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的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的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覆》在1994.01.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的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的規章的規定應如何參照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1.13
  • 實施時間:1994.01.13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行疑字第3號《關於劉淑華不服公路費征稽行政處罰一案如何參照規章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並徵求國務院法制局的意見,答覆如下:
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沒有規定公路行政管理部門對拖繳、逃繳公路規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採取扣留駕駛證、行車證、車輛等強制措施。而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關於加強公路養路費徵收稽查工作的通告》第六條“可以採取扣留駕駛證、行車證、車輛等強制措施”的規定,缺乏法律和法規依據,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適用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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