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 別名:海洋環境保護法
- 提出者:國務院
- 提出時間:1983年12月29日
- 適用領域:環境保護
- 套用學科:法律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一般指本詞條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2013修訂)是國務院於2013年12月07日發布,自2010年03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解答 2009年9月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
負責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漁業污染事故。第七十五條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負責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漁業污染事故。第七十六條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負責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的漁業污染事故。第七十五條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七十六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3號)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
第一條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適用本規定。
在水域以外發生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水域污染損害的,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珠海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環境保護、港口、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管理與污染防治 第...
第一條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保障港口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廈門海域內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船舶減污降碳、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等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體育運動船舶、漁業船舶、鄉鎮...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辦法 (1996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號令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了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改善上海港水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本辦法所...
第二條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國家授權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統稱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有關作業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創新驅動的原則,加強源頭控制和...
第二條 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防治海域污染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
於2011年1月27日由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5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6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防備和應急處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3次修正。該《規定》分總則、應急能力建設和應急預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船舶污染清除協定的簽訂、應急處置、法律責任、附...
雖然目前我國關於防治船舶污染海域的制度體系相對健全,但由於國家層面的規定均是普遍適用性規定,無法兼顧地方的管理特點,在實際管理工作中,部分行為無據可依或者有據難依的現象時有發生,在一定程度制約了行政管理職能的充分發揮。《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在此時出台,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了天津市行政管理內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採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範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第二十五條 海洋油氣礦產...
第一條 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
第一條 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
第五章 船舶污染防治 第六章 海域污染應急處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及資源,防治污染損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上海港環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管理...
船舶防污設備法定要求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對船舶防止油污染的設備提出的要求。該條例規定,150總噸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其防止油污染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1)機艙污水和壓載水分別使用不同的管系;(2)設定污油儲存艙;(3)裝設標準排放接頭。(4)裝設油水分離設備...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
在漁港停泊的漁船,應當對其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清艙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實行集中收集處理,並接受海洋發展和漁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嚴禁將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清艙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棄置海域。第三十六條 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船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需要使用已經確定使用權的海域,原使用者應當服從。建設單位應當給予原使用者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二十二條 省,沿海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域使用統計制度。第三章 海域環境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建立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重點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
這是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拆船廠根據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依照執行。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2023年9月1日,新修訂的《河北省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正式施行。背景介紹 據介紹,近年來河北省圍繞海、港、船、漁等要素,出台了港口污染防治條例、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加強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若干規定、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港口條例、秦皇島海岸線保護條例、秦皇島沿海防護林條例、唐山市港口條例等法規,不斷織密...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洋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的修復工作。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指揮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上述水域內相關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中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並運行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海事管理機構經對前款規定的管理體系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第十二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船舶保全制度,制定船舶保全計畫,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