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西安石油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報送我廳核准的《西安石油大學章程》,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2014年9月17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安石油大學肇始於1951年創立的西北石油工業專科學校。1958年,升格為
西安石油學院。1969年,學院改廠停辦。1980年,西安石油學院恢復重建。2000年,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劃轉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
陝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為主。2003年,更名為西安石油大學。
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學校秉承大慶精神、鐵人精神和延安精神,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依託石油,立足陝西,面向西北,服務全國,不斷提高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服務社會和文化傳承創新能力,積澱形成了“愛國奉獻、艱苦奮鬥、科學求實、開拓進取”的辦學精神、“團結、勤奮、求是、創新”的校風、“積極進取、求真求實”的學風,培養了一大批為人誠實、基礎紮實、作風樸實、工作踏實、開拓創新的優秀人才,為我國石油工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為西安石油大學,簡稱“西石大”、“西安石大”;英文名稱為Xian Shiyou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XSYU”。
第二條學校法定住所為陝西省西安市電子二路東段18號,郵編710065;南校區位於西安市丈八東路11號;新校區位於西安市灃京工業園灃京大道18號。
第三條學校是由國家設立、陝西省人民政府舉辦、中央與地方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注重內涵建設,突出特色發展,建設石油石化特色鮮明的高水平
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六條學校校訓是“好學力行、自強不息”。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七條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依法對學校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領導權、執法監督權;
(二)審查批准學校章程、辦學層次、辦學規模等事項;
(三)監督並組織評估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
(四)制定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監督、審核學校經費收支;
(五)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級幹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舉辦者依法對學校履行如下義務:
(一)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章程,面向社會自主辦學;
(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並不斷增加經費投入;
(四)依法保護學校的
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五)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學校依法享有並行使如下權利:
(一)依法自主辦學,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內部事務;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照有關規定自主設定或調整學科、專業,調節各專業、學科招生比例,招收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三)根據學校實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活動;
(五)依法自主開展國際和地區間的教學、科研、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原則,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自主聘任、管理教職員工,自主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辦學資源;
(八)抵制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教學、科研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校依法履行如下義務:
(一)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依法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三)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五)依法保護學校的財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檢查、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把人才培養作為辦學的根本任務,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能力為重、全面發展的育人觀,大力培養符合石油石化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高素質複合型套用型人才。
第十二條學校學科、專業以石油石化為特色,以工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鼓勵支持學科、專業交叉融合與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教育為主,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依法確定或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
第十四條學校堅持面向國際,開放辦學,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推進國際化發展。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實際,合理擬定招生計畫和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和
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機制,確保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七條學校依法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和學位制度,對修業期滿、成績合格的學歷教育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學生,授予相應學位;對於學業期滿、成績合格的非學歷教育學生,根據相關協定及規定頒髮結業證書。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自主地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推動學術交流、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和科學技術評價體系,激發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促進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提升科研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條學校營造自由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提倡學術自由。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杜絕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十一條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發揮智囊團和思想庫作用,堅持用先進思想和文化,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
第二十二條學校鼓勵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用協調發展,積極探索為我國石油石化行業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有效途徑,提供人才培養、科技支撐、文化建設等社會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借鑑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建設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學校特色的大學文化,推動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二十四條學校注重發揮文化的育人功能,以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師生全面發展。
第四章 學校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和組織結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安石油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遵循“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院(部、系)兩級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學院(部、系)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二十七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效能和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有利於調動基層組織積極性的原則,自主設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專門委員會、工作領導小組等內部組織機構。
校內各級各類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規定,自主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界定學校黨委、校長、學術機構的決策許可權,制定議事規則。
第三十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學校重大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進行公開。
第三十一條學校依據法律規定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學校運行機制,維護學校辦學秩序,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學校運行機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制定學校、院(部、系)幹部工作規劃,建立後備幹部隊伍,制定培養措施。建立健全規範的幹部管理機制,加強領導班子、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健全基層黨建一級抓一級機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
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大學文化傳承創新,維護校園穩定和安全,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三條學校黨委實行
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學校黨委會是學校黨委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或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主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三十四條中國共產黨西安石油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主要職責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
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五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科研活動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學校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負責人;
(四)負責教職工的聘任、解聘與管理工作,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對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
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施行;
(八)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依法行使職權,行政副職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主持,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主持,按照
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決定有關事項,組織實施黨委會有關決議,醞釀需要提交黨委會討論的行政工作中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方案。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七條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其章程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設立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的專門委員會,分別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同時在院(部、系)設定教授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
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
校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部、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
第三十九條學校依法設立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評定工作的決策機構,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下,依其章程相對獨立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長,主管教學工作、研究生工作、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教務處、研究生部主要負責人,校學術委員會秘書長,各院(部、系)院長(主任)或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並為不低於21 人的單數。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 1 名,副主席4 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一條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學校、院(部、系)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教育部《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有關制度行使職權。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四十二條學校建立學校、二級單位兩級工會組織。
學校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
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西安石油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按照《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履行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代表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學生委員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學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依其章程開展活動,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職責。
第四十五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章 學院(部、系)
第四十六條學院(部、系)是以學科群或相近學科為單位組成的學校基層教學與科研組織,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條學院(部、系)根據學校規劃、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要求與自身特色,制訂本單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單位內部機構的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單位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本單位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組織學生活動,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
(六)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本單位資產和財務管理;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學院(部、系)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准,設立學院(部、系)級黨的組織。
學院(部、系)級黨的組織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組織開展活動。
第四十九條學院(部、系)實行黨政集體領導、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
學院(部、系)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部、系)管理決策的基本形式,根據議題由書記或院長(主任)主持,或由書記、院長委託的其他班子成員主持,按照
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條學院(部、系)院長(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日常工作。實行院長(主任)統一領導、副院長(副主任)分工負責的行政工作機制。
學院(部、系)實行事務管理公開,院長(主任)向全院(部、系)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一條學院(部、系)設立教授委員會。
教授委員會是教授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院(部、系)有關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學研究、學術評價、學位評定、學風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等相關學術事項的決策諮詢機構,依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及其章程開展工作。
教授委員會一般應由院(部、系)具有教授
專業技術職務的院長(主任)和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一般為5-9 人的單數。其中不擔任院(部、系)領導職務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教授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教授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學院(部、系)下設系(教研室、實驗室)和研究所等機構,承擔學校和本單位的各項教學和科研任務。
第六章 教職工
第五十三條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崗位聘用聘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條學校建立考核機制。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聘任、晉升工資和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六條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學習、工作、晉升機會;
(二)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
(三)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
(四)享受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聘約規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權利;
(五)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恪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三)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
(四)尊重愛護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維護學生利益;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學校對表現優異或為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約的教職員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學校尊重人才,尊重教師教學、科研的創造性勞動,維護學術自由,倡導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為教師教學科研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六十條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健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支持教職工通過學術委員會、教授委員會及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參與學校管理,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章 學 生
第六十一條學生是指具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勤工助學、社會服務,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參與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關涉學生切身利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三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的秩序與利益;
(二)遵守學校教育與管理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全面提高綜合素質;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的相應義務;
(五)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四條學校重視學生的全面培養,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支持學生參加學術競賽、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科學研究等活動,引導學生在德智體美相互促進、有機融合中實現全面發展。
第六十五條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勤工助學崗位等獎勵和資助項目,提供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社會實踐、就業創業指導等服務,關心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六條學校對表現突出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建立學生權益保護和救濟機制。支持和保障學生通過黨團組織、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章 校友與校友會
第六十八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為學校校友:
(一)學校各個時期的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及各類留學生;
(二)曾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三)學校各個時期聘請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訪問學者及其他兼職人員等;
(四)其他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校友會。校友會是廣大校友自願參加、從事校友聯誼工作的非營利性的地方社會團體。
第七十條校友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加強校友與母校及校友間的聯繫與合作,弘揚學校優良辦學傳統,為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為國家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七十一條校友會會員享有校友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有權向校友會或分會提出對母校的建設和發展的建議或意見。
第七十二條校友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校友會合法權益;愛護母校聲譽,積極參與母校交流合作活動,為母校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三條學校鼓勵和支持各地、各企事業單位校友成立具有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作為校友總會的分支機構,接受校友總會的指導。
第九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七十四條學校致力於完善資產和財務制度,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以及師生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五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及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
第七十六條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積極接受校友和社會捐贈,爭取辦學資源。
第七十七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依法管理辦學資金,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校辦產業及校內
獨立核算單位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七十九條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各項收入均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第八十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有效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並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所有、政府監管、學校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學校對所擁有的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八十二條學校不斷完善後勤公共服務與安全保障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校旗、校歌、校徽、校慶日
第八十三條學校校旗旗面為紅色長方形。旗面左上部分綴校徽和中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顏色為黃色。中文校名字型為毛體,英文校名字型為黑體。
第八十四條學校校歌為《輝煌明天》。
第八十五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學校徽志是雙圓套圓形徽標,內圓主體圖案為英文“petroleum”首寫字母“p”,下部標註1951,表明學校辦學特色和辦學歷史。外圓上方是毛體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毛體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八十六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12日。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章,校內其他規章制度均應符合章程精神,凡與章程內容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應以章程為準。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學校舉辦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的辦學理念、辦學目標、基本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等發生變化;
(四)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它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長提出,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並報
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九十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