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於2015年9月2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2015年9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了《關於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要求,為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現將重新審核後中央管理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一、城市道路占用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因興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設定停位、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定廣告標誌等占用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等挖掘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收取。
三、白蟻防治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白蟻防治機構,向依法應當實施白蟻預防的房屋建設單位和個人收取。
四、房屋轉讓手續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房地產交易機構在辦理房屋轉讓手續時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方繳納,存量住房轉讓手續費由轉讓和受讓雙方各承擔50%。非住房轉讓手續費的收取範圍、對象和方式,按照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房屋登記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所屬房地產登記機構依法對房屋權屬進行登記時向登記申請人收取。房地產登記機構按規定核發一本房屋權屬證書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房屋權利人核發房屋權屬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可加收證書工本費。
不動產登記收費政策明確後,房屋登記收費統一按不動產登記收費政策執行。
六、考試考務費。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時,由其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向地方相關考試機構收取考務費,地方相關考試機構向報名參加考試人員收取考試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實施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項目見附屬檔案。
七、上述收費項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許可權另行制定。
八、收費單位應按隸屬關係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九、住房城鄉建設部所屬執業資格註冊中心收取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費,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地方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機構收取的收費收入,應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收費單位開展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十、收費單位應嚴格按上述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並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違規多征、減征、免徵或緩徵收費等行為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處理。
十一、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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