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的通知》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4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9-04-18
- 生效日期:1989-04-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18
【生效日期】1989-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4-18
【生效日期】1989-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的通知
(1989年4月18日)
為了適應我省農業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確保農業資金有一個穩定的來源,促進農業特別是糧食、油料、棉花等生產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通知》精神,省政府決定,從一九八九年起,省、地(市)、縣三級逐步建立農業發展基金,由各級財政納入預算,列收列支,專款專用。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業發展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
1、從一九八九年開始,省財政從財政預算調節資金留地方部分中,拿出百分之十作為農業發展基金;
2、從一九八九年起,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拿出一半以上,列入縣級農業發展基金;
3、已經開徵的耕地占用稅收入,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外,留省、地(市)、縣(市)的部分,原則上全部列入各級農業發展基金;
4、農林水特產稅收入的一半以上,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5、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稅額中比上年增加的數額,大部分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6、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業有償資金和支農周轉金,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
4、經縣(市)以上(含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從其他方面徵收、提取的農業開發資金和技術措施改進費,也可以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但要堅持專款專用,不能轉移用途。
1、從一九八九年開始,省財政從財政預算調節資金留地方部分中,拿出百分之十作為農業發展基金;
2、從一九八九年起,鄉鎮企業稅收(包括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和工商所得稅),比上年實際增加的部分拿出一半以上,列入縣級農業發展基金;
3、已經開徵的耕地占用稅收入,除按規定比例上交中央財政外,留省、地(市)、縣(市)的部分,原則上全部列入各級農業發展基金;
4、農林水特產稅收入的一半以上,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5、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及農村私營企業徵收的稅額中比上年增加的數額,大部分列入農業發展基金;
6、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業有償資金和支農周轉金,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
4、經縣(市)以上(含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從其他方面徵收、提取的農業開發資金和技術措施改進費,也可以列入本級農業發展基金,但要堅持專款專用,不能轉移用途。
二、農業發展基金是為增強農業後勁,保證農業特別是糧食、油料、棉花生產持續穩定增長而建立的專項生產資金,主要用於農業資源開發,改進技術措施,創造和改善農業生產必需的生產條件。其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開墾宜農荒地,恢復廢棄耕地;
(二)治理鹽鹼地和低洼易澇土地,改造中低產田;
(三)興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已成灌區的田間配套設施,建設基本農田;
(四)小流域水土保持的綜合治理;
(五)推廣農業先進技術,繁育優良品種,防治病蟲害;
(六)綜合開發利用當地農業資源,擇優扶持潛力大、見效快、效益高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副食品加工項目。
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準用於農業生產資料及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不準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的經費開支,不準用於修建辦公樓、宿舍和其他基本建設投資,不準購買各種非生產生性設備,也不準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非農產業。
(一)開墾宜農荒地,恢復廢棄耕地;
(二)治理鹽鹼地和低洼易澇土地,改造中低產田;
(三)興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和已成灌區的田間配套設施,建設基本農田;
(四)小流域水土保持的綜合治理;
(五)推廣農業先進技術,繁育優良品種,防治病蟲害;
(六)綜合開發利用當地農業資源,擇優扶持潛力大、見效快、效益高的種植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副食品加工項目。
農業發展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準用於農業生產資料及農產品的價格補貼,不準用於行政、事業單位機構人員的經費開支,不準用於修建辦公樓、宿舍和其他基本建設投資,不準購買各種非生產生性設備,也不準用於農業生產以外的其他非農產業。
三、建立農業發展基金以後,各級財政原來用於農業的各項支出不得減少。各級政府一定要把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增加農業投入的政策落到實處。支援農業生產資金在本級財政支出中的比重,近幾年內要逐年有所提高。各項新增支農資金,在年初安排預算時,要逐級加以落實。
四、農業發展基金和所有新增加的農業資金,要同原有的扶持發展糧食生產專項資金、小型農田水利資金、渭北旱原建設資金、陝南兩扶資金、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以及其它專項生產資金等捆在一起,根據當地農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因地制宜,集中重點使用。
五、農業發展基金的使用,要貫徹“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援助為輔”的原則,合理使用國家資金,積極引導農民增加農業投入。要堅持實行有償借款和無償撥款相結合的辦法。有償使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對於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周期長、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較大的項目,可以無償撥款;短期內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和屬於經營性資金,應實行有償借款,到期收回,周轉使用,滾動發展。
六、各項農業生產資金,不論有償還是無償,都應實行項目管理,堅持按項目投放資金,與管理責任結合,與產出效益掛鈎,並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實行項目招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農業發展基金應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列收列支,全面反映。各項資金的徵集、劃解以及解列預算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統籌計畫安排,統一管理資金,制定科學而又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和效益反饋的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切實提高資金效能。
八、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農業資金管理工作的領導,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儘快把建立農業發展基金,增加農業資金投入的政策落到實處,保證我省農業持續穩定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