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公告
《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已於2015年1月15日經貴州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於2015年1月1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1986年12月29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廢止。
貴州省職業技術教育暫行條例
(1986年12月29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振興貴州經濟,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術教育包括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教育與各種職業技術培訓。
第三條職業技術教育必須按照國家的教育方針,把學生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受過職業技術培訓的城鄉勞動者。
第四條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初等、中等相結合,以中等為主,發揮中等專業學校的骨幹作用,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廣泛開展城鄉職業技術培訓,逐步形成一個從初等到高等、門類齊全、專業配套、結構合理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第五條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實行多層次、多渠道、多種形式辦學。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和業務部門的辦學積極性,並鼓勵和支持集體個人及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本條例規定舉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
第六條調整中等教育結構,逐步新建一批職業國中、職業高中;有條件的普通中學可增設職業技術班;普通高中按照國家規定開設勞動技術課或職業技術選修課;根據實際需要可將部分普通中學改辦為職業中學。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應挖掘辦學潛力,對社會急需的專業要擴大招生。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要根據本行業發展的需要,積極自辦、聯辦或與教育部門合辦各種職業技術教育。
農村應根據調整產業結構和發展商品經濟的需要,結合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初等或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積極舉辦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
有條件的城市可自辦或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聯辦高等職業技術專科學校。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少數民族和貧困地區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在師資、資金等辦學條件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九條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所在地,應逐步建立職業技術培訓中心,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舉辦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
第十條職業初級中學,招收國小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職業高級中學,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技工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中等專業學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高等職業技術專科學校(含職業大學),招收職業高中和普通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因特殊需要,招收國中畢業生的,學制為五年。
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不規定學制,其培養對象、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和要求,可根據專業、工種的需要,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舉辦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舉辦職業高中,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審批;舉辦職業初級中學,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特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如需改變學制、新增專業、合併及停辦,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本條例公布實施前開辦的各級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凡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應報請審批。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制訂的專業技術考核標準,定期對所屬職業技術學校的辦學水平及教學質量進行評估,監督專業技術考核和證書頒發工作。
第十四條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修業期滿,由學校根據教學大綱的要求,組織考試和考核,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各種職業技術培訓班的學員,學習期滿,在當地勞動人事、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五條各單位在招收人員時應首先從有關職業技術學校和普通中學設定的職業技術班的畢業生中擇優錄用,做到“先培訓,後就業”。
鄉鎮企業招工用人時,主要應從農村職業技術學校的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十六條職業高中畢業生被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為幹部的,工資待遇按對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的規定執行;錄用為工人的,工資待遇按對技工學校畢業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採取措施,培養、培訓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有計畫地實現初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文化、專業課教師,具有大學專科學歷或同等學力;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文化、專業基礎課、專業課教師,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力;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歷,也可由有實踐經驗的技術工人和能工巧匠擔任。
第十八條職業技術學校的師資主要依靠本省各類高等院校培養、培訓。大專院校應有計畫地設定職業技術師範班、專業或系。納入高等學校招生計畫,實行定向招生,對口培養。
第十九條職業技術學校的師資補充應納入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計畫。對分配到職業技術學校的教師,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條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有關廠礦企事業單位,應多渠道調配、選派、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到職業技術學校擔任教師。
第二十一條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中心,要建立實習、實驗基地,有關業務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為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術培訓中心的師生提供實習、實驗場所和設備。
農村職業技術學校建立實習基地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教育行政部門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教育事業費預算,在教育事業費中單列職業技術教育經費科目,基建投資亦在地方教育事業基本建設投資中統籌安排。
職業高中的人均經費開支應高於普通高中,其經費定額標準由省教育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二十三條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除地方各級財政撥款外,還應由辦學主管部門自籌、社會資助、勤工儉學等多渠道集資。
第二十四條教育部門與業務部門、企事業單位合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所需經費由合辦單位共同負擔。普通文化教育經費由教育行政部門提供,專業教育經費由聯辦單位提供。業務部門、企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班,其經費自籌。
企事業單位委託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學生,應按國家規定繳納代培費。學校所得收入,主要用於改善辦學條件。
第二十五條職業技術學校應開展勤工儉學、技術服務和生產科研活動。徵用生產實習實驗基地的土地,校辦實習廠(場)的產品和用自籌資金搞基本建設等,其稅收減免可參照對普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職業技術教育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負責職業技術教育的全面規劃和巨觀管理,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確定職業技術學校的布局和專業設定,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各級業務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負責制定本行業、本單位職業技術教育的具體規劃,管理和辦好所屬學校。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侵占學校的校舍和場地者,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退回,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以舉辦職業技術教育為名,欺騙民眾,非法牟利者;貪污、挪用職業技術教育經費者,由主管部門酌情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拒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有關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的規定,凡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