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於2020年6月11日經陝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通過,於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批准施行,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西安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11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水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一節 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二節 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三節 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水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防治水污染,維護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
第三條 水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統籌規劃、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護和修復水生態,改善水環境質量。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建立水環境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和部署水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水環境保護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健全河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河流、湖泊、水庫等水資源的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確保水質改善和水環境安全。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七條 市、區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水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行政、住建、城管、農業、資源規劃、秦嶺保護、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水環境保護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和排污設施建設情況,並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鼓勵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支持水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水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