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激勵和問責辦法

《雲南省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激勵和問責辦法》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為加快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建立對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獎懲分明的激勵和問責機制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激勵和問責辦法
  • 實施者:雲南省人民政府
雲南省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激勵和問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建立對州、市、縣、區人民政府獎懲分明的激勵和問責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4〕26號)和《雲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過程中對單位或個人的激勵和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激勵和問責遵循注重實績、客觀公正、鼓勵先進、鞭策後進、推動工作、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的申報,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自評並報經州、市人民政府覆核後報省人民政府,經評估達到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標準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教育部認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教育部公布的全國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認定結果進行激勵和問責。
第六條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積極推進本地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確保按照《雲南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度規劃》規定時限通過國家審核認定。
第七條 各州、市在安排義務教育項目經費時,可根據《雲南省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進度規劃》,在確保項目規劃完成的前提下,對規劃優先實現或申請提前實現基本均衡的縣、市、區予以重點支持。實現基本均衡目標後,省級相應資金不減。
第八條 對按照規劃年限通過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國家審核認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獎勵。
第九條 以獎代補資金在申報國家驗收的當年度兌現,由省教育廳、財政廳統籌中國小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薄弱學校改造等項目資金進行安排。對未通過國家審核認定的縣、市、區,下一年度扣回以獎代補資金。
第十條 對在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過程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省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省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建立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各州、市、縣、區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工作納入州、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綜合考核,並作為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和主要領導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按期通過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驗收的縣、市、區,黨政領導班子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三條 對未按照規劃年限、延後1年通過國家審核認定的縣、市、區,縣、市、區人民政府須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省人民政府將對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誡勉談話,並限期整改;對延後2年或2年以上通過國家審核認定的縣、市、區,省人民政府將通報批評,並對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進行問責。
第十四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級推進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激勵和問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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