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檔案編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近段時間,我局多次收到供應商和評審專家對招標檔案編制和政府採購相關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映招標檔案中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和評審標準制定,以及政府採購信息發布、開標、評標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招標檔案編制等工作,促進政府採購活動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政府採購法》和《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監察局關於印發<中共重慶市紀委、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監察局政府採購工作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紀發〔2008〕32號),經研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問題
招標檔案中的供應商資格條件應根據採購項目的實際需要設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阻撓和限制供應商參加投標,或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供應商資格條件設定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投標產品品牌持有人(製造商)出具的投標特別授權函、服務承諾函等不得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二)不得將供應商業績和實施經驗(案例)作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三)不得對供應商註冊資金提出過高要求。供應商註冊資金作為資格條件的,原則上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的50%;
(四)因採購項目特殊需要設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至少應有三家供應商滿足所設條件;
(五)因採購項目的特殊需要設定的產品關鍵技術參數(“*”條款),至少應有不同品牌的三款產品滿足該項技術要求。
二、關於綜合評分法評標標準問題
招標檔案中制定的評標標準應體現公開、公正和透明原則,評標細則應儘可能量化並具有可操作性。採購項目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標準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評標標準的主要評審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檔案的回響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 對各明細項分值及不同檔次得分必須予以量化,切實減少評標的自由裁量權;除非特別需要,其他因素原則上不得列入評標標準中;
(二)招標檔案中未要求供應商提供的內容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三)供應商資格、資質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
(四)招標檔案中應體現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和優先採購導向,應載明擬採購產品的節能和環保要求。評標標準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自主創新產品、節能和環保產品,以及支持不發達地區等設定合理的加分條款,應對自主創新產品應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折扣。擬採購產品屬於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規定必須強制採購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載明,並在評標標準中予以充分體現;
(五)為進一步節約財政資金,貨物類採購項目價格分值(權重)為40-60分,其中:擬採購產品規格、標準統一且市場貨源充足的,評標標準中價格分值原則上不得低於50分,其他採購項目原則上不得低於40分;
(六)價格分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檔案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按規定公式計算得分,不得設定最低得分下限。
三、關於招標檔案編制的其它問題
(一)除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的採購項目外,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不採購進口產品;
(二)招標檔案中不得限制或強制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
(三)為鼓勵低價競爭,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招標檔案中不得對供應商報價設定最低限價;
(四)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採購的,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應對招標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共同負責;
(五)採購項目要收取供應商中標服務費的,招標檔案中應明確載明物價部門的收費批覆檔案,以及具體收費標準和計算方法等;未經物價部門批准,不得向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
(六)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及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的要求,以及渝紀發〔2008〕32號等檔案精神,招標項目預算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的,招標檔案發布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報送市財政局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否則不得對外發布。
四、關於詢價和競爭性談判採購的有關問題
(一)詢價採購原則上應實行網上詢價。詢價公告中應載明詢價及評審方法;
(二)詢價(包括競爭性談判,下同)檔案自開始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報價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三日(節假日除外);
(三)詢價檔案中應當明確載明詢價檔案提交地點、提交截止時間及評審時間,採購代理機構(含部門集中採購單位,下同)不得提前接收詢價檔案;提交詢價檔案截止後,採購代理機構應及時公布供應商名稱、報價及排名等主要內容(競爭性談判只公布參加談判供應商,不公布報價及排名);
(四)未實行網上詢價採購的項目,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在我局管理的市級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五)詢價過程和結果應當由採購代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形成詢價報告並存檔備查。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一)採購代理機構應作好招標檔案發售登記工作,開標前,對招標檔案發售情況應嚴格保密。招標公告發布時應同時發售招標檔案,發售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不得隨意縮短招標檔案發售時間;
(二)為降低採購成本,充分發揮部門集中採購機構作用,未經財政部門同意,市級部門集中採購單位原則上不得將集中採購目錄中通用類項目委託其他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三)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出的有效質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書面答覆。
(四)採購代理機構和部門集中採購單位應加強政府採購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要細化採購流程,每個採購項目必須由兩個以上專業人員辦理,並明確各自分工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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