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陝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是一個地方性法規,在1989-03-04發布,同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 頒布時間:1989年3月4日
【發布單位】82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3-04
【生效日期】1989-03-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
(1989年3月4日陝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保證鄉、鎮人民政府發揮基層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對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受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領導。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鄉長、鎮長出缺時,應召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鄉長、鎮長;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副鄉長、副鎮長中決定一名代理鄉長、鎮長。
鄉、鎮人民政府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鄉長、鎮長負責制。鄉長、鎮長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組成鄉、鎮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有關人員可以列席。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在編制內配備工作人員和設定必要的工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選聘、培訓、考核和獎懲工作人員。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和工作部門,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組織和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經濟建設。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編制農業生產規劃,組織農業基本建設,大力發展農業生產;
(三)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各村、各經濟組織間的經濟關係;
(四)管理鄉鎮企業、合作經濟組織及私營企業、個體戶,保障其合法權益,指導、扶持其健康發展;
(五)收集、傳播經濟信息,推廣先進技術和經驗,做好生產服務工作;
(六)做好經濟統計和其他經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和領導經濟工作中,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應有的自主權。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鄉、鎮財政,組織本級財政收入和地方稅的徵收。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安、司法行政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向公民進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調解和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做好優撫、救濟、救災、復員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人員安置、婚姻登記、殯葬改革、社會福利等工作。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文化、衛生、文物保護、體育、廣播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育工作,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改善辦學條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工作,貫徹計畫生育法規、政策,控制人口增長。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礦產、森林等自然資源的管理。做好環境保護、防汛和水土保持等工作。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鎮建設規劃。
鎮人民政府要搞好城鎮建設和管理,發揮城鎮的中心作用,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兵役工作,組織民兵訓練,加強民兵組織建設。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對公民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紀律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幫助其搞好組織建設、制度建設。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辦理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立接待人民來信來訪制度,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辦事,廉潔奉公,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民族鄉。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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