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
為貫徹落實新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以下簡稱《決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發文單位:財政部
- 文號:財預[2014]368號
- 發文時間:2014年11月21日
主要內容,政府收支,
主要內容
一、充分認識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的必要性
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政府預算體系不斷拓展和完善,在一般公共預算基礎上,先後建立了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初步形成了由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組成的政府預算體系。政府預算體系的建立健全,提高了政府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對加強政府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效益、增強財政預算透明度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的要求相比,上述政府預算體系還存在定位不夠清晰、分工不夠明確,沒有形成制度性的統籌協調機制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預算法》規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決定》進一步作出規定:“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明確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範圍,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建立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應統籌使用的資金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機制,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預算法》和《決定》的規定,加快完善政府預算體系。
二、完善政府預算體系的具體要求
(一)加大政府性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
1.從2015年1月1日起,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用於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以及主要用於人員和機構運轉等方面的項目收支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具體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地方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和教育資金、轉讓政府還貸道路收費權收入、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水利建設基金、船舶港務費、長江口航道維護收入等11項基金。
2.上述基金轉列後,相應修訂《2015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原政府性基金收支科目相應刪除,在一般公共預算中單設相應收入科目,不再單設相應支出科目。調整情況詳見附屬檔案。
3.上述基金轉列後,收入按照新的收入科目繳入國庫,支出仍主要用於或專項用於安排相關支出,且收入規模增加的,支出規模原則上相應增加,有條件的地區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等領域的支持力度。上述基金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2015年相應轉列一般公共預算。
4.對繼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支出,加大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統籌安排使用。結合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情況,統籌安排一般公共預算相關支出項目。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可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對一些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都安排支出的項目,應制定統一的資金管理辦法,實行統一的資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複。盤活存量資金,將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
(二)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力度。
1.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的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2.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與一般公共預算支出的統籌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和補充社保基金外,限定用於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對國有企業的資本金注入及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等方面。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用於這方面的資金逐步退出。
3.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編制。細化預算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編列到具體項目。中央國有企業需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支出,由一級預算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統籌提出資金安排使用方案,報國務院審批。以後結合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製程序。
(三)加強一般公共預算各項資金的統籌使用。
結合稅費制度改革,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逐步取消城市維護建設稅、排污費、探礦權和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專款專用的規定,統籌安排這些領域的經費。
三、工作要求
完善政府預算體系是《預算法》和《決定》的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創新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完善政府預算體系工作。要根據改革要求,抓緊修改相關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並做好與年度預算編制的銜接工作,確保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財政部
2014年11月21日
政府收支
收入分類科目
支出
修訂前 | 修訂 情況 | 修訂後 | |||||||||
類 | 款 | 項 | 目 | 科目名稱 | 類 | 款 | 項 | 目 | 科目名稱 | 科目說明 | |
103 | 01 | 14 | 轉讓政府還貸道路收費權收入 | 刪除 | |||||||
103 | 01 | 26 | 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 | ||||||||
103 | 01 | 27 |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
103 | 01 | 35 | 育林基金收入 | ||||||||
103 | 01 | 36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
103 | 01 | 37 |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 ||||||||
103 | 01 | 38 |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 ||||||||
103 | 01 | 42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 ||||||||
103 | 01 | 48 | 04 | 教育資金收入 | |||||||
103 | 01 | 48 | 05 |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 | |||||||
103 | 01 | 60 | 船舶港務費 | ||||||||
103 | 01 | 70 | 長江口航道維護收入 | ||||||||
新增 | 103 | 02 | 16 |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各省按規定徵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 ||||||
103 | 02 | 17 | 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徵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 | |||||||
103 | 02 | 18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按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
103 | 02 | 19 | 教育資金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 | |||||||
103 | 02 | 20 |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入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 |||||||
103 | 02 | 21 | 育林基金收入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林業部門從木材、竹材銷售收入中按規定收取的育林專項資金。 | |||||||
103 | 02 | 22 | 森林植被恢復費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林業部門按《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 | |||||||
103 | 02 | 23 | 水利建設專項收入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規定繳入國庫的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 |||||||
新增 | 103 | 04 | 42 | 19 | 船舶港務費 | 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長江幹線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規定收取的船舶港務費收入。 | |||||
103 | 04 | 42 | 20 | 長江口航道維護費 |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運輸部集中的航道維護收入。 | ||||||
103 | 07 | 09 | 轉讓政府還貸道路收費權收入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轉讓政府還貸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費權收入。 |
功能分類科目
修訂前 | 修訂情況 | 修訂後 | |||
類 | 款 | 項 | 科目名稱 | ||
205 | 10 | 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 刪除 | ||
207 | 06 | 文化事業建設費安排的支出 | |||
208 | 60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 |||
212 | 08 | 08 | 反映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教育資金安排的支出。 | ||
212 | 08 | 12 | 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安排的支出 | ||
214 | 61 | 轉讓政府還貸道路收費權收入安排的支出 | |||
213 | 61 | 育林基金支出 | |||
213 | 62 | 森林植被恢復費安排的支出 | |||
213 | 63 |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支出 | |||
213 | 64 |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 | |||
214 | 01 | 90 | 船舶港務費安排的支出 | ||
214 | 01 | 91 | 長江口航道維護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