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地區
六盤水市
實施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代理專職人員的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是指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託,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工程諮詢、造價諮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縣(特區、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對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其資格許可的業務範圍和有效期內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超越其資格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需按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方可在本市範圍內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但政府性投資項目必須接受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行政監察機關及社會監督。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託代理契約,在契約約定的許可權範圍內依法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原始資料。
第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相應行業規定的條件。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將招標事宜委託給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發布或者投標邀請書發出的5個工作日前,到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內設招標機構的檔案;
(三)招標業務人員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註冊造價工程師的名單及工作經歷、職稱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專職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招標申請時除提交工程招標所需材料外,還應附以下材料:
(一)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
(二)委託代理契約;
(三)《工程代理項目組成人員情況及事項表》(從事本工程代理項目的項目組負責人及項目組人員名單、每人代理事項的說明);
(四)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託,可承擔下列工作:
(一)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招標備案登記手續;
(二)擬訂招標方案;
(三)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或者傳送投標邀請書;
(四)編制和發放資格預審檔案;
(五)協助審查投標人報名資格,組織資格預審;
(六)編制和發放招標檔案(包括工程量清單);
(七)編制標底(如需要)或工程攔標價;
(八)組織投標人現場踏勘和答疑;
(九)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協助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協助簽訂工程契約;
(十一)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辦理備案等事宜;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向招標人收取招標代理服務費,委託代理契約中必須明確收費標準,不能高於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或惡意低價收取服務費。招標代理服務費用由招標人支付,嚴禁將代理服務費轉嫁給中標人。
招標代理機構出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等資料,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向投標人或者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建能夠滿足代理招標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應當由本機構專職人員組成,設項目負責人1名,組員不少於2名。其中項目組的負責人必須具有相應行業的執業註冊資格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能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招標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六條 代理項目負責人在招標登記、招標檔案備案、開標評標組織、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備案和契約備案等招標代理的主要階段,代理項目負責人應自己到場辦理。
招標代理機構和代理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省、市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工程招標代理檔案的要求進行蓋章或者簽字。招標代理機構和代理項目負責人對其蓋章和簽字的工程招標代理檔案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屬於註冊執業人員執業範圍內的,應當由招標代理機構本企業的註冊執業人員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工程量清單、工程攔標價或標底編制人員一般應具有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由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或標底,必須經註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由造價員編制工程量清單、工程攔標價或標底的,除審核的註冊執業人員簽字並加蓋其執業專用章外,造價員必須簽字並加蓋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公布工程攔標價時應同時公布項目的概算和預算。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接受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應報送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的資料必須按規定報送。
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時,招標代理機構有責任和義務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
第二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接受招標人委託後,應當首先對工程項目情況進行全面的了解,不得對已施工或已簽契約的工程再組織招標,不得對違法、違規的委託事項進行代理。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對代理事項應當保密的內容必須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完整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內容包括委託代理契約、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包括工程量清單)、開標評標記錄、評標報告、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投標檔案、契約、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和招標人的評價意見,並按照規定進行存檔,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保存期到項目竣工驗收、審計完畢,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查閱時應予提供。工程招標檔案自發出之日起至保存期期間,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招標人、投標人、中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解釋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解釋。
第二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外,1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
(一)代理與本機構有利益關係的機構(單位)參與投標的項目的;
(二)招標檔案編制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三)招標公告、招標檔案和資格預審檔案沒有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擅自發布招標公告、發售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的;
(四)未按照我市現行的工程造價計價規則編制工程預算或者工程量清單,擴大或者縮小工程量,降低或者抬高工程造價的;
(五)編制的標底(如需要),或編制的工程攔標價上、下限沒有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影響代理工程公平競爭的;
(七)未按規定到相應的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的;
(八)擬定發包方案和項目審批檔案不一致,沒有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九)評標時沒有準備好招標檔案、答疑、工程圖紙、工程正式預算、各類表格和相關檔案而嚴重影響正常評標工作的; (十)按規定沒有及時把招投標資料送到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部門歸檔影響工作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外,3年內不得在本市從事政府性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活動:
(一)無證或者以其他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二)出借、轉讓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證書,或者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
(三)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採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或者向投標人收取回扣的;
(五)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六)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檔案內容拒不改正的;
(七)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資格審查檔案、招標檔案等的;
(八)評標前,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或者直接和評審串通進行不正當評標的;
(九)干預評標委員會正常評標活動的;
(十)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和處理投訴時,不接受監督和配合調查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中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當地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記不良行為未滿3年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給招標人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程招標代理專職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對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專職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直至暫停其從業資格,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各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對招標代理機構的市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