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職業技術教育條例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術教育主要指就業前的國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學校教育、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學校教育、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教育。
第三條興辦職業技術教育是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條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各地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逐步建立起從初級到高級的比例適當、專業配套、結構合理的具有我省特點的職業技術教育體系。
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城市要適應提高企業的技術、管理水平和發展第三產業的需要;農村要適應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和發展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需要。
第五條改革勞動用人制度,實行“先培訓、後就業”的原則,未經過職業技術教育取得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不能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崗位。
第六條職業技術教育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國家和教育方針,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才。
第七條國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具有一定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一年;也可招收國小畢業生,學制四年。
第八條高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學校分為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
中等專業學校培養中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至四年。少數學校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二年。
技工學校培養中級技術工人,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
職業高中培養中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中級技術工人及其他勞動者,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三年。
第九條高等職業技術學校培養套用型高等技術專業人才,招收高中畢業生,亦可對口招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及有本專業實踐經驗的在職人員入學,學制二至三年。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可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系統辦學或與其他系統及教育部門聯合辦學。提倡大型企業獨立辦學。各部門新建或引進大型、中型項目,應同步進行就業前的職業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開辦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具備國家或省規定的辦學基本條件。
第十二條開辦職業技術學校按下列規定改造審批手續:
國中階段的職業技術學校,縣鎮、農村辦的,由縣人民政府審批;城市辦的,由市教育或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地方中等專業學校,由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
地方技工學校,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報勞動人事部備案。
職業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計畫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地方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職業技術學校的調整、撤銷,應按上述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改造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對地方職業技術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工管理。
省人民政府負責全省職業技術教育的全面規劃和巨觀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有關的方針、政策。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地區職業技術教育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
職業技術學校,由辦學的部門或單位管理,並負責貫徹執行職業技術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學校的發展規劃。教育行政部門與其他部門、單位聯合辦的學校,以教育行政部門為主進行管理。
教育、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所屬的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綜合管理和業務指導;對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學校的教育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
各級計畫部門會同教育、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人才需要預測,統籌規劃各類職業技術學校的布局、規模、專業設定和確定招生計畫。
第十四條職業技術學校應配備德才兼備、有管理學校能力的領導幹部,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五條職業技術學校必須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按照教學計畫、教學大綱和生產實習計畫的要求進行教學,並對學生進行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教育。
第十六條職業技術學校要以教學為中心,實行教學、生產、科學實驗、社會服務相結合,加強技術、技能訓練,不斷增強學生的創造能力和職業適應能力。
第十七條職業技術學校應有實驗和生產實習基地。各級人民政府要為基地的建設創造條件。企業、事業單位應接納專業相近的職業技術學校師生進行生產實習。
第十八條職業技術學校學生修業期滿,學校應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試、考核,成績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畢業生應由縣級以上工人技術考核委員會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並作為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十九條城鄉各單位招用人員時,應首先從受過各種職業技術教育的畢業生中擇優錄用。
第二十條職業中學畢業生,除由學校推薦,勞動部門介紹就業外,要鼓勵和支持自願組織企業就業和自謀職業。
對自謀職業和回鄉生產的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扶持。
第二十一條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就業後的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職業技術學校教師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本職工作,並具有國家規定的文化業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教師考核制度,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四條建立職業技術師範院校,或在有條件的大專院校設立職業技術師範系、班,培養職業技術教育師資。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要確定一定比例的應屆大專畢業生,分配到職業技術學校任教,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各地可選派具備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職業技術學校的專職或兼職教師。
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職業技術學校可以選拔優秀畢業生留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發展地方職業技術教育的經費納入計畫,並按在校生人數的增長,每年增撥相應的經費。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辦的職業技術學校所需經費由教育事業費開支。
行政、事業單位辦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專業公司辦的,在公司經費中開支。
廠礦企業辦的,在“營業外支出”項目中列支。
聯合辦的由各方共同負擔。
社會團體和個人辦的,自行解決。
第二十八條發展職業技術教育,除國家和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外,還可採取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鼓勵單位、個人自願捐資助學;
職業技術學校可向委託代培學生的單位和計畫外招收的自費生收取培訓費;
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技術服務活動的收入。
第二十九條地方職業技術學校的基本建設項目,應分別列入各級地方基本建設計畫。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