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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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 用
  • 現 狀
項目背景,組織機構,標準條件,
5、檢驗檢疫機構按要求進行材料複審,符合要求的,作出予以許可的決定。按照規定向申請人頒發口岸衛生許可證。
(二) 口岸衛生許可延續
1、《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申請單位應在依法取得的口岸許可證有效期到之前30天,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2、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見附屬檔案。
3、受理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5日內告知材料是否齊全。對於材料需補正的,申請單位應在5日內予以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受理機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決定。對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將不予受理並出具書面決定。
4、審查機構根據經常性監督情況以及申請材料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考核。其他程式同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
(三) 口岸衛生許可變更
1、口岸衛生許可證上項目發生變化時,申請單位應立即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對於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等重要項目發生變化時,在許可變更申請未得到許可前,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活動。
2、申請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包括:國境口岸衛生許可申請書、變更申請、變更的相關材料。
3、受理機構在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後,5日內告知材料是否齊全。對於材料需補正的,申請單位應在5日內予以補正。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受理機構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受理決定。對經補正,申請材料仍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機構將不予受理並出具書面決定。
4、審查機構根據經常性監督情況以及申請材料情況,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檢查和考核。其他程式同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
5、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衛生許可證,原衛生許可證號及有效期限不變。
(四)臨時經營許可證申請
在口岸範圍內開展臨時性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申請辦理臨時衛生許可,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半年。其申請材料參照“四、(一)首次申辦口岸衛生許可”辦理。

標準條件

(一)從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及下列要求: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銷售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使用的原、輔材料等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5、具有經過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6、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7、集體用餐配送與中央廚房配送,許可項目不得申請冷盤、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二)從事國境口岸飲用水供應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2、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3、供水設備應當運轉正常,並按照規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設施在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飲用水水箱必須專用,與非飲用水不得相通,必須安全密閉、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5、凡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接觸的供水設備及用品,應符合國家相關產品標準,並無毒無害,不得污染水質;
6、具備感官指標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標檢測能力;
7、自備水源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有任何連線;
8、二次供水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得直接連線,在特殊情況下需要連通時必須設定不承壓水箱;
9、集中式供水必須有水質消毒設備。
(三)從事國境口岸公共場所經營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定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並保證各項設施運轉正常,禁止挪做他用;
2、設立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和衛生管理制度;
3、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4、應當配備有效的醫學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
5、室內空氣品質和微小氣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規定的要求;
6、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四)國境口岸的國境口岸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飲用水供應、公共場所的申請人應在營業前向衛生檢疫機關申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提交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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