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2006年8月30日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
- 發布文號:國務院令第475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6-09-19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2006年8月30日國務院第1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共三十條,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的,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拆船廠根據建...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於海岸或者與海岸連線,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一)港口...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是指位於海岸或者與海岸連線,工程主體位於海岸線向陸一側,對海洋環境產生影響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具體包括: “(...
第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稱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海洋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國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為落實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加強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
(四)建設項目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填報。第九條 禁止興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引進技術和設備,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轉嫁污染。第十條 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
十七、在立法調研和立法聽證中,有的部門和陳述人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以海岸線為準劃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與國務院《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不一致。法制委員會修改時認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已經對海岸工程的範圍作了規定,實踐中也已形成了成熟的管理模式,在國家出台新的劃分標準前,...
第四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第五十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
規範和強化船舶污染管理,儘快建立大型港口廢水、廢氣、廢渣回收處理系統,實現交通運輸和漁業船隻排放的污染物集中回收、岸上處理、達標排放。(2)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與管理,不斷提高海洋環境監測水平 加強海洋環境的監測、保護與管理,控制和遏制開發建設過程中污染物排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海洋...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該法還對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海洋生態保護、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傾倒廢棄物...
第三條 海域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科學規劃、陸海統籌、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綠色發展和全過程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域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海岸工程和陸源污染物排海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部門負責...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海域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發布海洋環境及海洋災害公報、通報,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海事行政...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以及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它有關海洋開發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
市、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
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定,承擔海上排污許可及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工作。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海洋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許可權審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
第六條市和沿海各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和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的工作。天津港務監督部門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船舶排污的監督和調查處理,以及天津港港區水域的監視。天津市港航監督部門對天津港以外的市屬地方港口區域內的船舶...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市、沿海區(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實行責任考核評價制度。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海洋生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自然資源...
第六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治陸源污染物以及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簡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其他有關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海事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所管轄港區水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第四十八條 海洋特別保護區內從事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四十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0年6月25日簽發的命令。第62號令《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是為加強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號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7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7年9月25日簽發的命令。第507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所做的決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7號 現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