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陝西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適用於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高等學校,共二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高等學校財務管理辦法
  • 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 適用範圍: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高等學校
  • 條例數:二十五條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意見》,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全省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陝西省會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制度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高等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陝西省教育廳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民辦高等學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實施科學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推動“陽光”財務。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合理安排支出,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發揮基礎保障和引導調控作用,提高質量效益,推動學校內涵式發展。
第五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主要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等。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高等學校原則上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校(院)長全面履行財務工作的領導責任和經濟責任,嚴格遵守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對學校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經批准設定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由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參與學校規劃建設、事業發展和經濟政策等事項的研究決策,對學校財務和資產管理機構負責人的任免和考核提出意見,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凡設定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在學校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副職。
第八條高等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院)長負責,總會計師及學校其他有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教職工代表及相關專家參與的財經委員會(領導小組),負責審議研究學校重大經濟事項,為學校領導決策提供審查意見。高等學校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取代財經委員會(領導小組)的職能。
第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定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發展規模和財務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內部科室設定。探索學校預算、會計、收費等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的管理體制。
高等學校所屬非獨立法人單位不得單獨設定財務機構和會計賬薄。所屬全資或者控股的獨立法人單位的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當由學校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十條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由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財務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的人員數量,應當根據在校生人數和收支規模,以及財務工作的需要,足額配置。
第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把財會專業技術崗位確定為學校重要的專業技術崗位,財務工作隊伍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整體規劃,支持和鼓勵財會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參加學習培訓,提高專業水平。建立與學校事業發展相適應的高水平財務管理梯隊。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數位化校園建設規劃,全面推進財務信息化工作。建立財務和資產信息基礎資料庫,逐步實現會計核算、教育收費、學生資助、資產管理、校園一卡通等系統與相關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服務平台的銜接共享,促進高等學校資源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為陝西省教育廳。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實行預算管理。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財力可能,編制中長期財務收支計畫。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應當與財務收支計畫相適應。
第十六條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全面真實,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優先支持學校內涵式發展,穩步提高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活動的基本運轉保障水平,努力降低行政運行成本,適當控制併合理安排基本建設投資。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結合中長期財務收支計畫,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餘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畫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事業單位預算編制的要求編制年度預算方案。
高等學校年度預算方案應當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提交學校財經委員會(領導小組)審核,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應當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正式批覆預算後一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程式批覆或據實調整校內預算。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確需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按照預算管理程式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年度校內預算調整時間間隔不得低於3個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審批的預算方案,按照預算確定的項目、標準、範圍、額度和時間安排支出,確保預算執行進度和質量。除年度預算批覆前確需支出的基本支出外,不得無預算安排或超預算支出。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校內預算績效評價制度,並與預算安排相掛鈎,以促進預算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規範決算管理工作,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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