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組建省地方各級稅務機構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組建省地方各級稅務機構的通知
  •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4]31號
  • 發布日期:1994-06-16
  • 生效日期:1994-06-16
基本信息,指導思想,主要職責,體制和設定,編制和職數,配備和來源,財產和經費,實施步驟,其他有關問題,決策工作,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1994]31號
【發布日期】1994-06-16
【生效日期】1994-06-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組建陝西省地方各級稅務機構的通知
(陝政發[1994]31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根據《國務院關於組建國家稅務總局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電[1993]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組建在各地的直屬稅務機構和地方稅務局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3]87號)精神,並徵得國家稅務總局同意,現將組建陝西省地方各級稅務機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指導思想


全省地方稅務機構的組建,應以精簡、統一、高效為原則,本著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和分稅制財政體制需要的精神,從有利於稅收徵收管理、有利於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加強地方財政收入、有利於增加地方各級稅務部門的建設出發,達到結構合理、職責明確、人員精幹、提高效率的目的。

主要職責


陝西省地方各級稅務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主管地方稅務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稅收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地方稅(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的徵收和管理。主要負責徵收下列各稅:
1、營業稅(不含鐵道系統、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不含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3、土地增值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
5、車船使用稅;
6、房產稅;
7、屠宰稅;
8、資源稅;
9、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11、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
12、印花稅;
13、筵席稅;
14、地方稅的滯補罰沒收入;
15、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16、遺產和贈予稅;
17、省政府決定徵收的農業基礎建設基金、價格調控基金等。
(二)負責地方稅收的徵收管理,處理在稅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問題,監督檢查納稅人和各部門、各單位執行稅收政策法令情況。
(三)管理地方稅務票證,負責地方稅務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查處違反稅法的行為。
(四)依照稅法規定辦理地方稅減免有關事宜,管理集體企業財務工作。
(五)編制、分配地方稅收計畫,並考核計畫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各類地方稅收統計表、分析資料,提供各類稅收信息。
(六)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的幹部管理教育和培訓工作。

體制和設定


(一)省級地方稅務局為省政府直屬行政機構,正廳級建制;實行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省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業務上接受國家稅務總局指導、協調和監督。
省地方稅務局局長、副局長,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由省人民政府任命。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局長由省財政廳廳長兼任,副局長從現任省稅務局副局長和有關單位適宜的人選中考察選調。
地(市)以下各級地方稅務機構,為各級政府的直屬行政機構,領導幹部實行各級稅務部門下管一級的管理體制。地(市)、縣(區)稅務局正、副局長,由上一級地方稅務局徵求當地政府意見後任免,局長由各級財政局長兼任。
全省各級稅務機構的稱謂:省級地方稅務機構的名稱為“陝西省地方稅務局”;地(市)地方稅務機構名稱為××地區(市)地方稅務局(如渭南地區地方稅務局);縣(市、區)地方稅務機構名稱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如華陰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為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派出機構(副鄉級),按鄉、鎮(陝南的區)行政區劃設定,與鄉、鎮(區)財政所合署辦公。按照職責分別由縣財政、稅務部門領導。
(二)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內設8個處室。即:辦公室、人事教育處、流轉資源稅處、所得稅處、財產行為稅處、徵收管理處、計畫會計處、稽查處。
省地方稅務局下設省直屬徵收分局,副廳級建制,負責徵收省本級收入。
省直屬徵收分局在各地市設立省級收入徵收處,為副縣(處)級建制,徵收在各地市的省級收入。

編制和職數


1、省地方稅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0人。其中局級領導職數4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長領導職數19名。
2、省直屬徵收分局編80人。其中局領導職數3名(局長1名,副局長2名)。
3、地(市)地方稅務局設局長1人,副局長2-3人;縣(市、區)地方稅務局設局長1人,副局長1-2人。
地(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人員編制由各級政府在本級行政編制核心定。
各級地方稅務局非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設定。

配備和來源


各級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的配備及來源:
1、從現有稅務人員中,按分稅制所劃分的工作業務範圍,在合理分工、適當調整、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按1993年底在冊人數劃撥30%左右,基層徵收單位人員劃撥比例可適當放寬到50%。
2、缺編人員,從大、中專畢業學生中逐步分配充實,或從黨政機關分流的人員中選擇調配。
3、臨時助征人員,由各級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互相協商,按一定比例劃分。

財產和經費


地方各級稅務部門組建後,辦公用房能與國稅局分開的要儘量分開,有困難的可暫時和國稅局在一起辦公。地方稅務部門辦公用房由各級地方政府抓緊解決。各級稅務機關劃歸地方稅務局的人員使用的辦公用具,隨人帶走。幹部職工住房,人員劃轉後現在誰住仍由誰住。現在正建的住房,可按照1993年底在冊人數分配,共同出資,分別負擔。其他財產,在統籌兼顧、互諒互讓的原則下,互相協商劃撥。縣以下基層稅務所的財產,按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各占50%的比例劃撥。
各級稅務部門所需經費,保持現有渠道不變,待機構理順後,按國務院、國家稅務總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實施步驟


組建地方稅務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有計畫、有步驟地抓緊進行。
鑒於具體核定人員編制和審批機構工作尚需一段時間,組建地方稅務局可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按本通知制定的原則分步實施。
各地(市)組建地方稅務機構的方案經省稅務機構籌備組同意後,抓緊實施,整個工作爭取於1994年7月完成。

其他有關問題


(一)關於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關係。省和省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和各級地方稅務局是平行關係。工作上要相互尊重,相互協調,相互支持,互通信息,加強協作。省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向上級報送稅收計畫、統計報表的同時,同級之間也要及時互相抄送。全省工商各稅的計畫、統計報表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同時抄送省地方稅務局。
(二)在完成組建地(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之前,要明確劃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的稅收任務;按照稅務徵收管理範圍劃清分別管轄的戶頭。在工作中發生矛盾時,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協調處理;處理有困難的,可聯合報請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研究處理。
(三)現省稅務系統下屬的西北稅務學校、稅務幹部培訓學校等單位,仍保持完整建制,人員、財產不劃撥,由國家稅務局統一管理。
(四)組建兩套稅務機構期間,各級稅務局內部人員,崗位一律凍結,不得自行調整。
(五)關於各級地方稅務局的“三定”方案。本通知所提方案已經省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並原則同意。為了儘快而穩妥地搞好稅務機構的分設,各級地方稅務機構可先按本通知精神儘快組建,分別提出各級地方稅務機構的“三定”方案,經批准後執行。

決策工作

加強組織領導,積極穩妥地抓好組建工作
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和組建兩套稅務機構是黨中央和國務院的重大決策,是一項非常重要而細緻的工作。組建地方稅務局要堅持統一領導和穩步過渡的原則。要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認真負責,精心組織,確保組建工作的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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