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在1985.11.06由最高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經濟行政案件不應進行調解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
  • 頒布時間:1985.11.06
  • 實施時間:1985.11.06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各級法院、各海事法院:
近幾年國家制定的一些經濟法律、法規大都有當事人如果對主管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這種行政案件的原告是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被告是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主管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審理這種行政案件,不同於解決原、被告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問題,而是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查和確認主管行政機關依據職權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是否合法、正確。因此,人民法院不應進行調解,而應在查明情況的基礎上作出公正的判決:如果主管行政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合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如果主管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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