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關於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20年01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文日期:2020年01月17日
  • 發文字號:財庫〔2020〕5號
檔案全文
有關中央預算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預算管理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自2020年起,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做好用款計畫編報
(一)預算單位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支付方式劃分標準,確定資金支付方式。除下列情形外,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含)以上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單筆支付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1.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以及財政部規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2.未納入財政統發範圍的工資津貼補貼、離退休費,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住房改革支出,日常運行的水費、電費、應由單位支付給供熱企業的取暖費,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需兌換外匯進行支付的支出,以及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實行財政授權支付。
(二)預算單位要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嚴格依據本單位預算指標和實際用款需求編報用款計畫,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畫。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不得代替所屬預算單位編制用款計畫,不得硬性規定所屬預算單位的資金支付方式。
二、嚴控向實有資金賬戶轉款
(三)各部門各單位原則上應將全部預算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年初確實無法細化到基層用款單位的,應當按照預算調整程式對預算進行細化,並依據細化調整後的預算辦理資金支付。
(四)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餘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1.依照政府購買服務相關制度規定,按契約約定需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2.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住房改革支出、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金,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代扣事項;
3.暫不能通過零餘額賬戶委託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水費、電費、取暖費等;
4.報經財政部(國庫司)同意的歸墊資金和其他資金。
三、加強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管理
(五)各部門和有關中央管理企業要以辦公廳(財務部門)名義向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司)申報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財政部以辦公廳名義發文確認。
(六)各部門需要調整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的,應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在年度預算執行中以部發文形式另行申請,不得在年初國庫集中支付結餘資金申報環節申請調整。
四、規範預算單位賬戶管理
(七)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中央預算單位原則上都應開設零餘額賬戶,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範圍。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地、異址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以及預算未單列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以由主管部門報經財政部(國庫司)審核同意,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
(八)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及實有資金賬戶的管理,嚴格核查零餘額賬戶及實有資金賬戶使用情況,及時報送零餘額賬戶及實有資金賬戶開設、變更及撤銷等相關檔案資料。
(九)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規範資金使用,嚴禁以任何形式設立“小金庫”。
五、推進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
(十)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改革要求,在支付指令中準確填寫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會計核算中使用的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應與支付指令中填寫的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相銜接。各部門各單位應當配合財政部(國庫司)做好支出經濟分類科目賬務核算信息核對工作。
(十一)中央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應當向財政部(國庫司)及時、準確反饋支付指令中的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等信息。
(十二)各部門各單位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更正的,財政直接支付使用《中央基層預算單位財政直接支付更正申請書》和《財政直接支付更正匯總申請書》進行更正,財政授權支付使用《財政授權支付更正(退回)通知書》進行更正。
六、強化預算執行動態監控
(十三)各部門應進一步加強預算執行監管、規範預算執行,有條件的中央部門可通過自建系統等方式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資金支付使用情況的動態監控。
(十四)各部門各單位應切實履行預算執行主體責任,主動配合財政部調查核實動態監控發現的疑點信息,對確認的違規問題要積極整改;對審計、動態監控發現的問題,要經常性開展自查自糾,避免類似問題反覆發生。
(十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加強對屬地中央預算單位預算執行情況的動態監控和分析,對於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財政部相關司局反映。
七、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管理
(十六)所有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繳庫方式和時限及時辦理收繳業務,不得自行委託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之外的任何機構代收非稅收入;要嚴格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的使用管理,認真做好《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保管、使用、年度審驗和核銷等工作。
(十七)各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的監督管理,督促所屬執收單位依法徵收非稅收入,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的取消、停徵、減征、免徵和緩徵政策,加大欠繳收入清理力度,確保非稅收入應收盡收、足額入庫。
財 政 部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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