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辦公廳關於編報2015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的通知

財辦文資[2014]11號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主管部門辦公廳(室):

根據《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18號)、《財政部關於編報2015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的通知》(財企[2014]175號)以及《財政部關於做好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文資[2012]9號)相關規定,現就2015年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編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編報2015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的通知 
  • 發文機構:財 政 部 辦 公 廳 
  • 發文字號:財辦文資[2014]11號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通過支持企業開展項目建設,發揮資本預算的引導、示範和帶動作用,促進企業結構最佳化,推進資源整合、深化改革和產品服務創新,緩解發展資金困難,推動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深度融合,增強企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實現轉企改制後的轉型升級和跨越式發展。
二、支持重點
2015年資本預算編制將結合當前中央文化企業改革發展實際,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關於做好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財文資[2012]9號)檔案所規定的三項重點。具體包括:
(一)支持兼併重組與深化企業改革
包括支持業務相近、資源相通的中央文化企業,按照優勢互補、自願組合的原則,合併組建新企業或集團公司;中央文化企業作為兼併主體,通過購買、直接入股等方式取得其他文化企業所有權或控股權;中央文化企業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中央文化企業進行兼併重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對於中央文化企業兼併重組、深化改革過程中發生的支出,主要採取資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對於人員安置經費,採取費用性支出方式支持。
(二)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和創新
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業以技術為支撐,以內容為基礎,開展具有典型示範效應的網路傳播與運營服務平台、移動網際網路相關媒體等項目建設,進行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有利於促進本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或升級的關鍵技術研發,提高企業文化裝備水平,推動中央文化企業與新興媒體在內容、渠道、平台、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融合發展。
(三)推動文化走出去
主要支持具有競爭優勢、品牌優勢和經營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業境外投資,通過新設、併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文化企業或取得文化企業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與國外有實力的文化機構進行項目合作,建設文化產品國際行銷網路,推動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開拓國際市場。採取資本性支出方式予以支持。屬於境外投資(含合資、合作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提供主管部門批准開展境外投資的書面檔案。
三、編報內容
中央文化企業申報資本預算項目時,應編報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書,包括編制報告內容、資本預算表和相關附屬檔案:
(一)編制報告內容
1.項目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名稱、內容、總投資金額、申請資本預算支持金額、實施目標。
2.企業情況。主要包括企業級次、企業本級基本情況,項目承擔企業基本情況。
3.以前年度資本預算實施情況。
4.資本性支出項目還應提供項目立項依據、可行性分析、盈利模式分析、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投資方案與資金籌措方案、實施進度和年度計畫安排,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項目總投資和分年度預算均應區分企業自籌與申報財政資金數額比例和支出內容。
5.費用性支出項目還應提供項目立項必要性分析、具體支出範圍說明、項目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等。
6.項目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的落實。
7.其他相關說明。
(二)資本預算表內容
1.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表,反映企業資本預算支出安排相關內容。
2.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明細表,反映企業資本預算支出明細情況。
3.中央文化企業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表,反映企業資本預算支出項目安排的明細內容。
(三)編制報告相關附屬檔案
1.項目立項依據檔案。
2.屬於需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項目,提供貸款協定、契約等。
3.屬於合作項目,提供對方資質證明、合作協定或契約等;境外投資(含合資、合作的)項目的主管部門批准檔案。
4.其他相關材料。
四、編報要求
(一)中央文化企業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所屬中央文化企業申報資本預算,嚴格把關,確保資本預算編制和項目建設質量。中央文化企業應實事求是,按實際需求編制資本預算,確保編制數據和內容的真實、準確、可靠和完整,做好項目總體規劃和頂層設計,避免重複建設。
(二)2014年10月31日之前,中央文化企業向主管部門報送資本預算支出項目計畫書,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以司函形式向財政部(文資辦)報送。中央文化企業原則上申報1-2個項目,集團原則上申報1-4個項目。項目計畫書應裝訂成冊。
(三)中央文化企業通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平台”申報預算項目,並同時報送3套紙質申報資料,平台具體操作流程將於10月20日之前另行通知。如有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文資辦綜合處聯繫。
財 政 部 辦 公 廳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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