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號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 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號
  • 施行時間:2009年2月1日起
  • 省長:袁純清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08年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具體內容

陝西省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引水工程保護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和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是指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和石頭河水庫水源。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和管理。
第四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和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專門機構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和管理;省石頭河水庫灌溉管理局(以下稱專門機構)具體承擔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建設、公安、交通、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旅遊、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引水工程保護
第八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包括石頭河水庫調水、蓄水、供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九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保護區為:
(一)水庫大壩兩端及其配套的輸水洞、泄洪洞、溢洪道等設施兩側外延100米以及水庫大壩下游1500米的區域;
(二)引紅濟石調水樞紐工程(溢流壩、進水閘、沖沙閘)和引水隧洞進出口兩側外延100米、上下游各1000米的區域;
(三)輸水明渠渠堤外坡腳(挖方渠道開口線)兩側10米的區域;
(四)輸水暗渠(管)的覆蓋面及其兩側10米的區域;
(五)輸水渡槽、倒虹經過河道的,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1500米的區域;
(六)水量水質監測、通信、供電以及其他附屬設施周邊10米的區域。
第十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樁、鑿井、鑽探、採石、挖坑、取土、挖砂、修建墓地;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輸水設施內排放污水、有害物質,傾倒垃圾;
(三)擅自從輸水設施中截流取水;
(四)覆蓋、拆除、損壞有關標誌、排氣孔;
(五)擅自修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栽設電桿;
(六)亂伐林木、陡坡開墾等破壞植被的活動;
(七)執行緊急任務的防汛搶險、軍事、公安、救護車之外的機動車輛在水庫壩頂以及上壩道路上通行;
(八)在水庫壩體上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九)危害引水工程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保護區內不得築路、敷設管線;確需築路、敷設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徵求專門機構意見,按照引水工程安全要求組織施工,並接受專門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水源保護
第十二條 專門機構和石頭河水庫水源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保護,確保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水質標準。
第十三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一級保護區:石頭河水庫正常水位線外延100米的陸域以及庫區全部水域;
(二)二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上界以外向水坡區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陸域,以及流入水庫的河流入口起至引紅濟石取水口並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200米的陸域;
(三)准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上界以外的石頭河水庫流域。
第十四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以及其他廢棄物;
(三)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
(四)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他生物;
(五)建設嚴重污染水環境以及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學製紙漿、印染、製革、電鍍、煉油、農藥等項目。
第十五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
(三)勘探、開採礦產資源;
(四)從事養殖業和種植農作物;
(五)旅遊和旅遊開發活動;
(六)堆放工業固體廢棄物、垃圾、糞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七)修建墓地和掩埋動物屍體;
(八)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本辦法施行前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有的排污口應當限期拆除;已有的旅遊設施、採礦設施等污染源應當予以取締;有害物質應當清除。
第十六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擴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二)所有單位排放的污水必須達到規定標準,固體廢棄物必須及時運出保護區處理;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三)根據水質水量,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七條 在石頭河水庫水源准保護區內,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實行污染物排放濃度和總量控制。
第十八條 在石頭河水庫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採伐護堤護岸林木的,應當徵求專門機構意見,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按規定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九條 在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應當徵求專門機構意見,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施工應當按照水源安全要求進行,並接受專門機構的監督檢查。
建設項目中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依法進行污染防治,對造成嚴重水污染的,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治理不達標的,應當依法責令轉產或者關閉。
第二十一條 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內,禁止運載有毒有害危險化學物品的車輛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專門機構和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石頭河水庫引水工程和水源保護區,設立標誌,明確界限。
第二十三條 專門機構在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規劃,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二)對引水工程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發現故障及時搶修,確保引水工程安全;
(三)依法查處破壞引水工程、污染水源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水污染的防治與監督檢查,確保水源水質安全。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進入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的車輛安全檢查工作。
駐石頭河水庫公安機構應當做好石頭河水庫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石頭河水庫範圍內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旅遊、衛生、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石頭河水庫水源保護區內土地、礦產資源、種植養殖、森林、旅遊、衛生防疫、建設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防止水源保護區植被的破壞和水質的污染。
第二十七條 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出現險情時,專門機構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並採取應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由專門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專門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在石頭河水庫引水系統保護和管理中,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石頭河水庫西安供水工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