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報全國法院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有關情況,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實施情況。為配合《規定》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已於2013年10月24日開通。截至11月4日,全國法院依職權共將31259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納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這其中,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賬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如
奇虎360公司CEO
周鴻禕也名列其中。(11月5日新華網)
社會限制
失信者“黑名單”是社會誠信機制建設加碼的重要一步。不難想見,如果執行到位,“老賴”們必然會在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等多方面受限,以及不良信息在輿論及媒體倒逼之下,主動到人民法院履行法律義務。從法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守約踐諾,法之底線。
現實生活中,還是有不少人因手段成功或“意志堅定”,成功扮演著“法律白條”的角色,債權人也只能憤而無方。雖說天有不測風雲,不否認在交易過程當中有失去履行債務的能力,但這並不在此次失信被執行人的規定之列。從公布名單統計的分類來看,這些“老賴”大多在交易時主觀意願上就不想履行義務,因此,交易後不計後果耍賴毀約,才成為不當得利的招數。換言之,如果及早規範市場交易行為,把“老賴”攔在交易門檻之外,糾葛也許會少很多。
訴訟評估
畢竟,法律是社會活動的最低準則,而訴訟也是公民維權的最後手段。如果在交易之初,債權人對對方的誠信度有比較客觀的認識,債務人也對自身能力進行過合理評估,糾紛可能就會止歇於交易之前。這就需要制度設計在兩個層面著力:一是構建好全方位的徵信系統,法院不僅要與工商、交行、農行、中行、建行等銀行合作,更要與徵信中心、證監會等共享“黑名單”,在一切信用行為可能設計的領域,全面圍堵失信者;二是市場交易中增加“信用額度”的門檻或環節,讓契約與誠信成為市場規則的硬通貨,把誠信規則納入交易的明規則之內。
未雨綢繆好過亡羊補牢。只有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嚴格資格審查,準確評估誠信,才能真正降低交易行為中“有錢不還”類民事糾紛的發生率,進而從源頭上緩解司法壓力,促進經濟發展,穩固社會秩序。
失信被執行人
什麼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
暴力、
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
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失信被執行人有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