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8-26
【生效日期】1987-08-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1987年8月26日)
一、凡領有牌證(含臨時號牌)行駛公路的各種機動車輛(除暫定免徵車外),各有車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門繳納養路費。
軍隊參加地方營業運輸的車輛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車輛,也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門繳納養路費。
各種機動車輛憑牌證和養路費憑證通行道路。
二、養路費由省交通廳統一徵收,統一管理。有關徵收業務由各級交通征稽部門負責辦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徵收和決定減免養路費。
養路費的徵收實行“按牌征費”、“交牌報停”和“包乾繳納”的辦法。交牌報停的車輛,由交通征稽部門負責收存車輛號牌和行車執照,待辦理繳費手續後,發還牌照。
養路費的各種徵收憑證,由省交通廳統一制發,不準偽造、塗改、頂替、轉借。違反上述規定,一經查實,除補繳養路費外,並處以罰款。
三、養路費徵收採取通過銀行辦理托收無承付或匯兌結算辦理。各級交通征稽部門所征養路費,必須存入銀行開立的專戶,只能上繳,不能截留、坐支、動用。
四、交通征稽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稽查證”上路和深入有車單位檢查養路費繳訖情況。對偷、漏養路費的車輛,有權扣車、扣證,照章處罰,發給待理證,並通知發證單位。駕駛員要服從檢查和處理,有車單位應按要求主動繳納養路費。
五、各級公安、農機部門要積極協助交通征稽部門做好養路費和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徵收工作。新車入戶,舊車調進、調出、過戶、改型、報廢和年檢,憑繳訖養路費和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憑證辦理有關手續。在路查路檢中,對漏繳養路費的車輛,要責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門補繳。
六、車輛擁有者駕駛員拒絕、阻擾交通征稽人員按規定行使職責的,要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