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是1996年4月1日由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集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但國家徵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按照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就當堅持全面規劃,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載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並組織開展村鎮建設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村莊、集鎮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
第七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必須堅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則。
各項建設就當相對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新建、擴建工程及住宅應當儘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八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必須按照《村鎮規劃標準》,以縣城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並同有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第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包括:集鎮域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村莊建設規劃。
集鎮域規劃和主要內容包括: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布點,村莊、集鎮的位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規劃建設用地範圍,村莊、集鎮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各項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配置等。
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集鎮的性質和發展方向,人口和建設用地發展規模,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用地規模和功能分區,有關的技術經濟指標等。集鎮詳細規劃是指集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近期建設項目及重點地段建設的具體安排。
村莊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口和建設用地發展規模,建設用地範圍,住宅、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用地的布局,有關技術經濟指標等。
第十條 村莊、集鎮的規劃期限,遠期規劃為20年,近期規劃為5年。
第十一條 集鎮域規劃、集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須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村莊、集鎮規劃經批准後,由鄉級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村莊、集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因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同意,鄉級人民政府可以對村莊、集鎮規劃區進行局部調整,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四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路邊店等必須符合村莊、集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拖延規劃的實施。
第十五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按規划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外進行各類建設。確需建設的,其位置須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決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輸規劃建設審批手續。
第四章 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管理
第十七條 集鎮和有條件的村莊建設應當推行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各類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
第十八條 村莊、集鎮建築設計就當遵循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符命國家和地方有關節約資源、抗禦災害的規定,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地方特色。
第十九條 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下列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就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
(一)2層以上的住宅和其經混命結構的民用建築,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民用建築;
(二)多層或者跨度在6米以上的單層廠房和倉庫;
(三)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的小型以上的獨立煙囪、水塔和水池等構築物;
(四)道路、橋樑、給排水、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從事開發和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體組織、個體工匠,必須取得相就的資質證書,並按規定的經營範圍承擔建設任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設計圖紙;確需變更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者圖紙。
第二十二條 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經審批准並定位驗線後,方可開工。
農(居)民建房,應當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審查指準並定位驗線後,方可開發。
第二十三條 未經鄉級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經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出租、轉讓。
第二十四條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後,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條 村莊、集鎮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不得妨礙交通和工農業生產,不得損壞古樹名木、文物古蹟、風景名勝和公共設施。
第五章
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 村莊、集鎮房屋實行產權登記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對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產權變更涉及國有土地所有權轉移的,應當按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集鎮房屋的拆遷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村莊、集鎮的房屋拆遷,就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按照規劃有計畫地逐步進行。在已確定搬遷的區域內,不得進行房屋翻建、擴建、改建、抵押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從集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主要用於集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和管理,不得挪用他用;集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收入,作為專項資金,用於集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二十九條 在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各類建設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基礎設施配套費。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於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條 鼓勵集體和個人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投資建設自來水、煤氣、文化娛樂等公共設施。
村莊、集鎮自籌資金建設的公共設施,由其自行管理,自主經營。
第三十一條 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切實保護和改善村莊、集鎮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災害。
第三十二條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集鎮環境衛生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垃圾、糞便及雜物,種植和保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村莊、集鎮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苗圃、防護林帶以及建設項目專用綠地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莊、集鎮規劃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村莊、集鎮規劃和各類建設項目的檔案由鄉級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分別保管。
第三十四條 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實行監察制度,由鄉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式批准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違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
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違反法規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設計、施工或開發資質證書的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二)上述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使用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又不拆除的;
第三十八條 損壞村莊、集鎮房屋、公共設施尚未構成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並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就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損壞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汛設施,以及國家郵電、通信、輸變電、輸油管道等設施的,依照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實施罰款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交同級財政。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依法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村莊、集鎮建設管理人員在熱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依照《條例》的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未設鎮建制的國營農場場部、國營林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國營農場、國營林場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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