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的通知

各招標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提升市區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質效,確保項目規範、快速實施,大力推進我市復工復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在監管過程中發現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現就進一步規範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的通知
  • 發布單位:黃岡市政府
一、加強業務學習。要認真學習涉及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放管服”改革相關檔案精神,深入貫徹落實國家推進復工復產出台的有關政策措施,特別是在疫情期間國家和湖北省出台的涉及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相關證件,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資質證書和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證書等資質證書到期的,有效期自動順延至疫情防控結束的政策精神,各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檔案時要充分考慮疫情對企業辦證、納稅、財務申報、社保繳納的影響。
二、規範市場準入。招標代理機構要依法依規編制招標檔案,並對招標檔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不得將國家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或行政審批事項(如註冊建築師)作為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不得將國家已取消的評比獎項作為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如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評選、“重契約守信用”企業評比等),不得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不得設定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註冊資本、資產總額、淨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不得設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投標報名、原件審查等審核環節。對僅需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檔案、證照、證件複印件的,不得要求投標人必須提供原件,對按規定可以採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紙質證照。
三、妥善處理異議。招標代理機構在處理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異議時要正確對待、冷靜處理、認真核查、正面回應,回復異議時不得敷衍塞責、答非所問,因對異議不答覆、不理睬或不正面回應異議事項、回復不負責不認真造成有效投訴的,我局將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四、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局將對各招標代理機構發布的招標公告和評標辦法實行事中事後抽查檢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實行“首違不罰”,採取警示約談、責令改正等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對存在二次以上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舉報、投訴等不良後果的進行量化記分和通報批評,對存在三次以上違法違規行為或造成項目終止、同一項目出現多個舉報、投訴等嚴重後果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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