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保障港口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的條例。經2024年8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發布信息,

條例全文

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2024年8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三章 減污降碳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五章 聯合監管與區域合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保障港口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廈門海域內船舶的航行、停泊、作業,以及船舶減污降碳、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等與生態環境有關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體育運動船舶、漁業船舶、鄉鎮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陸海統籌、綠色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船舶污染防治作為生態環境保護重要內容,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科技、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海洋發展、市政園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海關、消防、海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船長依法具有防治船舶污染環境的獨立決定權,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支持綠色航運發展,推進研發和套用船舶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船舶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技術水平。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船舶污染防治科研創新和人才培養工作。
  第八條 推動綠色航運金融創新,探索綠色航運金融與清潔能源和新能源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態環境修復等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推進壓載水和沉積物接收、處置設施建設,定期評估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能力,並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完善接收、轉運和處置設施。
  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應當配備相應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相銜接。
  新建碼頭、船舶修造廠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和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燃料供受、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監視監測、防污染和應急處置的設施、設備、器材。配備標準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港口管理、市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並公布。
  第十一條 原油成品油碼頭、油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或者升級改造油氣回收設施,加強維護保養和運行管理,保證油氣回收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清潔能源、新能源相關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市人民政府制定港口岸電、船舶受電等設施建設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對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建設、改造和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規定給予支持。
  市人民政府統籌建設符合有關安全和防治污染規範要求的休閒旅遊船舶燃料供受作業場所、站點。
  第三章 減污降碳
  第十三條 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活動不得違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廢棄物,壓載水和沉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十四條 港內船舶按照本市規定需要設定船舶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執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標準,並保持正常使用。
  港內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閥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鉛封或者盲斷,不得擅自啟封。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位應當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作業行為進行視頻記錄並保存不少於三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對視頻記錄保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位應當使用並如實填報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電子聯單。
  第十六條 鼓勵建設、使用船舶污染物智慧型接收設施。船舶污染物智慧型接收設施出具的電子憑證效力等同於船舶污染物接收紙質單證。
  第十七條 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推動改造、新增的廈門籍船舶使用電池動力或者近零碳排放燃料等。
  第十八條 利用船舶進行清潔能源、新能源供受作業的,相關單位應當制定安全與防治污染作業方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鼓勵港口經營人對使用岸電的船舶實施優先靠泊、減免岸電服務費等措施。岸電使用獎勵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保險機構推出適合岸電使用的險種,鼓勵相關企業和船舶參保。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岸電供電企業應當將所屬岸電設施主要技術參數、檢測情況、分布位置、操作指南等信息通過網站、移動客戶端等渠道向社會公開,並報送港口管理部門。
  港口經營人應當為船舶預約、使用岸電和費用結算提供便利,並定期將岸電使用相關信息報告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禁止船舶在廈門海域使用焚燒爐。
  船舶不得持續排放黑煙,具體實施細則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船舶應當如實記錄廢氣清洗系統洗滌水及殘渣儲存和處理情況。
  禁止將閉式廢氣清洗系統產生的洗滌水及殘渣排放入海或者進行海上焚燒。
  禁止在廈門海域使用開式廢氣清洗系統。
  第二十三條 船舶運輸貨物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的,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從事前款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作業方應當在作業過程中採取避免有毒有害氣體外泄、抑制揚塵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除執行公務需要、危及航行安全時和避碰規則規定等應當使用聲響裝置的情況外,船舶不得在毗鄰居住區、文教區及其他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海域內鳴放號笛或者從事噪聲、振動超標的經營與作業活動。具體海域範圍由海事管理機構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劃定並公布。
  第二十五條 國際航行船舶排放壓載水,應當使用壓載水處理裝置或者採取其他等效措施,確保所排放的壓載水滿足要求,並在壓載水處理裝置發生故障而不能正常使用時,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在開展可能發生船舶污染物泄漏風險的作業活動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作業單位說明船上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和位置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從事船舶水上修造和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制定的保障措施方案、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應當包含防治污染相關內容,並明確作業活動中防治污染管理的主體責任以及發生船舶污染事故後污染清除的主體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活動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應當降低水下噪聲,不得排放船舶污染物、廢棄物、壓載水和沉積物及其他有害物質。
  第二十九條 推進航運能耗和碳排放統計、監測、核算、預測一體化融合,積極探索構建航運碳交易市場機制與國內航行船舶碳排放強度評級機制。
  第四章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經公布後實施。
  市人民政府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建設和最佳化船舶污染防治應急設備庫,為專業清污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和維護以及專業隊伍培訓、交流提供支持保障,鼓勵船舶污染應急清除社會力量建設。
  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協作聯動,提升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和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燃料供受、利用船舶進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做好相應記錄,保持應急設施、設備和器材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建立聯防機制,實現應急設施、設備和器材的統一調配使用。
  前款規定的單位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同時報告市人民政府,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因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有權採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卸載等必要措施,需要徵用污染清除設備和船舶參加清污的,有關單位、船舶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和協調。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船舶污染補償機制,對參與不明油污事故應急清除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償,制定補償的相關程式、標準等。
  第五章 聯合監管與區域合作
  第三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生態環境、市政園林、海關等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管,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等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船舶污染物送交和通過船舶接收、轉運船舶污染物的監督管理,並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實施信用管理;
  (二)港口管理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及通過港口轉運的監督管理;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屬於危險廢物的船舶污染物及其預處理產物在岸上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的監督管理;
  (四)市政園林部門負責納入市政管網或者公共轉運處置系統的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在岸上轉運處置的監督管理;
  (五)海關負責國際航行船舶相關污染物、壓載水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日常監管,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加強部門聯動,組織聯合執法。
  第三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生態環境、市政園林等部門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進行信息共享,提升聯合監管能力。各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信息共享和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提升船舶污染防治監管數位化、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通過現場檢查、遙感監測等方式對廈門海域船舶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
  海事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可以使用電子監測設備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機構對船舶污染生態環境行為進行取證。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與漳州、泉州市人民政府完善船舶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協商解決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推進船舶污染防治區域協作。
  第三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船舶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與漳州、泉州市有關部門的船舶污染防治聯勤聯動,探索在行政執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銜接、應急回響、信用懲戒等方面形成一體化機制。
  第四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部門及其他負有船舶污染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與漳州、泉州市有關部門加強協商,推動共享以下信息:
  (一)船舶污染物排放和監測信息;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使用信息;
  (三)船舶污染物跨行政區域接收轉運處置的監管與服務信息;
  (四)船舶污染事故處置信息;
  (五)岸電設施配置數據信息;
  (六)船舶污染防治信用信息;
  (七)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四十一條 推動建立廈金兩地船舶污染防治溝通協調機制,探索與金門地區建立低碳示範航線以及配套管理機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船舶未有效鉛封、盲斷或者擅自啟封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視頻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限保存視頻記錄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單位未使用規定的電子聯單或者未如實填報的,海事管理機構、交通運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船舶持續排放黑煙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船舶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或者作業方未在作業過程中採取避免有毒有害氣體外泄、抑制揚塵等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壓載水、沉積物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正式發布
2024年8月,廈門海事局牽頭起草的《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效施行後全國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從完善聯合監管制度、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綠色航運發展、助力實現減污降碳等方面進行規範與細化,精準施策全面提升船舶污染防治水平。《條例》落實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新規定、新要求,聚焦廈門港航經濟發展實際和船舶污染防治堵點難點,立足系統性、突出實用性、強化創新性。
《條例》堅持“船-港-城”一體化治理主線,強調相關部門對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的聯動管理,首次允許港內船舶執行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相關標準,實現船舶污染治理“船-岸”無縫接軌;發揮廈門區位優勢,加強區域合作,加快打造船舶污染防治廈漳泉綠色發展都市圈與廈金綠色同城生活圈等兩個綠色發展都市圈。
《條例》首次明確清潔能源、新能源供受作業要求,助力廈門市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舶配套服務“從無到有”“從有到優”新突破;首次推進建設休閒旅遊船舶燃料供受作業場所、站點,填補傳統燃料加注設施規劃的空白;加強船舶污染物“全流程”動態監控,強調使用並如實填報電子聯單,鼓勵碼頭推廣套用船舶污染物智慧型接收設施,進一步提升船舶污染三端治理能力和港口公共服務水平。
同時,《條例》積極踐行國際公約要求,嚴格劃定生態文明保護“廈門標準”,首次提出推進壓載水和沉積物的接收、處置設施建設;首次細化在廈門珍稀海洋物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等特別保護海域排放要求;嚴格規範船舶使用廢氣清洗系統、排放黑煙與噪音、進行鉛封或盲斷等行為,從源頭助推實現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對標國際航運脫碳先進做法,首次探索區域航運碳交易與碳排放評級機制;首次倡導近零碳排放燃料動力推廣套用,落實我國“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要求;激活新質生產力研發動能,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優勢力量,以創新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技術水平,推動綠色航運金融與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態環境修復等產業協同發展,厚植港口高質量發展綠色底色。
“廈門海事局始終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秉持適度超前理念打造創新引領示範,以法治手段持續推進廈門市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機統一。”廈門海事局危管防污處處長鄭仕鋒表示。

發布信息

2024年8月27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2024年10月1日起,《廈門經濟特區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正式施行,據悉,這是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效施行後全國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為推進船舶污染防治、破解濱海城市生態環境治理的世界性難題提供了新的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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