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

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

《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海關總署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海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就相關事宜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2019年11月27日於發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

公告全文

關於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公告
公告〔2019〕182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精神,海關總署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對海關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現就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審批改為備案”2項
對登記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申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在全國範圍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准”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
二、“實行告知承諾”1項
對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口岸區域的“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公共場所)核發”實施“實行告知承諾”改革。
三、“最佳化審批服務”12項
在全國範圍內,對“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口岸衛生許可證(涉及食品、飲用水)核發”“免稅商店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保稅倉庫設立審批”“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實施“最佳化審批服務”改革。
相關改革事項詳細改革信息見附屬檔案,辦理過程中的具體業務問題,請撥打海關熱線:12360。
以上改革試點事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doc
2.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准.doc
3.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涉及公共場所).doc
4.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的檢驗許可.doc
5.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涉及食品、飲用水).doc
6.免稅商店設立審批.doc
7.保稅物流中心(A型)設立審批.doc
8.保稅物流中心(B型)設立審批.doc
9.出口監管倉庫設立審批.doc
10.保稅倉庫設立審批.doc
11.海關監管貨物倉儲審批.doc
12.從事進出境檢疫處理業務的單位認定.doc
13.出境動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doc
14.出境植物及其產品、其他檢疫物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註冊登記.doc
15.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內收貨人註冊登記.doc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27日

公告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
一、主管司局
企業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報關企業註冊登記”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改革後,企業開展報關經營活動應持有營業執照並按要求進行備案。同時,將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納入“多證合一”範圍,在企業登記註冊環節一併辦理備案手續,並取消許可證有效期,改為長期有效。
三、改革範圍
僅適用於登記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企業,企業備案後可在全國開展報關經營活動。
四、設定依據和改革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
五、備案要素
(一)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無走私記錄;
(三)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其註冊登記,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的記錄;
(四)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表樣附後)。
六、材料要求
填寫完整的《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提交一份書面版,複印件需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七、辦理流程
(一)申請備案。
1.申請人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材料;
2.所在地海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予以備案,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
(二)備案變更。
報關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海關遞交申請材料,原發證海關對申請變更內容進行審核。變更申請材料齊全、證明材料真實有效的,準予變更。
(三)備案註銷。
申請人需要註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書》的,向所在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海關審核後,辦理註銷手續。
八、辦理方式
企業所在地海關/中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網際網路+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詳見參考連結)/在企業註冊登記環節提供備案信息,一併辦理備案。
九、監管措施
(一)將報關企業註冊登記納入“多證合一”的範圍,及時接收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企業備案信息,各直屬海關以及授權的隸屬海關要加強備案信息核對力度,對企業違反規定不備案、逾期備案或備案信息不準確的情形及時依法處理。
(二)各直屬海關以及授權的隸屬海關要加強信用監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採集,綜合運用稽查、緝私等方面數據,及時調整企業信用等級,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企業進行信用監管。
(三)要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各直屬海關以及授權的隸屬海關要加強報關企業年報管理,深度運用“多報合一”企業數據,綜合評價企業信用狀況。
附: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附屬檔案2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准
一、主管司局
企業管理和稽查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核准”實施“審批改為備案”改革。改革後,企業開展生產出口食品經營活動應持有營業執照並按要求進行備案,並取消許可證有效期,改為長期有效。
三、改革範圍
全國。
四、設定依據和改革依據
《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國發〔2019〕25號)。
五、備案要素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從事出口的食品生產企業。
(二)已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該體系還應當包括食品防護計畫。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以及進口國(地區)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三)《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表樣附後)。
六、材料要求
填寫完整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七、辦理流程
(一)申請備案。
1.申請人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遞交材料。
2.主管海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核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
(二)備案變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企業地址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發證海關遞交申請材料,原發證海關對申請變更內容進行審核。變更申請材料齊全、證明材料真實有效的,準予變更。
(三)備案註銷。
申請人需要註銷《備案證明》的,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後,辦理註銷手續。
八、辦理方式
海關行政審批一個視窗現場辦理/網際網路+海關一體化網上辦事平台(詳見參考連結)/中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詳見參考連結)。
九、監管措施
(一)健全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系統,建立系統與通關係統有效連結,在通關過程中校驗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結果,強化海關係統內部信息共享。
(二)強化與市場監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積極建立和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渠道。
(三)各主管海關要加強信用監管,多渠道完善信用信息採集,綜合運用稽查等方面數據,及時調整企業信用等級,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企業進行信用監管。
(四)各主管海關要通過企業年報、現場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
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申請表
(更多附屬檔案內容請點擊參考連結海關總署官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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