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財政局

北安市財政局

北安市財政局,負責擬訂全市財政、財務、會計、公共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調整建議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安市財政局
  • 辦公地址:北安市和平街193號 
  • 城市:北安市
  • 屬性:縣級市
  • 歸屬:黑龍江省黑河市
主要職責,領導分工,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地方財政發展規劃、財政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市經濟巨觀決策和管理,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擬訂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牽頭組織實施稅收保障平台相關工作。
(二)擬訂全市財政、財務、會計、公共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在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內,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調整建議。
(三)負責管理全市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組織市本級預決算公開。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定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組織擬定和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相關制度辦法,負責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財務報告工作。負責擬訂全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統一管理政府性債務,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
(七)負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相關工作。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擬訂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研究擬訂全市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和產權登記,調處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制定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指標體系;組織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負責國有資本收益的征繳;負責對市場建設服務中心工作的監管。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
(九)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市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政府性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和貫徹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十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違反《會計法》有關行為的處罰。
(十二)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財政支農資金;負責“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農村文化建設專項補助、農村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補助、農村危房改造補助、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
(十三)代表市政府履行市屬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責,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最佳化和戰略性調整;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調控企業工資分配水平;負責監督國有資產監管制度落實情況,執行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加強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十四)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具體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聯繫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駐我市派出機構,協調服務全市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等金融機構,協調引進境內外金融機構,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參與協調全市重大項目融資服務,為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信息支持;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直接融資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分工

張 偉 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郝 軍 市財政局黨組成員、主任科員
宋宏新 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趙光宇 市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朱清慧 市財政局四級主任科員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公文、督辦、信訪、機要、保密、會議、信息宣傳、檔案、安全保衛管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材料起草、調研組織協調以及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和人事管理;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負責全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局教育學習培訓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市財政信息系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系統培訓工作;負責全局職工工資及退休費報批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機關財務工作;負責協調各股室、辦間有關工作事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預算股。負責全市財政預算管理,編制市本級年度預算草案;負責全市部門預算的審核、批覆工作,辦理預算調整事宜;組織市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的編制、審核、批覆等工作;推進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組織市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工作;參與全市巨觀經濟決策和財稅政策的制定,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跨年度平衡的建議;提出增收節支和預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議;研究制定全市財政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代市政府起草本級年度預算和決算報告,分析、匯總預算執行情況,接收人大的監督。擬訂全市政府性債務(內債)管理制度、政策。牽頭編制市級年度政府債務收支計畫。牽頭開展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工作,承擔市直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牽頭市級政府債券資金項目安排;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及其部門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提出問責建議。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分析全市金融形勢和金融改革發展重要問題並提出建議;擬訂並組織落實相關財政金融政策;承擔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我市國有金融資本和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管、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政策性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擬訂並指導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財政政策制度;綜合協調和指導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推進企業上市(掛牌)、發債等直接融資工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地方金融穩定工作的方針政策,分析評估、綜合研判全市地方金融風險狀況,擬訂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承擔市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P2P網路借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
(三)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和分析預測。組織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承擔對市本級財政資金調度和撥付工作。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承擔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工作。承擔市級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
(四)行政政法股。承擔黨群、行政、政法、軍隊、武警部門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訂行政性經費(含外事經費)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國防領域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五)教科文股。承擔宣傳、文化旅遊、科技、教育、體育、廣電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教育、文化、體育方面專項資金;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六)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貫徹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並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編制分管部門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農業農村股。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氣象部門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八)經貿股。承擔經貿合作、工業信息科技、商務糧食、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度。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九)經濟建設股。承擔交通運輸、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參與擬訂政府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中央基建投資、成品油稅費改革、車輛購置稅、災害防治及應急管理等專項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應急管理、棚戶區、廉租房、泥草房改造等專項支出管理工作;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法規稅政股。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財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的清理等相關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執法層級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系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財政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審議地方法規草案中有關財稅政策;參與制定地方財稅政策;參與研究擬訂地方稅收政策及其實施方案;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牽頭協調稅務機關稅收收入預算編制和執行相關工作。組織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等相關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承擔省級執法機關罰沒物品管理。
(十一)政府採購辦公室。貫徹落實政府採購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監督管理市級政府採購事項;負責處理市級政府採購投訴;承擔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審專家等從業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協定(GPA)談判工作。編制和發布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確定公開招標採購的限額標準;承擔公務用車定編及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股。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擬訂促進資源節約、土地整治、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十三)國有資產管理股。貫徹實施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參與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產業發展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指導非金融、非文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審核編制分管部門的年度預算;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承擔非金融、非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工作。承擔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業單位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等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工作。起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根據市政府授權,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監督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擬定所監管企業財務監督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經濟運行監測、資產損失核銷、審計監督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功能分類界定工作和資產負債約束管理、經營業績評價工作;參與制定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和決算草案,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管理股。負責管理全市會計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承擔全市會計人才工作;負責全市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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