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政法委關於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通知》(政法〔2005〕52號)、《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41號)要求,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實施聯合懲戒的重要性
誠實信用是招標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有利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中當事人的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建立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利於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各有關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有效套用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動招標投標活動規範、高效、透明。
二、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下列人員: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
三、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內容及方式
(一)查詢內容
失信被執行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二)推送及查詢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並負責及時更新。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有關單位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並採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投標人可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查詢相關主體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
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各省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各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通過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共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逐步實現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推送、接收、查詢、套用的自動化。
四、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採取限制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及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方法和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查詢投標人是否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失信被執行人信息查詢。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的,應當查詢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鼓勵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
(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
依法建立的評標專家庫管理單位在對評標專家聘用審核及日常管理時,應當查詢有關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評標專家在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應及時清退。
(四)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招標從業活動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前,應當明確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理辦法,查詢相關人員的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對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以上限制自失信被執行人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庫中刪除之時起終止。
五、工作要求
(一)有關單位要根據本《通知》,共同推動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工作,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聯合懲戒工作要求,確保聯合懲戒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有關單位應在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中,建立相關單位和個人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記錄,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實現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和動態更新,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在“信用中國”網站予以公開。
(三)有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不得用於招標投標以外的事項,不得泄露企業經營秘密和相關個人隱私。
內容簡介
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九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聯合頒布《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對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健全招投標信用機制,進一步規範招投標市場秩序具有重大意義。
《通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稱(姓名)、法律義務履行情況、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則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進行查詢。
《通知》共提出四項懲戒措施。一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活動。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在評標階段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於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推動招標活動更加規範、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通知明確了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將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人員予以處理。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22日聯合公布一份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參加招投標活動。
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明確,本次聯合懲戒對象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以及評標專家、招標從業人員。通知還明確了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的推送及查詢方式,確保懲戒措施落實到位。
通知提出,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將在招標公告等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評標標準,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依法予以限制。對於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參加投標活動的,應當對所有聯合體成員進行查詢,一旦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則對聯合體進行整體限制。
通知同時明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代理活動,招標人在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事宜時,將優先選擇無失信記錄的招標代理機構;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活動,相關單位不得聘用失信被執行人為評標專家,對聘用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評標專家,將及時清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活動,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聘用招標從業人員時,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限制,對從業期間成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招標從業人員予以處理。
“在以往的執行案中60%以上有財產案件的債務人不主動履行,同時還大量存在暴力對抗執行、惡意逃避執行等現象。”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
孟祥說,面對這種複雜情況,僅靠人民法院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需要各部門聯合起來,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孟祥表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開展聯合懲戒,有利於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行為,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健全“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機制,在全社會形成尊重司法、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