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編報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編報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通知》是2009年中央財政部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編報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文號】財企[2009]215號
【發布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2009-10-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財政部
(財企[2009]215號)
國資委,中國菸草總公司,中國郵政集團公司:
為落實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200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09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中提出的“2010年向全國人大提交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及《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試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304號)等規定,現就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著力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推進改革開放和自主創新,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國有資本合理配置,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
二、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重點
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照“統籌兼顧,留有餘地”的原則,通過對國有資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推進中央企業加快轉變經濟成長方式,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提高節能環保水平,完善企業社保體系,積極開展國際能源資源互利合作,推動中央企業的兼併重組,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配置,推動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目標。編制重點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
1.國有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支出。主要用於中央企業兼併重組、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支出和向重點企業補充資本金。
2.提高中央企業核心競爭力支出。貫徹落實十大產業振興規劃,支持中央企業,為擴大內需拉動經濟服務的有關支出。
3.中央企業災後恢復重建支出。繼續支持受汶川地震災害影響的中央企業災後重建支出。
4.中央企業重大科技創新項目支出。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431號),支持以中央企業為主體的重大科技創新,解決制約重要行業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重點支持:清潔、可靠、經濟的能源供給與使用技術;資源節約、增儲增效技術;重大關鍵設備研製;新一代通信技術研發等。
5.中央企業重大節能減排項目支出。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節能減排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8]438號),支持中央企業實施重大節能減排項目,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重點支持現有燃煤電廠脫硫、脫硝及鋼鐵企業燒結機脫硫改造項目,以及循環經濟項目等。
6.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支出(“走出去”專項支出)。用於引導和支持中央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境外礦產資源權益投資,以及境外電力回輸項目的投資開發。
(二)費用性支出
1.中央企業改革重組等補助支出。支持中央企業改革重組工作,幫助中央企業解決改革重組中的重點問題等。包括託管中央困難企業的費用性支出、中央企業民口軍品配套生產線(設備)的維持維護補助資金支出等。
2.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補助支出等社會保障支出。根據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落實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保障機制的意見》(組通字[2008]46號),補助困難中央企業離休幹部醫藥費專項支出;補助中央企業離退休人員部分統籌外費用支出;補助困難企業職工生活補助支出。
3.其他費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三、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時間
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報時間安排如下:
(一)2009年11月5日前,中央企業將所編制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報中央預算單位,並抄報財政部。
(二)2009年11月15日前,中央預算單位將所編制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報財政部。
(三)2009年12月31日前,財政部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國務院審批。
(四)2010年1月15日前,財政部將國務院批准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五)2010年2月15日前,財政部將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提交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六)財政部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30日內批覆各中央預算單位。各中央預算單位在財政部批覆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批覆所監管企業,同時抄報財政部備案。
四、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要求
(一)各預算單位和中央企業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做好本單位預算建議草案和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的編制工作,確保2010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順利完成。如未按規定上報,財政部將直接編制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二)中央企業應按照財政部統一的預算編制格式和規範的編制方法,詳細編制本單位預算支出項目計畫。支出項目計畫要由基層單位編制,逐級匯總,各項數據要進行充分論證,做到準確、可靠,確保真實和完整。
(三)各預算單位要認真撰寫預算編制說明,詳細說明每項預算數據的測算過程,對於一些特別需要說明的事項,應作重點說明。
(四)2010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系統軟體另行下發。各預算單位和中央企業應按照財政部統一下發的編報系統軟體、參數完成預算數據的錄入、審核和匯總工作。
財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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