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2年7月25日審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協助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經濟管理部門經濟工作監督的職權。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工作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的授權開展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經濟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規劃草案的編制和計畫的執行;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規劃的部分調整;經濟運行情況;重大經濟事項以及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事項。
第二章 計畫的審查與監督
第四條 在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規劃草案編制過程中,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草案編制的主要情況。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年度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
省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年度計畫草案編制情況,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計畫草案送審稿;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計畫編制的要求;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的說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會議初步審查年度計畫草案時,應當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二)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有關專家、學者。
財政經濟委員會舉行會議初步審查年度計畫草案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
第七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年度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重點:
(一)計畫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計畫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和長遠規劃的總體要求;
(三)計畫草案及其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實際,是否有利於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四)計畫草案中的主要措施是否能夠保障計畫的實施。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結合初審情況,對計畫草案和計畫工作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第九條 年度計畫草案批准以前,省人民政府可以預作安排,年度計畫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批准的計畫執行。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畫、長遠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六十日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審查的程式參照本條例關於年度計畫草案初步審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需要對年度計畫、五年計畫、長遠規劃作部分調整時,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及說明,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年度計畫調整方案應當在當年8月底以前提出;五年計畫調整方案應當在計畫執行的第四年第二季度以前提出。計畫調整方案及相關資料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報送。
第十二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計畫部門關於計畫調整方案的情況匯報,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三章 經濟運行監督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監督。
對經濟運行中的重大情況和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改項目,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專題匯報或者組織視察。
第十四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分別聽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一季度、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並進行分析研究。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管理部門了解經濟工作情況。
省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濟運行情況分析材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當年1-7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於五年計畫的第四年第二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五年計畫前三年的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計畫執行情況前,由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計畫部門的匯報。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計畫執行情況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
第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計畫執行情況作出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計畫執行情況時提出的意見、建議,省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辦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辦理結果。
第四章 重大經濟事項監督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
有權提出議案的組織和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議案。
第十八條 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議案提請審議的程式:
(一)主任會議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會議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授權的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也可以由常委會授權的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再決定是否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議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召開的十五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對該經濟事項監督的必要性的說明;
(二)與該經濟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與該經濟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有關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議案時,提出議案的組織或者人員應當到會作說明,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時,可以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重大經濟事項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議案時提出的意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報告辦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提出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並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責令限期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五)決定撤銷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被監督的機關和人員認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監督的決議、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自收到決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認為有關監督的決議、決定不適當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在沒有變更或者撤銷以前,有關監督的決議、決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可以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工作的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地區工作委員會對地區行政公署的經濟工作進行監督。地區工作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按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