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科技大學章程

西安科技大學章程》分為序言,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學校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及學員,董事會、教育基金會、校友會,資產、經費與財務,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六條、10900餘字。

在章程制定工作中,學校堅持貫徹民眾路線,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廣泛徵求師生員工、校友等不同層面的意見建議,通過召開座談會、電子郵件、網上意見徵集等方式,開展了章程意見徵求工作,先後召開了管理人員、教師、學生、離退休人員和黨外人士、校友等5個層面的座談會,徵集意見建議430餘條。五屆七次教代會對章程進行了專門討論和審議。章程充分反映了學校舉辦者、管理者以及廣大師生的要求與意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科技大學章程
  • 發布單位:西安科技大學
  • 評議機構:陝西省教育廳
  • 審議通過時間:2014年10月
  • 核准施行時間:2014-10-27
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第五章 學院(部),第六章 教職工,第七章 學生及學員,第八章 董事會 教育基金會 校友會,第九章 資產、經費與財務,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第十一章 附 則,制定過程,發布公文,章程意義,

章程內容

序 言

西安科技大學是一所底蘊厚重、綜合實力較強的多科性大學。學校的辦學歷史可追溯到1895年成立的北洋大學採礦冶金科。1938年7月遷並於國立西北工學院礦冶工程學系。1957年7月,礦冶工程學系調整到西安交通大學。1958年9月,以西安交通大學採礦系、地質系及礦山機電專業、基礎課部部分師資與設備等為基礎成立了獨立的西安礦業學院,隸屬於煤炭工業部。1998年實行中央與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劃歸陝西省。1999年更名為西安科技學院,2003年更名為西安科技大學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形成了“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祖國利益高於一切”的校訓和“勵志圖存,自強不息”的大學精神,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煤炭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
學校以辦人民滿意大學為目標,致力於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將學校建成高質量人才培養、高層次科學研究、高水平社會服務和優秀文化傳承創新的重要基地。
為實現學校的奮鬥目標,規範辦學行為,保障學校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全稱為西安科技大學,簡稱“西科大”、“西安科大”,英文全稱為Xi'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縮寫為“XUST”。
第二條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雁塔中路58號。
學校設雁塔臨潼兩個校區。雁塔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雁塔中路58號,臨潼校區位於陝西省西安市臨潼區陝鼓大道48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
第六條 學校將人才培養置於中心地位,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著力增強學生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勇於探索的創新精神、善於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培養具有“基礎厚實、作風樸實、工作紮實、為人誠實、勇於創新”特點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和創新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成果轉化,不斷提升科研水平和科技創新能力。
第八條 學校面向社會辦學,積極推進社會合作,立足西部,面向全國,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地礦行業服務,不斷提升社會服務能力與水平。
第九條 學校繼承和創新文化傳統,履行文化傳承創新的使命,促進國家文化事業的繁榮和進步。
第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內外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十一條 學校實施“質量立校、人才強校、特色興校、開放辦學”的發展戰略,堅持規模、質量、結構、效益相協調,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不斷深化改革,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之間的關係。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為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逐步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學校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體制與機制,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二)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制定學校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內部組織機構;
(六)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與管理財產和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法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向社會發布質量報告等公開信息,接受監督;
(三)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科學研究、合作和服務;
(四)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教職工和學生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五)積極改善教職工和學生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

第十八條 學校以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為主,大力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包括成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遠程教育、中外合作辦學等。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實際合理確定辦學規模,科學擬定招生計畫和招生方案。
第二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實際,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二十二條 學校強化地礦與安全及其相關學科特色,突出工程技術學科優勢,積極發展基礎學科和哲學社會科學學科,鼓勵發展新興交叉學科,形成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結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學工作中心地位、教育教學改革核心地位和教學建設優先地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行業發展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創新人才培養模式,最佳化教育教學方法,科學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要求,制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選用優秀教材,編寫特色教材,並依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要求檢查與考核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過理論教學、實踐教學、第二課堂及社會實踐等環節,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教學質量監控體系,通過教學委員會、教學督導組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等,對教學質量進行評估;積極參與和接受社會及第三方評價,改進與完善教學工作,促進教學質量穩步提高。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出具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的受教育者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九條 學校配備滿足學科、專業要求的校舍、師資力量和教學設備,保障日常教學、學生生活與體育鍛鍊及學校長遠發展需要。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科技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實施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支持與鼓勵民主黨派及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設立申訴機構,受理師生申訴事宜。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精簡和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職能機構、直屬機構和教學科研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職責,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設立學術機構和對外合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依法設立培訓機構,開展各類培訓服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師生員工和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依法與社會各界聯合設立的機構,依據雙方協定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決策前組織調研;
(二)提出比較方案和建議;
(三)廣泛徵求意見或組織專家論證;
(四)校黨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策。
第二節學校黨委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科技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科技大學委員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四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西安科技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三節 校長
第四十二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學校舉辦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四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事項,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四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評議組、評審組或專家組完成專項工作。
學院(部)設立教授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教授委員會根據學術委員會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根據需要,可邀請校外專家學者擔任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按程式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五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閉會期間,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和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學術問題進行論證、提供諮詢;
(二)審定學科、專業的設定,指導學科、專業評估與考核;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學術團隊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有關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三)對科學研究與教育教學改革項目進行學術評價;評定、推薦教學成果獎與科技成果獎;
(四)審定、審議學校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及外聘專家的任職資格;
(五)審定專門委員會和學院(部)教授委員會人員組成,指導專門委員會和學院(部)教授委員會開展工作;
(六)指導學校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七)指導學校重大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八)開展學校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若須通過表決形成決議,採取投票方式。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建立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五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以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以及非中共黨員、女性、青年、工人應占一定比例,教學、科研人員原則上不少於3/5。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六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的程式:
(一)凡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草案(議案、方案、制度、辦法和事由),均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起草,並徵求相關領導的意見和建議;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將草案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對草案進行評析和論證,提出修改建議;
(三)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修改建議,對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提交大會審議表決;
(四)學校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及有關決議。
第六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六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六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以學生分會為單位,由學生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任期2年。
第六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參與討論重大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等,提出意見建議;
(二)審議學生提案以及其他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項,並提出意見建議;
(三)就廣大學生普遍關心的教學、科研、生活、管理等問題聽取報告,並進行監督;
(四)制定、修改學生代表大會章程,並組織實施;
(五)審議學生會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六)選舉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和校學生會主席;
(七)審議其他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討論的事項。

第五章 學院(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學院(部)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主體。
第六十七條 學校以學科群為基礎,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定學院(部),學院(部)數量與學校規模相適應。
第六十八條 學院(部)建立以黨政聯席會議、教授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治理結構。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最高決策機構;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部)學術事務的諮詢、決策機構;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部)審議、監督機構。學院(部)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實行自主管理。
第六十九條 學院(部)黨委(黨總支)是本單位的政治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教授委員會及其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七十條 學院(部)院長(主任)全面負責學院(部)的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對學院(部)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定期向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院(部)實行院長(主任)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副院長(副主任)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七十一條 學院(部)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範圍:
(一)討論決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計畫;
(二)討論決定本單位行政管理重要事項及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本單位人事管理、經費預決算、資金使用、辦學資源調配、招生、就業及學生工作等事項;
(四)其它需要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七十二條 學院(部)教授委員會從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崗教學科研人員中由全體教學科研人員選舉產生,也可推選校外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第七十三條 學院(部)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部)黨組織領導下,參與學院(部)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支持本單位行政行使管理職權。
第七十四條 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及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確定教職工總量和各類教職工比例,按照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科學定編定崗。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聘請兼職人員。
第七十六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人事制度,按照崗位聘任制對教職工進行管理。
第七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實績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七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和利益;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利益;
(五)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十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活動、提高專業水平提供必要條件和保障。
第八十一條 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學術組織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根據辦學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生活與工作條件。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學校向為本校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外人員授予相關榮譽稱號。

第七章 學生及學員

第八十四條 學生是指取得本校學籍、在本校註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在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後,獲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二)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自治組織、學生社團和文體活動;
(五)根據規定申請國家和學校的資助,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十六條 學生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積極參與科研活動和社會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秩序和利益。
第八十七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見義勇為、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勤儉節約的良好品格。
第八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一)健全人才培養機制,完善學習生活條件,保障學生成長成才;學校為符合條件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位;
(二)依法建立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制度;
(三)依法建立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預防和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四)對學生提供就業、創業指導與服務;為學生創新和科技活動提供指導、支持和保障,鼓勵支持學生開展文體活動;
(五)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六)健全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八十九條 經學校批准,學生可以在校內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九十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入學應當與學校簽訂教育服務協定。學員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八章 董事會 教育基金會 校友會

第九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是學校與社會雙向參與、雙向服務的聯繫與諮詢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諮詢,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十二條 董事會以與學校聯繫較為緊密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相關政府部門為主要成員單位。
第九十三條 董事會遵循“雙向參與、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發展”的工作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董事會成員承擔一定義務,董事會維護並尊重成員權利。
第九十四條 學校教育基金會是學校加強和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募集辦學資金,獎勵、資助師生,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發展的常設法人實體。
第九十五條 教育基金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最高決策機構;設立監事會,對基金會資產管理和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理事會設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十六條 學校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聯誼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九十七條 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加強校友與學校、校友之間的合作交流,發揮廣大校友優勢,促進學校改革發展。
第九十八條 凡在西安科技大學(西安科技學院、西安礦業學院)學習過的各層次、各類別畢業生、結業生、留學生、短期培訓生;任教任職者、兼職教師、訪問學者、客座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人員均為學校校友。
第九十九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成立屆別、行業、地域校友分會。

第九章 資產、經費與財務

第一百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財務、資產管理制度,為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學校接受符合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各類捐贈。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採取多種措施組織收入,保證辦學經費逐步增長。
第一百零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接受監督,規範校內經濟秩序。
第一百零四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各項支出均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加強對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各類資質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一百零六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校名、學校聲譽和智慧財產權等。
第一百零七條 學校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後勤工作宗旨,深化後勤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後勤服務體系,提高后勤保障水平。
第一百零八條 學校後勤逐步建立以“市場提供服務、學校自主選擇、政府巨觀調控、行業規範自律、部門依法監管”為主要特徵的新型後勤保障體系,基本實現學校後勤服務的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為學校教育改革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慶日

第一百零九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徽標,徽標下方為小篆體“西科大”字樣;外環上方是“西安科技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有“1958”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一百一十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志。
第一百一十一條 學校校歌是《西安科技大學之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9月15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程施行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陝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發布。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校領導分組帶領相關部門負責人相繼赴中國礦業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山東科技大學、山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浙江理工大學、杭州師範大學、河南理工大學、中南大學、湖南農業大學、湖南科技大學等高校調研章程制定工作。
調研期間,校領導與調研高校相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圍繞大學章程制定,大學文化建設和學校精神傳承,校內管理體制改革,學術組織的功能發揮及教授治學,教職工、學術的管理和權益保障,財務、資產管理體制,董事會、基金會、校友會和運行模式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為學校章程制定提供了決策依據。
2012年11月12日下午,學校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在臨潼校區第一會議室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學校章程制定工作。校長蘇三慶主持會議,章程制定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會議。章程編寫組成員員列席會議。
副校長韓江水從章程制定的文本、章程建設中需要思考和研究的主要問題、章程制定工作調研方案等幾方面向領導小組做了詳細匯報。
校長蘇三慶講了話,對編寫組前期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具體要求。一要儘快完善章程制定調研方案,由相關校領導帶隊到兄弟院校進行廣泛調研。二要儘快成立專項調研工作組,專項研究章程制定工作中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三要廣泛聽取廣大師生的意見和建議,讓廣大師生真正參與到大學章程制定工作中來。四要處理好章程制定和實際工作的關係,要充分參考學校研究成果,認真研究學校未來發展。蘇校長強調,大學章程是學校組織管理中的綱領性檔案,關係到學校的建設和長遠發展,我們一定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方案,齊心協力,紮實工作,確保學校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圓滿完成。
2013年1月18上午,學校在臨潼校區第一會議室召開章程制定工作會,校章程制定領導小組和工作組全體成員參加了會議。會議聽取了章程起草組關於章程制定情況的匯報,領導小組成員就進一步做好章程制定工作提出了意見和建議。校黨委書記劉德安、校長蘇三慶分別講了話,對章程制定工作組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劉書記強調,要從思想上重視章程制定工作,認真研究國家政策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以章程制定為契機,推動學校制度建設。蘇校長強調,章程制定要依法進行,既要體現學校辦學特色,又要規劃學校未來發展。章程制定專項工作組要認真研究,嚴格按照時間進度推進章程制定工作。
學校於2012年初啟動了章程制定前期準備工作。2012年6月,學校成立了由黨委書記、校長擔任組長的章程制定領導小組,由相關校領導擔任組長的章程制定工作組,正式啟動章程制定工作。經過深入學習宣傳調研,2013年1月,章程制定工作組起草完成章程文本初稿。在廣泛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組對章程文本進行了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先後通過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和校黨委會審定,2013年6月形成《西安科技大學章程(核准稿)》,報送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發布公文

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西安科技大學章程》被正式核准發布。
正式核准的《西安科技大學章程》分為序言,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育形式和學科門類,學校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及學員,董事會、教育基金會、校友會,資產、經費與財務,校徽、校旗、校歌、校慶日,附則,共十一章、一百一十六條、10900餘字。學校章程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憲法、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反映了學校辦學理念,闡明了學校未來改革發展思路,明晰了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突出了師生主體地位。學校章程結構嚴整,層次清晰,用語準確、簡潔、規範,條文內容明確、具體,具備可操作性。章程的核准,標誌著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全面完成,對於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推動學校教育事業深化改革、提高教育質量、促進內涵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章程意義

學校將以章程作為指導學校發展改革、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遵循,按照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加快以章程為核心建立科學、合理、完整的制度體系,確保學校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學校發展提供制度保障。將按照章程規定推動內部治理結構和管理機制改革,規範辦學行為,提高學校管理法制化、科學化水平,不斷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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