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行以來,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穩步實施,有力推動了公開招聘制度在事業單位的建立。但同時也要看到,在實施公開招聘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執行不到位、操作程式不規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中辦發〔2010〕43號)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促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
  • 文號:人社部發〔2010〕92號
檔案背景,檔案內容,

檔案背景

人社部發〔201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各副省級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幹部(人事)部門: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推行以來,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穩步實施,有力推動了公開招聘制度在事業單位的建立。但同時也要看到,在實施公開招聘的過程中,還存在著制度推行不平衡、政策執行不到位、操作程式不規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2010-2020年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規劃綱要》(中辦發〔2010〕43號)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規範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促進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嚴格政策,全面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各項規定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事業單位要在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通過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關於招聘範圍、條件、程式、信息發布、資格審查、考試考核、聘用等方面的要求。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製定公開招聘方案並報送有關部門核准備案。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招聘方案核准備案職責。
各地各部門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尚未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公開招聘實施辦法的,要在2011年3月份前出台。已經出台實施辦法的,要分類細化要求,完善公開招聘組織工作規程。到2012年,要基本實現公開招聘制度在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全覆蓋。
二、堅持公開,增強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透明度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要遵循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嚴格規範公開招聘信息發布。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內容應包括公開招聘範圍、條件、程式和時間安排、招聘辦法、報名方法等內容。發布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須在組織人事部門網站、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網站上免費公布,同時也可以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招聘信息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增強公開招聘實施過程透明度。對於公開招聘中資格審查、筆試、面試、考核等環節的進展情況應當面向社會公布,並確保及時、全面、準確。
健全公開招聘結果公示制度。公開招聘結果應在招聘信息發布的範圍內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包括招聘單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擬聘人員基本情況。
三、突出分類,創新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組織方式方法
公開招聘要堅持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要嚴格按照統一的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充分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各類工作人員的專業特點,分類組織實施公開招聘。
公開招聘方式方法應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充分體現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擇優聘用。公開招聘高層次、緊缺人才,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各地各部門要積極探索符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特點的公開招聘方式,更好地服務於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規範和完善公開招聘考試、考核方法。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按照“乾什麼,考什麼”的原則,合理設定考試內容,符合崗位要求。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的招聘,不應將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列為筆試內容。考核應側重於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等。
各地各部門要研究制定公開招聘考試工作規程,規範考試命題、筆試閱卷、面試組織等環節。要完善保密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確保考務安全。要加強公開招聘考官培訓工作,提高面試、實際操作能力測試工作水平,增強考試公正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加強題庫建設。
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實際需求,發揮考試、人才等服務機構的優勢,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搭建考試考務服務平台。
四、嚴肅紀律,提升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公信力
要認真落實《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關於迴避制度的規定。在公開發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確有關人員迴避的要求。對違反迴避規定的公開招聘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相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對違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視情況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嚴肅處理,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規定的應聘人員,要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確保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不因民族、性別或者身體殘疾而受歧視。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要求,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中不得要求進行B肝項目檢測。
五、強化監管,確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有序進行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切實履行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綜合管理部門的職責,建立嚴格的制度規範,加強管理,強化監督,指導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權。要加大對縣級以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力度。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職責。公開招聘工作要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投訴或者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對有關投訴或者實名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向投訴人或者實名舉報人反饋;對新聞媒體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要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輿情監測報告制度,密切關注網路、媒體等輿論動態,做到早發現,早報告。加強對公開招聘突發性事件的輿情研判,制定應急預案,通過新聞發布會、向媒體提供新聞通稿等形式,第一時間發布權威訊息,引導輿論,及時採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妥善處理。暢通信息渠道,對於重大輿情要及時處置並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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