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高縣文化和旅遊局是陽高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於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做好文化旅遊系統意識形態工作。
(二)統籌規劃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和廣播電視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指導協調全縣基層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工作,指導和推進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提高旅遊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監督縣級重點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縣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開展文化惠民工程和公益活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建立健全全縣智慧旅遊、旅遊集散、旅遊公共信息和諮詢服務平台體系,推動旅遊服務便利化。
(六)指導、推進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科技創新發展,推動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套用。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縣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擬訂全縣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旅遊業的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
(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閒度假。負責對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遊、特種旅遊和紅色旅遊工作。對從事編制旅遊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管理。承擔縣政府旅遊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培育文化和旅遊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構建旅遊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
(九)擬訂全縣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強化對全縣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旅遊案件聯合查辦、旅遊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遊。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遊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國(境)旅遊、邊境旅遊,負責出境組團社的初審。
(十)負責文化、旅遊、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行業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准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貫徹落實國家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導、管理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三)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四)組織制定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督,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十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十六)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文物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十七)制定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文物資源調查管理研究利用工作。
(十八)負責國家、省、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和保護管理監督工作。組織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審核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相關工作。
(十九)管理指導全縣文物保護、考古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承擔文物保護與考古有關審核報批事務。
(二十)管理指導全縣博物館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有關初審報批工作。承擔文博科技、信息化、標準化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管理指導文物收藏、流通、鑑定和文物市場、文物商店工作。
(二十一)編制全縣文博事業經費預算和決算,監督管理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
(二十二)督促指導全縣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依法組織查處文物違法案件,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三)做好文博系統意識形態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宣傳以及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和傳播利用工作。管理指導文物外事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文博系統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推薦工作。負責全縣文博隊伍的教育培訓。
(二十五)指導文博社團工作。
(二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縣文化和旅遊局要加強公共服務和產業發展,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和媒體融合發展。加強相關機構配合聯動,最佳化協同高效。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減少具體的行政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服務。推進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加大文物資源活化利用、社會力量參與文物保護利用的力度。堅持文物與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綜合協調機關和下屬單位行政業務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機關黨組與縣委的黨務聯繫,做好黨組會議和黨組理論學習,落實會議議定事項及“三重一大”決策事項。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負責幹部管理、監督、考核工作,負責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負責機關、下屬單位和文化類社會組織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定點扶貧工作。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文電、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接待、政府信息公開、政務應急協調、提案議案辦理、電子政務建設、印章使用保管、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督查領導指示批示精神、交辦重要事項和重點工作任務的推進落實情況。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的組織、記錄、紀要編髮工作。負責研究起草綜合性材料。負責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編寫文化和旅遊信息以及文化旅遊史志工作。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工作。制訂行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出入境人員政審工作。承辦系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初審申報工作。承辦系統表彰獎勵工作。
(二)文化股。負責全縣各項文化和廣播電視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擬訂全縣文化和廣播電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全縣文化和廣播電視重大改革工作,承擔文化和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擬訂全縣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組織全縣文化惠民演出工作。協調全縣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下屬藝術單位業務建設。擬訂全縣文化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鄉村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文化公共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等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鄉鎮綜合文化站和行政村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全縣文化公園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擬訂全縣文化、廣播電視、網路視聽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指導文化和廣播電視裝備技術提升。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套用轉化工作。指導文化藝術行業職業教育工作。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承辦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傳承人的初審報批工作。指導、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示、演出等重大活動。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博物館、數字博物館、民俗博物館、工藝美術館、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與展示中心等業務和建設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促進傳統工藝振興。擬訂全縣文化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推進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擬訂文化和廣播電視行業市場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和廣播電視行業市場監管制度,對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規範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文化和廣播電視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文化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文化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綜合協調全縣文化和廣播電視行業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文化市場和廣播電視行業專項整治行動。協調聯繫相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管理文化和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形象對外行銷活動,審核、報批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項目。組織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的交流活動,協調推動走出去戰略。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指導、協調廣播電視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戶戶通”、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
(三)旅遊股。負責全縣各項旅遊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統籌指導國內旅遊市場開發,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指導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旅遊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公民出國(境)旅遊有關工作。負責對旅遊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工作的綜合協調和聯絡。指導、推進全域旅遊。負責全縣旅遊統計工作、數據分析及行業信息發布。承擔旅遊經濟運行分析監測、假日旅遊工作。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促進全縣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組織編制全縣旅遊重點設施及建設項目規劃。指導縣級重點及基層旅遊公共設施建設。督促重大旅遊產業項目實施。負責行業扶貧工作。指導旅遊商品研發和管理工作,指導旅遊演藝開發工作。
(四)文物股。負責全縣各項文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文物資源的調查、認定和資料庫建設。編制全縣文物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組織實施文物資源基礎檔案建設和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工作。做好傳統村落保護工作。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文物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組織指導文創產品研發工作。組織指導近現代優秀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的調查、管理和利用工作,組織實施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工作。承擔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任務。協同有關部門,編制我縣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承辦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初審、推薦、申報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修復工作。承辦在歷史文化名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的初審工作。承辦對歷史建築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事項的審查手續。負責全縣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及石刻保護管理工作。編制文物維修保護與搶救工作規劃及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及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工程和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管理指導全縣文物考古的調查、勘探和發掘。協調指導長城和大遺址保護工作。負責文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文物政務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各類文物具有審批性質行政職權事項的受理、辦理或牽頭組織聯審聯辦工作,指導文物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博物館行業管理工作,編制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博物館評估和備案申報工作。指導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合作與資源共享。負責文物學術研究、文物科技保護工作。負責文物信息化和行業標準工作。負責涉外文物交流合作。指導博物館行業社會組織開展工作。指導、協調文物鑑定工作。負責社會文物管理工作。組織博物館藏品預防性保護和陳列展覽項目申報工作。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督察指導全縣文物、博物館安全防範工作。監督指導全縣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文物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工作。指導和督辦文物違法案件的查處,協同公安等部門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工作。負責文物安全方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組織文博事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呈報、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文物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全縣文物保護宣傳、新聞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承辦有關文物方面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事務。管理文物社團相關工作。
(五)財務股。負責部門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賬務管理。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指導機關和下屬單位政府採購、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內控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負責、指導機關和下屬單位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監管。指導全縣文化、旅遊、文物和廣播電視建設項目申報。組織編制全縣文化、旅遊、文物和廣播電視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年度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計畫,協同有關部門對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實施監管。組織申報文物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和其他基本建設項目。負責機關財務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監督下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負責財務培訓。指導、監督機關和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文化、旅遊、文物和廣播電視事業統計資料。
人員編制
陽高縣文化和旅遊局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現任領導
局長為李剛,統籌全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