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陽江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意在為加快建立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鎮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及《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陽江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適用地區:陽江市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基金籌集,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鎮居民老有所養的目標,加快建設覆蓋全省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及《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城鎮居民,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
第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即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的制度模式。
第四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由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將其列入市、縣(市、區)兩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做好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第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實行縣級統籌。
第六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自我保障和國家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三)保障水平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四)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的原則;
(五)政府引導和城鎮居民自願選擇相結合的原則;
(六)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八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號作為參保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九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財政補貼的養老保險費;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社保年度。繳費每滿12個月,繳費年限增加1年。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可以委託在鎮(街道)設有營業網點、管理規範、服務良好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代為扣繳。條件成熟時,使用社會保障卡繳費。養老保險費以人民幣形式按時足額繳納。參保人採取一年一次的方式繳費,一年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標準。
第十二條 參保人經核准繳費標準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現金繳納;
(二)賬戶扣繳;
(三)匯兌繳納;
(四)團體繳費。
委託銀行賬戶扣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存儲足以抵繳當年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保證順利扣繳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等方式籌集繳費資金,建立合理分擔責任機制。
(一)個人繳費。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的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準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個檔次,由參保人自願選擇一個檔次繳費。
(二)政府補貼。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分批實施,納入國家試點地區的才享受各級財政補貼。已開展新農保的試點縣區自2011年下半年起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縣區從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之日起一併啟動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1.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市、縣財政各負擔10元。對城鎮重度殘疾人、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對象、獨生子女傷殘或死亡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活困難的夫妻等特困群體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除享有政府繳費補貼外,由統籌地區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2.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和《印發廣東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1〕127號)檔案規定,中央財政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55元)的50%給予補助(即補助每人每月27.5元),其餘部分,按省財政負擔50%(即13.75元),市和縣財政各負擔25%(即各6.875元)的比例安排落實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四條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機關、團體和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建立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繳費補貼和銀行利息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計息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各級財政補貼資金應全額轉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立的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按照我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的原則,在國家和省出台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前,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及待遇支付按如下辦法處理:
1.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對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折算,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待遇。
2.參保人未達到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按本辦法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資格審核,按以下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直至終老。
(一)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按其填表申領待遇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覆的時間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本辦法實施時距離60周歲不足1年的參保人,可據實際相差時間繳納相應養老保險費,並在達到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申領養老待遇。
(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不滿45周歲的城鎮居民,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繼續逐年繳費,並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月享受養老金,但一次性補繳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三)當地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距領取養老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逐年繳納養老保險費至領取養老待遇年齡,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對躉繳部分的財政補貼,在躉繳當年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參保人逐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到達領取養老待遇年齡時欠費的人員,從補清欠費後的次月起申領養老待遇。
第二十條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基礎養老金的基本標準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首次領取養老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係數相同)。如果待遇領取人員年齡大於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今後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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