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雲南省財政廳印發《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
  • 文號:雲財規〔2024〕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
雲財規〔2024〕9號
省級有關部門,省屬國有企業: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經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我們對《雲南省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雲財企〔2008〕22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2024年4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即一級企業)、實施企業化管理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省屬企業),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下統稱監管部門)。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為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監管部門報送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草案,並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支預算草案。監管部門負責審核監管(所屬)企業預算收支計畫,並匯總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草案。各省屬企業負責測算和申報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應當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二章 收支範圍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省屬企業上繳,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股利、股息收入,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監管部門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年度盈利情況和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以前年度結餘結轉資金等測算編制。
第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收入測算情況以及上年結轉收入情況,按照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後,依據收支平衡的原則,組織涉及支出的相關監管部門細化編制。
第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我省巨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調整。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及其他支出。
第三章 編報內容與程式
第九條 每年6月30日前,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國資國企改革精神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相關政策要求,印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通知,布置下一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
第十條 各監管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編制通知要求,組織其監管(所屬)企業編報預算收支計畫建議。
第十一條 各省屬企業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建議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報送監管部門審核(詳見附屬檔案1),不涉及申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及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應當零申報。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收入計畫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測算說明,包括測算依據、測算過程及預計上繳收益明細等情況。
(二)支出計畫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申請表》;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績效目標表》,反映實施期以及年度支出計畫績效目標設定情況。涉及申請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需同時提供項目事前績效自評報告;
3.項目情況介紹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項目主要內容,項目政策依據、備案、核准或審批檔案,項目可行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實施方案和年度實施計畫,項目資金測算和資金使用方案等。
(三)企業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監管部門要強化支出預算審核和管理,堅持政策導向,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畫建議,組織對項目進行審核論證後,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匯總編制本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每年9月底前以紙質形式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 監管部門編制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建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編制報告
1.編制原則及依據;
2.省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行業分布和企業總體經營財務狀況等;
3.編制的組織情況,包括對省屬企業收支計畫和績效目標的審核、調整情況,並據此形成的主要收支內容;
4.預算收支情況,包括預算收支規模、支出安排項目及依據、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效果等。
(二)省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詳見附屬檔案2)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總體匯總情況;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明細情況;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4.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績效目標表,反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計畫績效目標情況。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巨觀調控目標,結合國家及本省重點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解決進程、國有資本布局調整要求,對監管部門報送的預算初步安排建議進行審核,統籌平衡後研究確定年度支出預算控制數,並於每年11月底前下達控制數。
第十五條 監管部門根據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結合監管(所屬)企業的經營情況、歷史遺留問題解決及改革發展進程等,細化編制支出預算和支出績效目標,並於每年12月上旬前將預算建議草案報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監管部門報送的收支預算建議草案,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於每年12月底前將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後,隨年度預算草案按法定程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後20日內向監管部門批覆預算。監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15日內向其監管(所屬)企業批覆預算。
第十八條 監管部門及監管(所屬)企業應嚴格預算約束,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嚴格按照批覆的預算支出科目、項目和數額執行,在預算執行中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按照程式報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條 省級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委託有關部門對所出資企業實施監管及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辦企業的,由受託監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所屬省直部門按規定組織相關省屬企業編制,提出年度預算建議草案,審核匯總後按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省屬金融、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管理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州(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由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雲南省省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雲財企〔2008〕22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年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2.××××年省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內容解讀

《雲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並以省財政廳名義印發。為便於理解和落實《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重要內容,是落實國家戰略、增強政府巨觀調控能力、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的重要力量。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要求,進一步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 號)等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工作實施情況,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組織專家進行諮詢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出台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5.《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國發〔2024〕2號)
6.《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雲政發〔2021〕20號)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四章24條,含2個附屬檔案。包括總則、收支範圍、編報內容與程式及附則。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為總則,共4條。明確《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範圍、編制原則及管理職責分工。第二章為收支範圍,共4條。明確收支範圍、收支編制原則和支出方向。第三章為編報內容與程式,共10條。明確收支編制的具體內容及編制流程。第四章為附則,共6條。明確解釋主體及實施日期。附屬檔案,共2個。分別為省屬企業及省直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辦法》與我省現行辦法相比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預算編報程式。與一般公共預算編制銜接,實行“二上二下”編製程序,規範省屬企業、監管部門及省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報流程,理順涉及單位職能職責。
二是細化預算編報內容。區分省屬企業及監管部門,對預算編制內容及報送資料進一步完善和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調整預算編報時間和批覆時間。
四、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五、解釋權歸屬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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