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城市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程諮詢、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城建科技、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二)承擔保障全縣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職責。指導全縣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租賃市場政策,指導住房租賃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監督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房產行業管理工作,做好公產房、私產房的管理。負責對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屋租賃、房屋徵收、物業管理等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負責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進行歸集和管理。
(四)負責對全縣城市設計建設管理的監督指導。指導全縣開展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完善市政公用設施。擬定全縣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查工作。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工作;擬定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五)負責監督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執行。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六)指導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負責全縣房地產行業市場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強市場監管,完善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工作。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七)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築市場及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其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擬定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業建造方式和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工作,推動建築業做大做強。對全縣建築市場進行指導監督管理。擬定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完善建築行業誠信體系,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建築市場秩序。組織協調全縣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承擔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的職責。指導全縣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參與全縣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查報批工作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建成區市政設施的維護養護、供熱及供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職責。指導全縣推進村鎮建設,不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的推廣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工作。
(十)承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執行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建築工程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承擔推進全縣建築節能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指導全縣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省際、市際交流與合作。
(十四)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發展戰略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有關人民防空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依法審批相關事項。
(十五)負責人民防空工作規劃、建設、維護和技術管理,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功能進行監督和管理。開展人民防空組織指揮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建設戰時人口疏散基地;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練。
(十六)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建設;組織發放防空防災警報。負責開發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負責管理人民防空平戰結合工作,對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設施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
(十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人民防空理論和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利用人民防空資源參與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經費和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依法征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戰時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組織開展城市防空襲的相關工作,消除空襲後果。
(十八)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十九)負責全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統一管理,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負責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督查工作,查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受理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複議。負責智慧城市數字城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推進城市管理數位化、精細化、智慧化建設。
(二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財務股)。擬訂黨組加強黨的領導的有關制度並組織落實。負責黨組與縣委的黨務聯繫。承辦黨組會議,落實會議議定事項。承辦“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相關工作。承辦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負責意識形態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系統黨風廉政工作。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行政事務工作。協調局機關各科室的工作。負責公文管理、會務組織、機要檔案、文印、車輛、保密、信訪、武裝、應急管理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制定機關工作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工作,督察督辦重要工作事項。負責外聯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幹部管理、人事勞資、機構編制以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崗位培訓並進行業務指導。
負責城市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費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城市建設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年度計畫的審核報批工作。配合縣財政下達專項資金。負責管理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與國有資產管理及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和行業活動的內審工作。
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搞好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工作。協調、指導、監督本局行政應訴工作。協調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移送行政處罰案件。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住房及物業管理股。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編制直管公房的維修計畫。對全縣公有住房、異產毗鄰房屋進行管理並負責開展此項工作。落實58經租房產政策工作。指導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的房屋普查登記、統計信息工作。指導全縣房屋徵收安置工作並對徵收安置房屋認定。組織指導房屋的安全鑑定。組織全縣對房屋進行雨季防汛工作。擬定全縣住房租賃市場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協調辦理全縣特殊人才公租房事宜。
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擬定全縣住房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項目管理。組織舊城(棚戶區)改造摸底調查工作,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縣公共租賃住房資金安排,監督並組織實施。
指導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管理,研究制定物業行業管理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解決全縣重大物業管理案件,解答物業行業政策方面問題。建立和管理物業服務企事業信用平台。指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指導相關部門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審核。指導全縣物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物業項目招投標。
(三)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股。協助上級部門擬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指導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負責對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房屋建築內外裝飾裝修、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全縣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諮詢,指導全縣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縣工程擔保管理工作,指導建築工程保證擔保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負責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工作,指導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和建築工程招投標類備案工作。負責全縣住建系統大數據工作,加快推進建築市場資料庫和監管平台建設工作,完善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立全縣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依法依規公開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
(四)城鄉建設股(城市設計及村鎮建設)。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城市設計工作,指導全縣開展城市設計、建築設計。擬定城市設計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培育有競爭力的建築設計隊伍,提供優秀建築設計產品,提升城市設計水平。擬定全縣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圖審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縣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指導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加強對全縣城市建設的監督指導。指導全縣城市道路、配套管網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建設工作,完善市政公用設施。參與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年度計畫和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參與全縣城市建設項目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工作。參與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建設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全縣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成果、新技術、新材料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與鑑定。組織全縣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管理全縣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管理全縣進入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建築材料、設備及製品的檢測、鑑定和推廣工作。
擬定全縣城市規劃區外的村莊和小城鎮發展戰略和鎮、鄉、村建設的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建設技術服務和標準設計、通用設計推廣工作。指導全縣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組織指導全縣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的建設。指導全縣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遷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提出全縣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
(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股。指導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與市場管理工作,擬定全縣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全縣房地產開發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加強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開發利用工作。建立房產交易、房屋登記信息化規範化管理平台。組織協調房產市場數據上報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統計工作。完善房地產行業誠信體系,構建規範有序、充滿活力的房地產市場秩序。
(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股。執行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政策、規章制度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建築工程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質量安全專業資質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築施工安全標準化企業和標準化項目評價、評審管理。監督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產品進行監督管理。
(七)人民防空辦公室。擬定並組織落實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對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功能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防空地下室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易地建設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負責全縣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報廢的審批;負責通信警報設施拆除的審批;組織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統計和技術檔案管理,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業技術培訓。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圖紙審核、竣工驗收及易地建設批准職能;拆除、報廢人防工程及人防通信警報設施批准職能。
組織擬定全縣人民防空戰備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醫療救援、物資和水電供應及其他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演練;負責人民防空指揮機構建立和落實;組織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負責人民防空疏散和民眾防空組織建設。戰時組織城市防空管制,消除空襲後果,協調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擬定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信息化建設方案;組織人民防空信息化設施建設和通信警報建設;組織人民防空警報試鳴和防空防災警報發放。負責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管理。
現任領導
局長:張利(主持工作)
副局長:周思慶、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