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稅收保障辦法(陝政發〔201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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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稅收保障辦法》是為保障我省稅收收入,切實規範稅收征納雙方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陝西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7月8日印發,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 頒布時間:2015年7月8日
  • 實施時間:2015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陝政發〔2015〕28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陝西省稅收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辦法全文

陝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稅收收入,切實規範稅收征納雙方行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保障,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採取的監督、支持、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稅務機關徵收或代收的社會保險費和各項基金的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主導、財稅共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技術支撐”為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
  第四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稅收保障工作。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負責明確本行政區域稅收保障的責任,研究稅收保障工作的辦法和措施,及時協調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相關問題,確保稅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稅收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制定涉稅信息標準,組織實施稅收保障運行工作。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涉稅信息,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一)工商部門。提供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年檢信息,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相關信息。
  (二)公安部門。提供車輛登記、年檢、報廢等信息;“外國人居留證”發放、法定代表人辦理護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員信息;駕校培訓、經營性停車場信息;房屋租賃信息。
  稅務機關在辦理涉稅事項時,需依法查詢納稅人身份證信息、暫住人口居住證、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配合。
  稅務機關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對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三)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登記發證信息;土地地籍登記信息;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回等信息;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信息。探礦權、採礦權許可證發放信息,探礦權、採礦權轉讓信息,應稅礦產品開採實測信息。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契約簽訂、建設資金投入等信息;規劃許可證信息;建築施工許可證發放、外來建築企業備案、房屋預售證發放、房屋預售網上備案、房屋所有權證書發放、本地區首次購房證明、房產交易信息;建築工程驗收備案信息。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項撥付信息。
  (五)審計部門。提供已審計結束項目發現的涉稅信息,建築工程項目的審計報告等信息。
  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涉稅問題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線索,並協助提供相關的稅務審計資料。
  (六)人民銀行(國庫)及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和各專業銀行。提供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境外上市企業名錄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信息;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名單;出口企業上一年度出口收匯金額;因違反管理規定,被人民銀行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等信息;企業資金往來信息。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開立賬戶查詢、儲蓄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時,金融單位應當配合協助。
  (七)外匯管理部門。被外匯管理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及B、C類管理的出口企業名單;出口企業出口實際收匯金額;因違反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外匯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
  (八)海關部門。海關認定為認證企業及失信企業管理的企業名單;因違反海關法律法規,被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出口企業出口總額數據;機器、設備進口信息。   
  (九)發展改革部門。提供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建設項目立項信息,鼓勵產業目錄確認信息。
  (十)交通運輸(港務)部門。各類車輛和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信息,外地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信息,非城市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項撥付信息。   
  (十一)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福利企業的登記、變更、註銷等信息,復原退伍軍人就業證書發放等信息,各類福利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福利企業年檢信息,《殘疾人證》發放信息。
  (十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創業證》發放信息,外國專家在陝西境內就業信息,各類培訓機構信息,醫保卡刷卡信息。
  (十三)農(漁)業部門。提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信息,從事運營的農用車船登記、報廢、年檢、外地農用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等信息。
  (十四)教育部門。提供社會力量辦學、成人教育和校辦企業登記、變更和註銷信息,各種業餘教育的中國小、幼稚園登記、變更和註銷信息,外資辦學信息,中外合作辦學信息。
  (十五)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計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的審批、變更登記、註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信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衛生食品許可證發放信息。
  (十六)文化部門。提供網咖、歌舞廳開業、變更、註銷等信息,文化市場登記和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實時提供商業性文藝演出的規模、收入和演員、經紀人等相關人員的收入等信息。
  (十七)體育部門。提供體育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本行政區域內由本部門舉辦的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運動員、教練員收入等信息,以及本部門掌握的其他相關體育比賽信息。
  (十八)科技部門。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等信息。
  (十九)國資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企業產權轉讓、無償劃轉信息;監管企業集團名錄以及分支機構、成員單位名錄;監管企業工資總額核定方案。
  (二十)商務部門。提供內貿、外貿、加工貿易和轉口貿易等信息,“走出去”企業名單信息,外商投資企業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因違反規定被商務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境外專利在境內使用、轉讓信息。
  (二十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供軟體企業和軟體產品認定名單、軟體企業年審等信息;規模以上企業運行分戶統計數據。
  (二十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的辦理、變更、註銷及年檢信息;具有成品油產品檢測資質的機構名單。
  (二十三)統計部門。提供規模以上企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分註冊類型、分行業增加值、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等信息,規模以上企業分戶銷售收入、利潤、工資等信息。
  (二十四)著作權管理部門。境外著作權在境內使用或轉讓信息。
  (二十五)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等信息。
  (二十六)勞動保險、殘聯、工會等社會保險費、各項政府性基金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稅務機關開展徵收管理工作,提供繳費人費源狀況、費源變化情況等信息。
  (二十七)除以上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供其他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並嚴格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
  提供以上涉稅信息的具體方式、時限、格式、標準等,由財政、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二十八)稅務機關應當與司法機關建立定期工作聯動機制,及時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維護稅收秩序。
  第六條 對零星分散稅收及其他適宜委託代征的稅收,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對受託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並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提供信息的範圍、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關部門與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信息交換平台,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涉稅信息傳遞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健全涉稅信息傳遞工作機制,督促各相關部門按規定通過政府網路信息交換平台及時提供、傳遞涉稅信息。
  第十條 稅務機關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於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稅務機關內部應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涉稅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並確保信息安全。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政府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傳遞、處理、分析信息平台,並負責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稅信息報送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本級政府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及其財稅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涉稅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稅收保障機制的運行提供經費保障。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稅收保障獎懲制度,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評和獎懲。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務督查範圍,定期通報督查結果。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稅收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相關機關、單位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
  (二)相關機關、單位涉稅信息傳遞及稅收協助情況;
  (三)受託代征單位的稅款代征情況;
  (四)相關機關、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五)稅務機關通過稅收保障組織稅收收入的情況。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匯報各相關單位涉稅信息提供及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的分析利用情況,作為地方政府考核稅收保障工作的依據。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對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造成稅收損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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