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典型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06日發布,自2013年11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06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1月06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案例1
張某與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張某與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契約糾紛一案,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償還張某94萬餘元及利息。
後本案指定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執行。執行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但被執行人於2013年1月30日償還20萬元後,便以各種理由拖延履行。執行法院多次勸說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和解協定,被執行人於2013年5月20日償還5000元,此後未再繼續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施行後,執行法院於2013年10月9日作出決定書,將河南某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對外公布。被執行人迫於輿論壓力,為避免對其商業信譽造成更為嚴重的影響,遂於2013年10月15日向申請執行人償還了8萬元現金和一輛汽車。鑒於一次性履行全部義務確有較大困難,被執行人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每月償還5萬元,直至全部清償。
(二)典型意義
面向全社會統一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過公開曝光的方式將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公之於眾,減損了失信被執行人的名譽,迫使其為了恢復名譽而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達到了促進執行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被執行人為恢復其商業信譽,主動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義務,雖然一次性履行全部義務存在困難,但其通過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定等方式,積極承擔了責任和義務。
案例2
郭紅某與郭淑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郭紅某訴郭淑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郭淑某賠償郭紅某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8萬餘元。
由於郭淑某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郭紅某於2012年1月1日向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立案後,除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外,還向其送達了風險提示書、誠信訴訟承諾書等,但被執行人始終不履行義務。執行法院多次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均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名下有房產一套,但出於保障被執行人生活需要,執行法院未能採取強制措施。由於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行一度陷入困境。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於2013年10月24日面向社會開通。通過該平台,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錄入的失信被執行人及相關信息可以對外公布,郭淑某也在名單之列。郭淑某感覺到了輿論的壓力和信用懲戒的風險,主動找到執行法官表示願意配合執行。此外,執行法院通過剛剛成立的澗西區網路化執行聯動指揮中心,與轄區工商、稅務、房管、國土、銀行等多家單位形成了執行聯動,迅速查到郭淑某另有一套房產被隱匿。得知此信息後,執行法官立即依法查封了該套房產並告知郭淑某儘早履行法定義務。後郭淑某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將全部款項主動交至執行法院。
(二)典型意義
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和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的成果。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公布,有力震懾了失信行為,打擊了各種妨礙、抗拒執行以及規避執行的行為。執行指揮中心為執行聯動搭建了平台,通過發揮網路化的執行聯動效應,人民法院能夠及時獲取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信息,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保障案件順利執結。
案例3
北京某汽車裝飾中心等50餘人與北京某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系列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自2000年起至今,北京某汽車製造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有大批執行案件,未執行到位標的額高達4000餘萬元。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查封了被執行人北京某汽車製造有限公司的生產線和其他財產,但因被執行人未盡到保管責任,造成部分查封財產毀損滅失。經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查封財產已失去變現條件。之後,執行法院多方查找,均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長期下落不明,拒不到庭報告財產。眾多申請執行人對此十分不滿。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出台後,申請人之一北京某汽車裝飾中心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法院經過審查,以被執行人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為由,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通過《京華時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晨報》、《法制晚報》、《新京報》、《北京晚報》進行了曝光。之後,北京電視台《都市晚高峰》、《法治進行時》、北京廣播電台《北京新聞》、中國法院網、北京法院網等媒體也進行了報導,人民網、新華網、光明網、鳳凰網等幾十家網站紛紛轉載。被執行人看到相關報導後,迫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威懾和輿論壓力,主動與執行法院聯繫,並派代理律師到法院核實其未履行案款數額,表示會儘快通過多種方式履行義務,以消除不良影響。同時,申請執行人通過媒體看到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後,專程向執行法院寄去感謝信,對執行法院的工作表示了理解。
(二)典型意義
執行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並同時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被執行人作為企業,迫於社會壓力,為維護其在經濟交往中的名聲,主動向執行法院表示儘快履行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信用懲戒功能得以有效發揮。
案例4
鄭彥某與鄭慶某買賣契約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鄭彥某與鄭慶某買賣契約糾紛一案,生效調解書確認鄭慶某於2012年7月19日即調解協定簽訂之日給付鄭彥某10000元,餘款23930元於2012年12月31日全部付清。
然而,鄭慶某除簽訂調解協定時給付的10000元外,餘款23930元並未按協定如期履行。2013年4月22日,鄭彥某向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進入執行程式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既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更不依傳票傳喚到庭接受調查。執行法院將被執行人在棗強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存款2400元予以強制扣劃,此外再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後經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曾向某客戶出售過一批兔皮。為此,執行法院決定以被執行人拒不報告財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由對被執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後執行法院在調查中了解到,由於皮毛市場行情看好,為把生意做大,被執行人正在辦理銀行貸款和公司註冊登記手續。針對上述情況,執行法院向棗強縣各金融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等送達了《棗強縣人民法院不予辦理失信被執行人申請事項建議書》,建議有關機構和部門在該案未執行結案前不為被執行人辦理貸款業務和公司登記等事項。2013年8月20日,被執行人鄭慶某來到執行法院,稱因自己的失信行為,銀行不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也已停止為其辦理公司註冊登記。被執行人表示願意主動履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請求人民法院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同年8月22日,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定,鄭慶某一次性給付鄭彥某貨款20000元(含執行法院自信用社強制扣劃部分),餘款鄭彥某自願放棄。此案最終順利結案。
(二)典型意義
向有關單位定向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由受通報單位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施以信用懲戒,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發揮功能和效果的一個重要渠道。本案被執行人正是由於在貸款、開辦公司等方面受到了限制,導致無法開展經營活動,社會生存空間被擠壓,於是主動向執行法院履行了義務。
案例5
李某與楊某借款契約糾紛執行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與楊某借款契約糾紛一案,經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償還楊某借款1340547元本金及利息。
判決生效後,李某一直未能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楊某遂於2013年9月5日向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依法查封、凍結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房產、股權,並告知其如不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將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一旦對外公布,將對被執行人的出行、信貸、經營活動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產生重大影響。得知這一法律後果,正在辦理出國簽證的被執行人李某為避免對其日後出國、出境造成不利影響,遂於國慶節期間四處籌措資金,國慶假期結束當日便主動找到執行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在依法採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同時,向被執行人告知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使其感受到來自日常生活、商業往來等各方面的壓力,最終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威懾作用得以有效發揮,彰顯了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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