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為了切實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設,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 發布時間:1988-04-11
  • 生效時間:198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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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編號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4-11
【生效日期】1988-04-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告
(1988年4月11日)

檔案內容

為了切實加強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設,以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做如下通告:
一、凡有牌證(包括臨時牌證)在我省境內城鄉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畜力車(暫定免徵養路費的車輛除外)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章納費。繳費後憑省交通廳統一印發的公路養路費“繳訖證”通行。交通收費稽查人員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稽查證》在省內城鄉道路上進行養路費的稽查工作。交通收費稽查部門的車輛仍使用原監理車輛標誌。
二、按著統收統支的原則,公路養路費由省交通廳統一徵收、管理,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徵收公路養路費。養路費徵收業務,由全省各級交通收費稽查部門負責處理。
三、征稽人員在稽查中,發現違反養路費徵收規定,漏繳養路費的車輛,有權扣留車輛、駕駛執照、牌照,同時填發《養路費稽徵扣留證》。被扣車輛單位(車主)或駕駛員應在限期內(本地車輛三日,外地車輛五日)到扣證機關接受處理。超過規定限期,除補交公路養路費外,並按有關規定課以滯納金、處以罰款,直至沒收車輛。同時將車輛號牌和行車執照交回原發證機關。
四、征稽人員有權對有車單位和個人,進行養路費繳納情況的稽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提供有關憑證、帳冊、資料,不得拒絕檢查。對違反養路費徵收規定者,按《黑龍江省公路養路費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處罰。
五、養路費徵收實行按牌征費、交牌報停。報停車輛應先將車輛號牌、行駛執照交存交通征稽部門,待辦理停駛手續後,停徵養路費;恢復行駛時,應先納費,後啟用。
六、公安、農機、銀行等部門,要積極協助交通征稽部門做好養路費徵收工作。新車落戶、轉籍過戶、年度或臨時檢驗,憑養路費繳訖證明辦理有關手續。路檢路查中發現漏繳養路費的車輛,應責令其到交通征稽部門補交養路費後,方可放行。
七、車輛擁有者或駕駛員,拒絕、阻撓交通征稽人員按規定行使職務的,要依法處理。
八、交通收費稽查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者,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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