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陝西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在1995.12.26由陝西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5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的村莊和集鎮,都應當制定和實施規劃。
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及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逐步實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以組織村(居)民集資統建的形式進行。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行政區域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村莊和集鎮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查處違法行為。
(二)指導、推動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三)負責村莊、集鎮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建設許可證。
(五)負責村莊、集鎮建設勘測設計、建築施工和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村莊、集鎮建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統計工作,並對村莊、集鎮規劃設計單位專項工程設計資質進行審定
(六)負責建立健全村莊、集鎮規劃與建設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六條 鄉級人民政府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所轄範圍檢查、督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工作,依法處理違章建築。
(二)具體組織所轄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審核、報批和實施。
(三)辦理鄉鎮建設單位和個人在本轄區進行建設的申請、審查工作。
(四)負責本轄區鄉鎮及個人進行建設開工的定點放線和施工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布局和空間安排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點。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一般分為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進行。
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年。建設規劃期限應與總體規劃期限相同,近期建設規劃應為5年。
第九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勘測、地質、自然資源、歷史、現狀及有關的社會經濟等基礎資料。有關部門應當提供規劃資料。村莊、集鎮規劃的內容、深度和要求、質量標準和定額指標應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實施
第十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基礎設施,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
第十一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各項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辦理用地手續,不得以建設規劃代替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選址定點申請。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並劃撥用地。使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發給選址意見書;申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鄉(鎮)人民政府也可到縣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三)開工前,須持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檔案,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對設計、施工條件進行審核後,發給建設許可證,並在現場定點放線後,方可開工。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興建鄉(鎮)村企業,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經審查批准,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准檔案,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批准發給建設許可證後,方可開工。
第十四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建設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准檔案,經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批准發給建設許可證,由鄉級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範圍在現場定點放線後,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嚴禁買賣和轉讓。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核發單位審查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後,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建設銀行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從收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之日起20日內必須給予批覆。
第十七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不得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實施。嚴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設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批准,發給臨時建設許可證。
臨時用地,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發給臨時選址意見書,並向批准建設用地部門申請臨時用地。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十八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凡建築跨度,跨徑超過9米,高度超過6米、建築面積超過500平方米的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築工程,以及二層(含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設計、施工。也可以選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行的通用設計圖。
第十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築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到工程所在地的鄉級人民政府辦理審查登記手續,並按照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接受施工質量的監督、檢查。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建築施工的個體工匠,除承擔房屋修繕外,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標準以下的建築施工任務。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及時拆除各種臨時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五章 公共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範圍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應當繳納村莊、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村莊、集鎮配套設施建設。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的公共設施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村莊應當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築物旁的綠化,集鎮應當達到規劃要求的綠化標準。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凡執行《條例》和本辦法成績顯著,同違法行為鬥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造成村、鎮地下管網受損、阻礙道路交通、改變規劃功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賠償損失。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至10元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違反規劃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或超出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規模和業務範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未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五)擅自出賣、轉讓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除罰款外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施工,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予以賠償:
(一)損壞村莊、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工程竣工後,逾期不清理施工現場的;
(三)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八條 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強行拆除,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鄉人民政府執行處罰時應出示《陝西省收繳罰沒財物許可證》,並出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罰沒財物收據。罰沒財物一律上繳財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國營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縣以上國家建設項目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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