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於2021年1月21日通過修訂,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1年1月21日,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經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陝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六章五十四條,從飲用水水源區保護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明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含義
《條例》明確了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含義。《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是指用於或者規劃用於城鄉居民生活飲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按照規模劃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庫、水井、水窖等。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進入輸水管網到用戶和具有一定供水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大於1000人)的現用、備用和規劃的飲用水水源。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是指供水小於一定規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現用、備用和規劃的飲用水水源。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均禁止勘探、開採礦產資源
為了加強對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要求劃定保護範圍,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隔離防護設施或者標誌。《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明確,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
《條例》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已有的輸油管道退出、一級保護區原住居民搬遷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有的輸送石油、成品油的管道應當調整輸油線路,逐步退出以及對居民產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應當統一收集處置;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明確,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限實施生態搬遷等措施引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居民有序遷出。
此外,《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還明確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內均禁止勘探、開採礦產資源。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道路交通管制制度
為保障水源安全和供水質量,《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明確,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出廠水水質進行檢測,並定期發布飲用水出廠水質狀況信息;《條例》第三十四條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選擇、水質檢測和衛生防護等工作,改善農村飲用水條件。
同時,《條例》第三十八條還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作了限制性規定,明確了公安機關的管理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對確需通過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依法進行審核審批,指定通行路線和時間,做好交通安全保障工作;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危險路段,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採取設定警示標誌,安裝道路監控設備等措施,實施有效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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