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

《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於2015年1月1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共六章 四十七條,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9日貴州省第六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職業教育條例
  • 發布機關: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5年1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5年3月1日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通過信息

(2015年1月1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全面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就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等職業教育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職業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提高受教育者職業道德、文化素質、職業技能、就業和創業能力,培養高素質的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
第四條 職業教育應當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促進就業為導向,適應技術進步、生產方式變革和社會公共服務的需要,深化產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五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動、市場引導、行業指導、企業
和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
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職業教育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面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向貧困人口提供免費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復員軍人、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失地農民、返鄉務工人員等的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規劃,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教育。
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做好服刑人員的職業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支持、配合。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規範高效的職業教育資助制度。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的宣傳,推動全社會關心、重視和支持職業教育。
第十條 各級教育督導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督導評估制度,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督導,將督導情況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建立和完善職業教育質量評價制度,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展職業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培訓並舉,中職高職銜接,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繼續教育相互溝通,適應勞動者發展需要、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發展要求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創辦示範、骨幹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指導和扶持。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套用技術類型本科高等學校轉型,鼓勵、支持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開設套用技術類型專業。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開展行業人才需求預測與發布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
門應當建立失業登記、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為一體的
服務機制。
行業組織應當參與制訂職業資格標準,參與組織實施職業技
能鑑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對職業學校的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運行機制,促進技術技能的積累和創新。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多種形式與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辦學;鼓勵行業、企業吸納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實訓和教師實踐。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提供便利,有計畫地組織職工參加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行業和企業等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支持各類辦學主體通過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舉辦職業教育。
支持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舉辦職業教育。
民辦職業學校與公辦職業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十八條 設立、變更、終止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委託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開展技能培訓。
職業學校根據辦學能力,可以面向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二十條 實行職業學校畢業生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批准設立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學生經其鑑定合格,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專業設定、校企合作等工作的指導,並建立專業設定信息發布平台和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在專業設定和調整、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職業學校根據職業和崗位需求自主設定的專業,應當實現專業設定與產業需求、課程標準與職業標準、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相對接。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學校、行業、企業、社區等共同參與的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完善治理結構。
第二十四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就業市場變化和受教育者需求,優先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相適應的專業,培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技術技能人才。
第二十五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職業教育
的特點,加強職業道德、法制、職業生涯規劃和公民意識等教育。
第二十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行註冊入學制度,完成九年義
務教育的學生或者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員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免試入學。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協調發展的要求,保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入學率。
在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學習的學生免交學費。
第二十七條 高等職業學校實行統一招生、單獨招生、自主招生、對口招生、註冊入學等綜合評價、多元招生方式。
完成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以升入高等職業學校。
第二十八條 職業學校可以實行彈性學制和學分制,允許學生工學交替,提前或者延後完成學業。職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學生學分互認。
第二十九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劃出一定招生比例,用於中職、高職學生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職、高職教育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可以免試進入職業學校接受教育。
第三十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教學需
要的實訓基地,鼓勵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與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等聯合建立實訓基地。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建立公共實訓中心。
第三十一條 職業教育實行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職業學校應當安排學生到用人單位頂崗實習。
用人單位接受學生實習,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做好學生實習中的勞動保護、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安排實習學生從事不符合實習要求或者與實習內容不一致的勞動生產及其他活動。
鼓勵接受學生實習的用人單位給予實習學生適當補貼;對頂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二條 推進以產業為紐帶,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城鄉結合、區域合作、中高職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集團化辦學。支持職業學校與省內外行業組織和骨幹企業組建跨區域、跨行業的職業教育集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建立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保障機制。通過財政撥款、企業投資、多方融資、社會捐贈等途徑籌措職業教育經費。
鼓勵金融機構支持職業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業教育經費績效評價制度、審
計監督公告制度、預決算公開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財政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並逐年增長。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學校基礎
能力建設、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職業學校生均財政撥款標準和生均公用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職業教育面向人人弱勢群體共享機會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採取措施,加強面向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向貧困人口提供免費職業教育。縣級以上政府應加強對婦女、復員軍人、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失地農民、返鄉務工人員等的職業教育。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規劃,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為殘疾人提供適宜的職業教育。
解讀:發展職業教育是推動經濟發展、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徑,然而部分人群因支付能力有限等原因,被排除在職業教育的大門外。《條例》強化了對弱勢群體接受職業教育的扶助,從法律上確保每個人尤其是貧困人口、婦女、失業人員、城鎮新增勞動力、失地農民、返鄉務工人員等弱勢群體都享有職業教育的機會。
職業學校如何辦學校自己說了算
《條例》規定:職業學校在專業設定和調整、人事管理、教師評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公辦職業學校實行編制到校、經費包乾、專兼結合、自主聘用、動態管理的教師管理機制。
解讀:只有不斷推進職業院校管理體制改革,打破條條框框,擴大和落實職業教育的辦學自主權,才能給職業教育帶來生機與活力,為職業教育的生存與發展提供更廣闊空間。
打通升學“斷頭路”搭建教育“立交橋”
《條例》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應當劃出一定招生比例,用於中職、高職學生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完成中職、高職教育的學生,經考核合格,可以進入普通高等學校接受教育。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學生,可以免試進入職業學校接受教育。
解讀:職校畢業生出口窄、升學通道有限,培養出的技術技能人才很難繼續攻讀更高學位,職業教育的“斷頭路”廣受詬病。《條例》讓學生有了從中職讀到專科、本科、碩士甚至博士的機會,打通了職校學生升學的“斷頭路”,搭建起“中職—高職—套用型本科—專業學位研究生”的人才成長“立交橋”,打破了技術技能人才培養的“天花板”,體現了終身教育理念。
除了上述亮點,《條例》中規定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動、市場引導、行業指導、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公辦與民辦共同發展的多元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引導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套用技術類型本科高等學校轉型”、“在中等職業學校接受全日制學習的學生免交學費”等條款,也很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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