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協定

雙邊稅收協定

雙邊稅收協定是指兩個主權國家所簽訂的協調相互間稅收分配關係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是當今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形式。由於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尤其是稅制方面存在很大差異,出於維護各自財權利益的需要,多個國家談判就有關稅收事務達成一個一致的協定是十分困難的,而兩個國家之間就相對容易一些。現階段國際上所簽訂的稅收協定絕大多數是雙邊協定。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屬雙邊稅收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邊稅收協定
  • 外文名:Bilateral tax agreement
  • 時間:1872年
  • 國家:英國和瑞典
  • 定義稅收協定都屬雙邊稅收協定
概述,發展擴大,主要目的,常見風險,主要內容,管轄原則,常設機構,稅率限定,稅收待遇,偷稅逃稅,中國實施,協定稅率,示例分析,

概述

據有關資料記載,世界上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就是英國和瑞典於1872年就遺產繼承稅問題達成的特定稅收協定

發展擴大

雙邊稅收協定正在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台作與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後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
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保障稅);
2.將稅收協定適用於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商務活動);
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
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徵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主要目的

1、消除雙重徵稅
2、穩定稅收待遇;
3、適當降低稅率,分享稅收收入
4、減少管理成本,合理歸屬利潤;
5、防止偷漏稅;

常見風險

雙邊稅收協定雙邊稅收協定
跨國企業常見的稅收協定風險為常設機構風險。鉑略諮詢Linked-F的會員普遍反應,根據中國與他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如果跨國企業總部向中國派遣管理人員,該管理人員可依據協定常設機構條款被判定為勞務型常設機構,從而跨國企業產生非居民區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及相應個人所得稅風險。
“外派遣人員是否構成機構場所或者常設機構,首先要通過基本因素進行定性,簡單說來就是判定外派人員是為誰工作。”鉑略諮詢的高級顧問陳棟先生總結傳達了國稅總局方面的意見,“如果稅務機關從企業提交資料能夠直接判斷出外派人員的相關風險是由境內公司承擔,另外其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境內公司,那么可以直接判定該外派人員為境內公司工作,從而不構成常設機構;由於向境外支付管理服務費被認定為常設機構,從而承擔較高稅負的。但如果該管理服務費與派遣行為無關,原則上不會導致常設機構的認定。

主要內容

經合組織聯合國這兩個國際性稅收協定範本是世界各國處理相互稅收關係的實踐總結,它們的產生標誌著國際稅收關係的調整進入了成熟的階段。這兩個範本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基本內容:

管轄原則

兩個範本在指導思想上都承認優先考慮收入來源管轄權原則,即從源課稅原則,由納稅人的居住國採取免稅或抵免的方法來避免國際雙重徵稅。但兩個範本也存在重要區別:聯合國範本比較強調收入來源地徵稅原則,分別反映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的利益;經合組織範本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來源地原則。兩個範本對協定的適用範圍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納稅人的適用範圍規定和稅種的適用範圍規定。

常設機構

兩個範本都對常設機構的含義作了約定。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活動的固定場所,包括三個要點:第一,有一個營業場所,即企業投資,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第二,這個場所必須是固定的,即建立了一個確定的地點,並有一定的永久性。第三,企業通過該場所進行營業活動,通常由公司人員在固定場所所在國依靠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明確常設機構含義的目的,是為了確定締約國一方對另一方企業利潤的徵稅權。常設機構範圍確定的寬窄,直接關係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之間稅收分配的多寡。經合組織範本傾向於把常設機構的範圍劃得窄些,以利於已開發國家徵稅;聯合國範本傾向於把常設機構的範圍劃得寬些,以利於開發中國家

稅率限定

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徵收預提稅的通常做法,是限定收入來源國的稅率,使締約國雙方都能徵到稅,排除任何一方的稅收獨占權。稅率的限定幅度,兩個範本有明顯的區別。經合組織範本要求稅率限定很低,這樣收入來源國徵收的預提稅就較少,居住國給予抵免後,還可以徵收到較多的稅收。聯合國範本沒有沿用這一規定,預提稅限定稅率要由締約國雙方談判確定。

稅收待遇

經合組織範本和聯合國範本都主張平等互利的原則。締約國一方應保障另一方國民享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為:
國際無差別。即不能因為納稅人的國籍不同,而在相同或類似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待遇不同。
常設機構無差別。即設在本國的對方國的常設機構,其稅收負擔不應重於本國類似企業。支付扣除無差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支付款項,如果承認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對方國居民,在處理上差別對待。
資本無差別。即締約國一方企業的資本,無論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所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有關條件,不應與締約國一方的同類企業不同或更重。

偷稅逃稅

避免國際偷稅、逃稅是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之一。兩個範本對這方面所採取的措施主要有:
1、情報交換
分日常情報交換和專門情報交換。日常的情報交換,是締約國定期交換有關跨國納稅人的收入和經濟往來資料。通過這種情報交換,締約國各方可以了解跨國納稅人在收入和經濟往來方面的變化,以正確地核定應稅所得。專門的情報交換,是由締約國的一方,提出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由另一方幫助核實。
為了防止和限制國際合法避稅,締約國各方必須密切配合,並在協定中確定各方都同意的轉讓定價方法,以避免納稅人以價格的方式轉移利潤、逃避納稅。

中國實施

雙邊稅收協定是中國涉外稅收征管的重要法律依據,由於稅收協定的實施主要涉及締約國雙方居民身份的認定以及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問題。
鉑略諮詢舉辦的雙邊稅收協定研討會鉑略諮詢舉辦的雙邊稅收協定研討會
根據中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外國居民在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時,可申請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因此,中國稅務機關首先必須認定該納稅人是否為締約國另一方的居民。在涉外稅法實踐中,可按下述原則處理:
1、 外國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與公司、企業相關的其他經濟組織判斷其是否為對方國家法人居民,稅務機關可暫憑其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填報的企業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和辦理工商登記時由該企業的所在國的有關當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等進行判定。不能提出有效證明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2、外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是否屬於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我國稅務機關可分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第一、由該納稅人自報其在對方國家的住所或居所,受僱或從事業務的情況及其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交驗其本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和派其來華的公司(企業)等單位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可暫予承認,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有選擇、有重點的查證核實。
第二、對個別情況不明,或來自第三國或本身為第三國人,稅務機關無從判定,而該納稅人又請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必須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稅務當局出具的負有居民納稅義務的證明材料。無法提出證據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對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締約國雙方都要對該個人的境內外所得進行徵稅時,該個人應將其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在對方國家所負納稅義務的詳細情況報送稅務機關,以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鐘,以便由締約國雙方稅務當局根據的規定協商解決。
締約國他方居民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應在提交其本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證件時,填寫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表,經我國稅務機關確認後,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否則,稅務有權先按我國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並準其在補辦證明和填寫申請表後,再審核退回多繳的稅款。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可向稅務機關索取,由投資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用中英文填寫,一式二份,連同居民身份證件一併送交支付人,再由支付人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後,發還支付人一份據以執行。
中國居民(包括個人、公司或團體)取得來源於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投資所得而要在該國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中國稅務機關(縣、市級以及以上稅務機關) 應提供納稅人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明。中國稅務機關制定有統一的格式,可由該居民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署填發該項證明檔案。該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該中國居民憑此在締約國對方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手續,一份由當地稅務機關留檔備查。

協定稅率

率 
與下列國家(地區)協定 
0%
喬治亞(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200萬歐元情況下)
5%
科威特、蒙古、模里西斯、斯洛維尼亞牙買加南斯拉夫蘇丹、寮國、南非、克羅地亞馬其頓塞席爾巴貝多阿曼巴林、沙特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委內瑞拉喬治亞(並在該公司投資達到10萬歐元)(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0%)
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盧森堡、韓國、烏克蘭、亞美尼亞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愛爾蘭、摩爾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與上述國家(地區)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7%
阿聯
7%(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奧地利(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10%)
8%
埃及、突尼西亞、墨西哥
10%
日本、美國、法國、英國、比利時、德國、馬來西亞、丹麥、芬蘭、瑞典、義大利、荷蘭、捷克、波蘭、保加利亞、巴基斯坦、瑞士、賽普勒斯、西班牙、羅馬尼亞、奧地利、匈牙利、馬爾他、俄羅斯、印度、白俄羅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烏茲別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薩克斯坦、印尼、伊朗、吉爾吉斯、斯里蘭卡、阿爾巴尼亞、亞塞拜然、摩洛哥、澳門
10%(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況下)
加拿大、菲律賓(與上述國家協定規定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10%情況下稅率為15%)
15%
挪威、紐西蘭、巴西、巴布亞紐幾內亞
15%(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況下)
泰國(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於25%情況下稅率為20%)

示例分析

問:境內企業向香港支付利潤分配代扣代繳所得稅時,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需要提供的資料是什麼?有沒有其他優惠及所得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非居民企業,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在我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如果是來自與我國締結稅收協定的國家,可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如與我國締結稅收協定國家的非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關稅收協定中規定的限制稅率低於10%的,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協定稅率。如果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高於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的稅率,則納稅人仍可按中國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納稅。
上述香港公司所訴情形可能還適用的優惠政策包括《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十條第二項有關股息的規定,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徵稅。2.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該一方法律徵稅。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為股息總額的5%。在其他情況下,為股息總額的10%。但前提是要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81號)規定的條件,條件包括: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2.該公司派發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連續12個月內任何時候均占有該公司25%以上全部股東權益和有表決權股份。並按照該檔案相關條款的規定提出減免申請。企業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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