憲法第四十 二條和《河北省發展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就業訓練系指城鎮待業者就業前訓練和需要交換專業的待業職工轉業 訓練
第三條 就業訓練應認真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紀律、熱愛祖國,熱愛所從事的職業,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勞動技能的勞動者。
第四條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就業訓練規劃,設定訓練專業,積極 推行定向訓練。就業訓練實行自願報名、自選專業、自費就學、不包分配的原則。

第二章 對象與渠道

第五條 就業訓練的對象為:
(一)城鎮待業青年,申請登記到全民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含街道企業 和組織起來就業的網點)就業者;
(二)國家政策允許並經批准從農村招收的工人(含輪換工和契約制工人);
(三)從事技術性較強工作的自謀職業者;
(四)需要變換專業的待業職工。
第六條 就業訓練依靠社會力量,多渠道、多形式進行。
有條件的地、市、縣、區應建立就業訓練中心;各級各類勞動服務公司應選擇 一些安置青年就業的生產經營網點辦成訓練實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應單獨或聯合設定就業訓練設施,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就業訓練。
提倡和鼓勵各種社會力量、知名人士或個人舉辦就業訓練。
第七條 中專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以及其他職業技術學校和企業、事業 單位舉辦的各類職工學校,應承擔就業訓練任務。可招生辦班或接受委託代訓,也 可在師資、場地教學設備等方面為就業訓練提供服務。
第八條 招收學徒工的單位,應加強學徒工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基礎操作技能訓 練,把以師帶徒與學校教育結合起來。可試行改招學徒工為招生,所招收的人員不 計定員,期滿考核合格後正式錄用為契約制工人。

第三章 內容與期限

第九條 就業訓練的內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勞動 紀律教育,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等,以實際操作訓練為主。
第十條 訓練目標為普通工人的,訓練期限一般為三個月;一般技術崗位工人 的,一般為六個月;技術條件要求較高的工種、崗位,一般為一年。訓練期滿被招 為學徒工的,訓練期可抵頂學徒期。
第十一條 需要變換專業的待業職工,其訓練內容和期限由各地、市確定。
第十二條 就業訓練的實習場所,凡定向訓練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非定 向訓練的,由辦學單位與有關企業、事業單位聯繫,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給予支持。 就業訓練實習期間,實習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勞動報酬和工傷處理等,按簽訂的 契約或協定辦理;口糧補助按同工種工人定量標準,由當地糧食部門補差。
第四章 考核與就業
第十三條 就業訓練考核,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會同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 共同審定標準和內容,辦學單位負責具體組織;凡定向訓練和委託代訓的,應有用 人單位參加。
第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其勞動服務公司發給《就業訓 練合格證書》。《就業訓練合格證書》由省統一監製。
第十五條 就業訓練合格者,凡定向訓練和委託代訓的,由用人單位擇優錄用; 非定向訓練的,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或勞動服務公司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要鼓勵和 扶持他們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第五章 教師與教材

第十六條 就業訓練中心和專門就業訓練場所,可配備適量的專職教師;其他 兼管或短期訓練場所,以兼職教師為主。
專、兼職教師,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指實際操作訓練的教師,應 具有中級以上技術工人的水平。
第十七條 專職教師的職務系列和工資福利待遇,按技工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兼職教師任課,按國家規定發給酬金。
第十八條 對專、兼職教師應進行考核,合格者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合格證書。 現任專職教師尚未達到規定學歷(學力)的,應限期達到。
第十九條 就業訓練應根據開設的課程,編寫或選用教材。主要工種和專業的 教材,可由省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編寫或指定。
加強教學管理,根據訓練對象、目標和期限,制定相應的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 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訓練質量。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條 國家和省財政下撥的就業補助經費,應有相當比例用於就業訓練; 就業訓練單位,可向用人單位收取少量的訓練費、代訓費;接受就業訓練者,應交 納學費,其勤工助學的收入,大部分發給本人作為生活補貼,少量用於補充訓練經 費。
第二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就業訓練的經費和支付的訓練費、代訓費, 在國家規定的職工教育費項目下和營業外收入中支付。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民眾集資和投資舉辦就業訓練場所。

第七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或委託所屬勞動服務公司,對就業訓練進行統 一管理。其職責是:制定和落實就業訓練規劃;組織發動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就業 訓練;審查批准開辦社會各類就業訓練場所;組織考核和頒發證書等。
第二十三條 就業訓練中心是就業訓練的辦學實體,由勞動人事部門通過所屬 勞動服務公司進行管理。其職責是:掌握和提供就業訓練信息;指導就業訓練的教 學工作;編寫、審查教材;參與就業訓練的考核;培訓師資,開展教學研究;舉辦 就業訓練班,為當地就業訓練、實習提供服務等。
就業訓練中心可根據就業訓練實習的需要,進行適當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 其收益主要用於扶持、發展就業訓練和補充就業訓練中心的正常經費,並按國家對 技工學校校辦工廠納稅的有關規定納稅。
第二十四條 就業訓練中心的開辦、調整和撤銷,由地區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審查批准,並報省勞動人事部門備案。所需編制和正常經費,由地、市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就 業訓練,在編報用工計畫時,編報就業訓練計畫。各級計畫、勞動人事部門下達招 工計畫時,提出就業訓練要求。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 對在就業訓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 府或勞動人事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 制裁;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一)侵犯就業訓練場所和用人單位正當權益的;
(二)在就業訓練和考核、發證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三)以舉辦就業訓練為名非法牟利的。
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由縣以上勞動人事部門決定。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 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人事部門申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根據本試行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 試行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就業訓練的規定凡與本試 行辦法有牴觸的,均以本試行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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